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程簡述
我第一次見到這種表格,是一位被我們地區學員普遍認為走得正、修得好的同修A拿來給另一位被學員公認為修得好的同修B的,希望商量一下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可行,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大法,如果把握不好,可以與明慧編輯部聯繫,幫助把握一下。
當時,大家都認為在安全方面和傳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很大,但同時也都認為,揭露邪惡,懲辦首惡,搜集真實的證據是正法中必須經過的過程,雖然當前的首要工作是揭露參與迫害的惡人和主要責任單位,但從正法的進程上看,從法律上進行制裁,證據是非常主要的。因此,大家認為,這件事情在不久的將來是必然會走這一步的。
同修B提出了應將表格完善的建議,討論後,大家認為沒有甚麼異議,就由我來將表格修改出來。修改後的表格大家認為比原來的要詳細、完善。
在一次碰面時,另一位同修C看到這個表格,認為非常好。由於同修C與同修A、同修B是相互配合做大法工作的,我以為他拿到後會去與同修A商量再做最後的決定是否「發下去」,徵求同修B的意見,同修B沒有反對,同修C就拿走了。
沒過多久,有學員反映同修C已經將表格「發下去」給學員填寫,已經有部份「交上來」,同時反映這種做法在安全上存在問題,質疑「上面」是否可信。
此時同修B和同修A意識到出問題了,同修B善意地指出我不該將表格直接交給同修C,如果出現問題,會給大法帶來損失;一方面也自我批評自己沒有把握好並及時與同修A商量。在這種情況下,將「表格」轉發給明慧編輯部,希望正確把握此事。
二、自我反思
出現這樣的問題,我覺得自己責任重大。雖然我不是「決定者」,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完全沒有站在為法負責的基點上將自己的位置擺正,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而這種影響之大,直到我看到《明慧編輯部》4月28日的文章時才知道。
通過學法,並與同修交流,真正向內找,我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的嚴重性:
其一,正念不強。我將表格交給同修C時,沒有確認他是否會與同修A商量,而是主觀地想當然地以為同修C會去與同修A商量後再做決定。
其二,對師父所講的「所以他們看其結果,他的結果達到的,真的能夠達到要達到的,大家就同意,神都是這樣想的,而且呢,哪塊有不足,還要無條件地默默地給予補充,使它更圓滿。」(《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的法理,理解上有偏差。認為大家都是對法有很深認識的,同時又修得比我好,只要是大家商量決定的事,我默默將其做好就行了,沒有用法來衡量,應該首先站在維護法的基點上看一看是否符合法,放棄了自己的修煉機會,同時給法帶來損失,愧對師尊!
其三,隱蔽很深的名利心障礙了自己。同修A和同修B在我們地區被學員們公認為是修得非常好、走得非常正的。他們曾在被非法勞教和綁架到洗腦班的迫害中正念走出,在學員中威望很高,大家都不自覺地將其當作了「牽頭人」,並願意默默配合。和他們相比,我覺得我經歷非常平淡,沒有甚麼可值得講的。雖然有時也能看到一些做法和認識不在法上,但是由於覺得自己沒有他們修得好,他們也不一定聽得進去,特別是當他們認為他們的做法是對法負責,是對的;我的認識不全面、沒有顧全大局時,就更願意將自己當作一個旁聽者和局外人,而不是將自己當作大法的一個粒子;如果需要我配合,我就會全力做好他們交給我的事。表面上看起來是放下了自我,但是內心的顧慮和不負責任確是名利心的體現。
其四,怕心使自己無法真誠地和同修在法上交流。曾經有一段時間,因為學法不夠,正念不強,執著有漏,被舊勢力鑽了思想空子,表現出來的狀態特別不好。周圍的同修都覺得我有問題,不願意和我接觸、交流。因此,當看到問題時,我不敢也不願意講,生怕做錯、說錯,完全沒有正信。
修煉是非常嚴肅的。能不能面對自己,願不願面對自己,是能否對自己負責的問題。我自己認為,這次的教訓是學法不深,太強的人心使然,完全沒有站在法的基點上,只是做事而已,而這種「幹事心」是極其有害的。
「跌倒不要緊,不要緊的!趕快爬起來!」(《2003年元宵節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解法》),師父的洪大慈悲給了我無窮的正信,使我能夠突破自我,走向正覺。
三、幾點認識
1、修煉沒有榜樣
在正法的路上,出於對法負責,對眾生負責,對自己負責,在大法的工作中大家互相商量是必要的,有協調、有配合,也是整體力量的體現,同時能夠共同提高,圓容大法。
由於我周圍的一些同修都是在正法時期面對邪惡做得非常好的,對法的認識也很深,有的同修做大法的工作非常有經驗,成為學員們認同的「牽頭人」,無形中有些學員在許多大法工作的做法上,如果沒有與他們商量,就覺得沒有把握,擔心會出問題。甚至有的學員認為能與這些學員在一起做大法的工作或能進入到這些同修的「圈子」中,非常榮幸,陷入了一種常人的情中。
