隨著互聯網工業在中國的不斷發展,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地收緊對網上言論的控制。就在不久前的2001年7月11日,江澤民主席還對網上「有害信息」的傳播發出責難,並說已有的立法不夠充份(1)。自從1995年中國政府開始允許開設商業互聯網帳戶以來,至少已經頒發了60套旨在控制網上內容的法規。這些措辭籠統的法規代表了對言論自由的侵犯,而政府正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試圖貫徹它們(2)。
截至2001年1月,在網上傳送「機密」或「反動」材料已經成了死罪。但一般來說,因為使用互聯網而被判罪的人都被處以2至4年的監禁,我們尚未聽說甚麼人由於觸犯了針對互聯網的法規而被控罪。他們都是在刑事法的框架內被定罪。而詳盡的整套法規是被用來表達政策、使監控合法化、定義「非法」行為以及阻嚇互聯網用戶的。
政府對網上內容進行審查的決心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增強。互聯網基礎設施的改善、移動電話和其他廉價上網方法的引入,以及本地化內容的增加,都使得互聯網的使用增加。將中國和世界互聯網連接起來的主要接點是由九家所謂互聯網供應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s)提供的,它們控制著對外的所有硬件線路。截至2001年7月,這些供應商已向約620家上網服務商(ISP)提供服務,而這些上網服務商又轉而向約1600家互聯網信息商(ICP)和據政府保守估計的約2,600萬用戶提供上網服務(3)。
本背景材料詳細檢查中國壓制性的法規體系,其對網吧的監視和取締,以及對互聯網用戶的拘捕。
規章制度
從1994年到現在,中國的互聯網規章制度變得越來越包羅萬象,從努力規範互聯網商務到對新網站和聊天室的限制。這些法規在拘捕和懲罰任何形式的言論方面授予政府很大的解釋權。例如,「損害國家聲譽的話題」是被禁止的,但網民無法確定甚麼話題可能會被認為是有害的。隨著該法規體系不斷發展,中國政府將監控互聯網的主要責任從公安部轉移到了上網服務商自己。
在中國互聯網對一般人開放前1年的1994年,國務院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4)」。該法規指定公安部負有監控互聯網的全部責任。據該法規第17條,公安有權「監督、檢查和指導保安工作,」「調查和起訴違法犯罪案件」和「擔當其他監督責任。」1996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國內網與國際網連接的規定(5)。這些規定開始將監控互聯網內容的部份責任轉移給了互聯網公司自身。該規定的第11條說:
「提供國際接入和接出通道的單位應按相關法律和條例建立一個網絡管理中心,以增強對本單位及其用戶的管理,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並為消費者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務。」
第13條接著說:
「從事互聯網商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政規定維護系統的安全,並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犯罪活動(包括損害國家安全和泄漏國家機密的活動),不得製造、搜尋、複製和散發擾亂公共秩序的信息或色情材料。」
公安部隨即頒令要求所有互聯網用戶在開戶30天內到附近公安局登記。各省市的公安分局幾乎立即行動起來。他們還設立了計算機調查處。1997年12月,由公安部簽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及互聯網安全、保護和管理條例」中第5條說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可利用互聯網產生、複製、搜尋或發送下列種類的信息:
1. 煽動抗拒或違反憲法、法律或對行政條例的執行;
2. 煽動顛覆政府或社會主義制度;
3. 煽動分裂祖國,損害國家統一;
4. 煽動民族間的仇恨和歧視或破壞民族團結;
5. 歪曲事實或造假、傳播謠言、破壞社會秩序;
6. 宣揚封建迷信、帶有性暗示的材料、賭博、暴力和謀殺;
7. 參與恐怖行動或煽動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公開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實毀謗他人;
8. 損害國家機關的聲譽;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條例的其他行為。」
該條例的第8條說:
「從事互聯網商務的單位及個人必須接受公安部門的安全管理、檢查和指導。這包括向公安部門提供信息、材料和數字文件,並協助公安部門發現和妥善處理與計算機信息網絡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6)」
外國投資者如AOL(全美在線)等將面對的主要兩套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二者均由國務院頒發並從2000年9月25日生效(7)。
「電信條例」第25條說: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可利用電信網絡產生、複製、出版或散發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
1. 反對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材料;
