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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庭宣布無罪的浠水縣大法學員被公安非法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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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5月7日】2000年5月10日,湖北浠水縣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一宗法輪功學員的案子,當事人是法輪功學員楊雲華、林永佳、楊淑容,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楊雲華,男,48歲,個體客運經理,因1999年12月25日參加縣廣場煉功和所謂串聯,被公安局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藉口逮捕。

林永佳,男38歲,農民,99年12月底,因去北京上訪被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為藉口逮捕。

楊淑容,女,44歲,99年12月底,因在家裏和學員交流被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為藉口逮捕。

事隔5個月才開庭審理,楊雲華私人請了一位律師,另兩位農民因家境貧困,請不起律師,由律師援助中心的兩位律師自願為他們辯護。

法官陳述了三位被告的所謂犯罪事實,三位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公正辯護,最後得出結論:公安局指控三位被告所有罪名都不成立,他們沒有觸犯法律。楊雲華自願參加集體煉功,但並非組織者,串聯等罪名更屬無稽之談。林永佳,依憲法到北京上訪,剛到北京就被抓,何談擾亂社會秩序。楊淑容在自己家裏與別人交談,未出家門卻被指控為擾亂社會秩序,實在荒謬。

開庭整整一天,得不出結果,三個法輪功學員都無罪,應立即釋放。可是在強權的壓制下,法官作不出公正的判決,就問三個學員:你們還煉不煉功?三個都說要煉,法官又找不出法律中有哪一條規定說煉有罪,這場開庭就不了了之,後來將開庭情況報到上級。幾個月後法院才告訴被告人無罪釋放。

可是公安局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卻不甘心這樣的結果,在他們強權的頭腦裏沒有糾錯這條程序,於是他們公然踐踏法律,不但不釋放他們,反而非法判三位學員勞教,楊雲華被關至今已有一年另三個月。

林永佳被公安局非法判勞教一年,後因在看守所被公安惡警指定牢頭獄霸打至吐血、便血,奄奄一息,公安局怕他死在牢裏承擔責任,才放了他。過了一段時間看他身體有所好轉,惡警李勛華又無故將他抓進看守所關至一年期滿。

楊淑容被判勞教一年,在看守所關至期滿才釋放。

如果是黑社會做出這樣的事,那是因為是黑社會,可是這夥人是用國家法律來幹這樣的事。人民把權力交給這樣的人,怎麼會有安心之時啊。

我們反過來想一想,是誰在利用手中的權力在對人民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上訪、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那麼相信國家法律的公正,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法輪功學員才去上訪,怎麼反而要被抓、打、關、罰、判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健康權。那麼公民選擇煉法輪功的方式達到健康身體、淨化心靈,以「真、善、忍「為準則,沒有過激的言行,怎麼成了擾亂社會秩序呢?

顯而易見,公安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褻瀆,對人民的犯罪。人民不要忽視這一點,正因為功法好,才有億萬之眾來修煉,他們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就更說明了這一點,那麼人一多就算是非法集會嗎?會不會有一天你家裏辦喜事人多了也成了非法集會。按照公安的強盜邏輯就有可能。

(大陸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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