「其實,做一個常人中的好人有英雄模範人物做榜樣,那是常人中的榜樣。你要想當一個修煉者,全憑你自己那顆心去修,全憑你自己去悟,沒有榜樣。」(《轉法輪》第137頁─第四講)「還有的人看到我身邊帶著的這些學員,言談舉止看到之後,就跟著學,好的壞的他也不知道。其實我們不管是誰甚麼樣,只有一個法,只有遵照這個大法去做,那才是真正的標準。」「不管出現甚麼情況,一定要把握住心性,只有遵照大法做才是真正正確的。」(《轉法輪》第225頁/228頁─第六講)
無論在任何時候,碰到問題時,首先應該自己先對照大法衡量,而不是把某個學員的認識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認為某個同修我非常信任,因為我們有過患難的經歷,自己對此問題認識不是很清晰,因此無形中就認為對方的認識一定在法上。如果碰到有和這些同修認識不同的,沒有真正去理解不同認識的內涵,就主觀地維護某個人的認識,這對於客觀地判斷是有障礙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絕大多數學員就某一問題的認識相同時,如果有個別學員有不同認識,就認為個別學員有問題,也是非常主觀片面的,發展下去,如果不以法為師,就會形成一種「圈子」,成為「人云亦云」。
「以法為師」不是一個口號,是在我們面對問題時,真正站在為法負責的基點上,用法衡量,那麼無論我們的認識是高是低,都不會偏離法,每個人都可以善意地表達自己的意見,都應該善意地聽取和理解別人的意見,那麼,我們整體的認識就會更圓容。潛意識的「榜樣」心理和對自己認識的不自信,也是自己對自身修煉的正信不足,說嚴重一點,其實還是對法不堅定。
2、從「發下去」和「交上來」看維護大法流傳形式的重要性。
可以說,目前我所能接觸的應該是在我們地區被認為是「上面」的學員。當然,所謂「上面」的學員本身可能並沒有明確地有這種在「上面」的想法,或沒有意識到他們的一些言行不自覺地流露出在「上面」的感覺。
由於這些學員大部份是做過輔導工作的或曾經在輔導站工作過,有著許多工作經驗,同時對法也有很深的認識,在迫害中經歷了摔摔打打,最終走得很正;很多同修也非常尊敬他們,有甚麼事願意與他們交流、商量。可能他們無形中升起了在學員之上的心,那麼表現在言行上不自覺地把自己擺在了「上面」,在討論或商量問題時,就會把沒有參與商量和決定的學員稱為「下面」,甚至認為自己的這個認識或那個認識比一般學員高。在各自與其他學員交流時,又無形中告訴其他學員「發下去」或「給下面」,那麼這些學員就會不自覺地認為這些消息或信息或做法或決定或方法來自「上面」,或把能夠直接與明慧編輯部聯繫的學員當作「上面」,給人以「級別」之分,忽略了「以法為師」。學法不深的學員就會去「執行」,而明確感到這種做法不符合法的學員就會提出質疑:「上面」是誰?
我曾和一位同修交流過此問題,她談到將資料「發下去」是表達習慣,我坦率地指出這種「發下去」和「收上來」的講法其實是一種在學員之上的心的表現,如果我們真的將自己擺在學員之中,只是大法的一個粒子,沒有這種在上的感覺,我們說出話的方式和語言表達就會是另一種形式的。我們會真誠地講:能否儘快地讓更多同修知道;或是:儘快地和其他同修商量一下,看是否可行,等等。我們的語言中可能自然而然就不會出現「上」「下」的字眼。
當然,由於地域的關係,大城市中的學員習慣將地、市、縣稱做「下面」,其實,如果真是沒有一絲這樣的念頭,我們的語言真的會改變。也許,我們會直接說:可以帶給××縣的學員,等等。
「大法弟子做甚麼事情啊,都要以法為大,擺放任何事情的時候你都要首先考慮法。」(《在2002年波士頓法會上的講法》我體會,「以法為大」不是以做某一件大法的事為大,而是在做大法事的過程中,真正按照法的要求去做,我們的一思一念、我們的言行舉止能夠真正地體現出大法弟子的境界和形像來,那是一個同化法的過程,而不是一個做事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對法的堅定也好啊,去執著心也好啊,還是在遇到矛盾和不同意見時所表現出來的寬容、大度和善意理解,都是「以法為大」的具體體現。
「以法為大」更體現在我們做大法事的過程中如何能夠堅定地維護好大法的流傳形式上。「我還要告訴你們,其實你們以前的本性是建立在為我為私的基礎上的,你們今後做事就是要先想到別人,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所以你們今後做甚麼說甚麼也得為別人,以至為後人著想啊!為大法的永世不變著想啊!」(《精進要旨》─佛性無漏)
大法規定不搞常人式的組織、等級,沒有名單,「堅決不搞經濟實體和行政機構式的管理方法。」(《大圓滿法》)證實大法、講清真象是大法弟子自覺自願的行為,我們可以和同修切磋我們對法的認識,以及我們做某件事時這樣做在法上的理解,但是不能像工作一樣去傳達甚麼,我們可以默契配合,相互理解支持,但我們的形式一定是符合大法的要求的。
我們的路一定要走正,「因為在正法中,每個階段都是給將來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狀態下留下來的檢驗、考驗,這是一部留給宇宙歷史的偉大的法。」「這部宇宙大法都要給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層次的眾生留下不同時期不同層次出現問題時的對照,給生命留下不同歷史時期出現的各種各樣情況的對待。」(《導航》─在2001年加拿大法會上講法)「大法弟子今天所做的一切非常重要,走正的路也可能是將來生命參照的」(《導航》─在華盛頓國際法會上講法)。
以上是個人體會,不符合法的地方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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