2. 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機密、顛覆政權或破壞國家穩定的材料;
3. 損害國家繁榮和國家利益的材料;
4. 激起民族仇恨、種族歧視或破壞民族團結的材料;
5.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或宣揚X教和封建迷信的材料;
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社會穩定的材料;
7. 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謀殺、恐怖或鼓動犯罪的材料;
8. 誹謗或中傷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9. 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其他內容的材料。」
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使服務商對其所提供的內容負有責任。這些條例的第14條至第16條可以被很容易地被用來控制言論自由。第14條說服務商必須記錄其用戶上網活動、賬號、所訪問的網址以及上網所用的電話號碼,並將此信息保存60天。第15條重複上面不得在互聯網上產生的八大類信息。第16條接著說如果一旦發現這樣的信息,「它將立即中斷通信、保存相關記錄並將情況報告給相應國家機關。」
信息商必須面對的其他法規包括「互聯網計算機信息系統國家機密保護條例」。該條例由國家保密局與1月25日頒發,但追溯自2000年1月1日實施(8)。
該條例第8條說:
「對互聯網上機密信息的管理應建立在『誰將信息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上。提供給網站的信息或網站刊載的信息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及審批。檢查和審批須由相關部門作出。有關單位應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建立和健全檢查和審批上網信息的領導責任制。提供信息的單位應按一定工作程序建立一個信息檢查和審批的安全系統。」
該條例第10條說:
「建立電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網絡新聞組的單位和個人須由相關機構驗證審批,以明確與保密相關的責任與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電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網絡新聞組上發布、討論或發送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
對公眾開放的電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網絡新聞組,其版主或上級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保密職責,建立一個全面的管理系統,並加強監督和檢查。如發現機密信息,應迅速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地方保密機構作出彙報。」
條例要求互聯網供應商(IAP)
「將保密培訓作為互聯網技術培訓的重要一環。國家幹線和互聯網供應商之間以及互聯網供應商和用戶之間簽署的協議和規則應明確規定須遵守國家保密法以及不得泄漏國家機密。」
第15條說:
「國家幹線的主管、互聯網供應商和用戶應接受負責保密部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並予以協助。他們應協助上述部門對在互聯網上洩露國家機密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負責保密部門的要求下,他們還應刪除互聯網上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
觸犯上述法規可導致嚴厲的懲罰。信息或服務供應商可能面臨罰款或關閉,但如普通用戶上載政府不喜歡的材料則可能面臨死刑。2000年12月,「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規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犯有下述行為者將按刑事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1. 通過互聯網造謠或誹謗、公布或散發有害信息,意在鼓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
2. 通過互聯網竊取或透露國家機密、信息或軍事機密;
3. 通過互聯網鼓動種族仇恨和種族歧視、損害民族團結;
組織X教並通過互聯網聯繫X教成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9)」
2001年1月,可能由於《六四真相》(是1989年學生運動時中國高官決策的一系列文件)即將發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最終的懲罰:
「通過互聯網向境外單位、機構和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或情報,後果嚴重者將按刑法法規進行處罰;盜竊、調查或購買國家機密和情報並將所搜集機密和情報提供給境外單位,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處以10年或更長的定期關押或終身監禁,同時其財產可予以充公。嚴重觸犯法律以及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嚴重傷害者,可處以死刑,其財產予以充公。(10)」
門戶網站和網吧
在實踐中這些法規已使互聯網服務商和信息供應商及網吧開始設立他們自己的監控機制。如Sohu.com (搜狐)是設立在北京的在那斯達克註冊的門戶網站,在其內部有指定的審查員專門監視聊天室和公告板,如有屬於2000年9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八大類別的材料即予以刪除。在互聯網網吧,負責人指定專人巡視電腦屏幕,檢查屏幕上出現的是甚麼內容。像搜狐這樣的互聯網信息供應商,以及網吧都已建立了自己的一套用戶守則。例如,搜狐在客戶欲進入聊天室時給出以下信息:
「請注意根據中國法律下述內容禁止談論:
1. 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泄漏國家機密,以及談論推翻共產黨政府;
3. 損害國家聲譽的話題;
4. 引起種族仇恨、歧視或地區分裂的討論;
5.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和宣揚X教與迷信的討論;
6. 傳播謠言,製造和散布加劇社會混亂和不穩定的不實消息;
7.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和恐怖。英語聊天室中不允許網上色情;
8. 羞辱或誹謗無辜他人;
9. 談論和宣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禁止的內容。
如果你是中國公民而又有意違反這些法律,搜狐有向公安局彙報的法律責任。
謝謝你的合作。(11)」
北京飛宇網吧的工作人員對其800個電腦屏幕作巡迴檢查,他們從客戶背後檢視屏幕內容。當用戶開始使用電腦時,屏幕上會出現這樣的字樣:「飛宇網吧警告用戶:請勿下載含有違法、暴力或反動內容的網頁......。」所謂的「反動」內容可包括法輪功材料,不同政見網頁或宣揚台灣或西藏獨立的網站。飛宇的網站有到所有互聯網法規的鏈接並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在這些大部份由工商管理局規定的條例下,飛宇管理層被迫將違規者送交當地警方。12月,中國日報報導說警方對飛宇進行了突然搜查並發現一些「非法內容,」但管理層僅僅只被罰了款,數小時後營業又恢復常規。
2001年4月10日,國務院宣布將耗時三月對互聯網網吧和其他公共互聯網內容和服務商進行調查。一個由信息工業部、公共安全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共同舉辦的會議隨後發布命令說,在此期間不會批准新網吧的開設。在這期間,全國的網吧被普遍檢查並被要求重新註冊。《法制日報》在2001年6月4日刊登了所謂「未完成」進展報告。那時警方已調查了超過56,800所網吧,期中6,071所被勒令下網。在2001年4月至7月間,共有2,300所網吧被關閉。在有些省份採取了特殊的手段。遼寧警方在5,000個網吧的13,500台電腦中安裝了軟件以過濾色情、違法和其他有害信息。該報稱這些突擊檢查是「為了矯正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12)
被拘留的人員
有數人因為在互聯網上張貼材料遭到拘留。所有這些案例中他們都是被以刑法判罪的。
齊炎晨 (36歲)。被判4年監禁。
齊炎晨是「中國發展聯盟」的創建人之一。該組織是一個準非政府組織,於1998年被禁。齊在1999年下半年被捕。2000年9月,湖北滄州中級人民法院判他入獄4年,原因是他在互聯網上張貼文章以及張貼他寫的《中國的崩潰》一書的部份內容。該書對中國當前的社會狀況持批評態度。齊被指控在互聯網上散布反政府信息,並在開審4個半小時後被定罪。
黃奇 (36歲)。待審中。
黃奇,電腦工程師,被控「煽動顛覆政府罪」。黃和妻子李增設有一個尋找失蹤人員的網站 www.6-4tianwang.com。2000年6月3日,四川成都政府在認定黃所張貼的內容具有「顛覆性」後將他逮捕。9月25日,有報導說在拘押中黃奇做的一些筆記被沒收後被3名警察毆打。據他寫給律師的信中說,他被打掉一顆牙並且在前額出現傷口。2001年1月2日,成都檢察院指控黃奇觸犯了刑法第103條和第105條。這些條款懲處的行為包括「組織國家分裂,破壞國家團結」,「組織、策劃或進行顛覆政權的活動」,以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對黃的審判始於2001年2月13日,但據說在他病倒後被無限期推遲。曾定於6月27日重新開庭,但又被推遲。對延期未作出解釋,且未說明新的開庭日期。
蔣識華 (27歲)。被判2年入獄。
蔣是四川省南充市第9中學教師,也是南充市「矽谷網吧」的業主。他於2000年8月16日被捕,此前5天他在一個互聯網公告板上發表了一系列批評中國政府的文章。他被控「顛覆政權」罪。南充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他2年監禁。2001年5月,四川省高級法院拒絕了他的上訴。
郭青海 (36歲)。被判4年入獄。
郭青海是一位自由撰稿人,於2000年9月15日被捕。4月3日,湖北省滄州市的一個法院判處他4年監禁。郭被指控「煽動顛覆政權」罪。郭在網上張貼了約40篇文章並在香港的「開放」雜誌上撰文呼籲政治改革。在為時2小時的審判開始前家屬未得到通知,所以沒有家屬列席。郭沒有律師為其辯護。
盧新華。在押。
盧新華,有數篇文章在海外網站發表,於2001年3月11日被以「顛覆」罪拘留。據人權和民主信息中心消息,盧曾在2000年4月被捕。
楊子力 (28歲)。在押(和許偉、金海克以及張紅海同被逮捕)。
楊子力,北京市電腦工程師,互聯網站「www.lib.126.com」的創辦人。他於
2001年3月13日被拘留。當局至今尚未對他的拘留作出解釋。楊曾在他的網站上批評對法輪功的鎮壓。他還利用該網站教人們如何使用代理服務器以繞開審查以及訪問被信息工業部堵死的網站。
許偉。在押(與金海克、張紅海以及楊子立共同被逮捕)。
許,新聞記者,也是「新青年研究會」發起人之一,於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顛覆罪被拘留。據報導他是因為使用互聯網以及與該研究會的關係而被注意。上述研究會關注政治改革。
金海克。在押(與楊子立、許偉和張紅海共同被逮捕)。
金,地質工程師,「新青年研究會」發起人之一,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顛覆罪被拘留。據報導他是因為使用互聯網以及與該研究會的關係而被注意。上述研究會關注政治改革。
張紅海。在押(與楊子立、許偉和金海克共同被逮捕)。
張,自由撰稿人,「新青年研究會」發起人之一,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顛覆罪被拘留。據報導他是因為使用互聯網以及與該研究會的關係而被注意。上述研究會關注政治改革。
遲守珠 (44歲)。在押。
遲是吉林省長春市工人,於2001年4月18日被警方拘留。他們發現他存有從海外網站下載的含有政治內容的文章。2001年4月有消息說他被關在遼寧的凌遠監獄。
王勁搏。在押。
王於2001年5月6日被從山東臨沂的家中拘捕。罪名是「在互聯網上誹謗警察」,但不清楚具體的誹謗內容是甚麼。
胡大林 (30歲)。在押。
胡大林於2001年5月18日被捕,原因顯然是幫助其父(名為魯家平的左翼評論家)在互聯網上張貼文章。當局對其父的一篇關於美國間諜飛機迫降中國事件的文章特別惱火。該文是2001年5月11日發表的。
劉偉方 (40歲)。被判入獄3年。
劉偉方,小私營業主,於2001年6月被新疆自治區當局判處3年監禁,罪名是在互聯網的公告板上張貼批評中共和中共領導人的「反動文章」。他使用的是互聯網化名lgwf,但當局追查到他是那些文章的作者。《新疆日報》說劉因為認罪而被寬大處理。
王振勇 (30歲)。在押。
王,前重慶市西南師範大學心理學助教,2001年6月2日在深圳被捕,原因是下載及通過電子郵件散發宣傳法輪功精神運動的材料。
李紅民。在押。
李,湖南中部地區商人,據報導因用電子郵件將《六四真相》的中文版發送給朋友而遭逮捕。據香港人權和民主信息中心2001年7月消息,他被關押在湖南邵陽。
(文內角注)
1. 法新社,「江再次針對'有害的'互聯網發出警告」,2001年7月11日。
2. 在公安部領導下,8個不同的部或政府機構參與了對互聯網的監控。其中包括信息工業部、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國家新聞出版署以及國家版權局。
3. 「中國將加速互聯網建設」,《人民日報》,2001年7月11日。又見於「中國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年度互聯網調查」,https://www.cnnic.net.cn/develst/e-cnnic200101.shtml.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法制日報》,1994年2月24日,國務院147號令,由總理李鵬於1994年2月18日簽發。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法制日報》,1996年2月12日,國務院195號令,由總理李鵬於1996年2月1日簽發。
6.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載於《計算機及網絡:法律法規》,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年,p.99。這些法規在一些網吧被全文刊登。也見北京飛宇網吧的網站,https://www.feiyu.com.cn/wangba/fagui/jisuanji.htm.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10月11日,國務院291號令,由總理朱鎔基2000年9月25日簽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法制日報》,國務院292號令,由總理朱鎔基2000年9月25日簽發。
8.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對定」,《中國在線》,2000年2月,https://www.chinaonline.com/refer/legal/newsarchive/secure/2000/february/c00012671.asp.
9.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法制日報》,2000年12月30日。
10. 「關於審判洩密案件時法律具體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見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評盜竊國家機密」,《BBC 監督》,2001年1月23日,源於新華社,2001年1月21日。
11. https://javachat.sohu.com/english/chat.php3.
12. 「地方警察部門清理網吧成效顯著」,《法制日報》網絡版,2001年6月14日。
註﹕譯自「人權觀察」網站 hrw.org,原文名:「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Internet in China」,人名、地名大部份為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