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春在材料中還寫到,他被抓後馬上引起中方的重視。他們考慮了以傳播法輪功真相有關的「罪名」處置他。但因他具有美國國籍,而與法輪功有關的「罪名」都與信仰自由有關,很難操作。所以決定避免涉及與法輪功有關的「罪名」,而是利用「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進行迫害。而且相關的所謂鑑定是在他22日被抓後的第五天才做的。李祥春說:「也就是說,法律在這裏僅僅是被用來迫害的工具,談不上公正客觀。」
李祥春還指出:給他強加罪名的目的是對他進行非法迫害。他不但被體罰、毆打及折磨;他信仰自由的權利也被嚴重侵犯。在2月10日至12日這三天裏,他被強迫觀看誣蔑法輪功及創始人的錄像。他攜帶的《轉法輪》被搶奪和沒收,連美國領事送來的書同樣被扣留。69頁的上訴書就是在揚州看守所從3月27日至4月21日,連續130小時被手銬,時值天氣炎熱,而身上冬衣無法更換的情況下連續趕寫的。上訴被駁回後,他被送入南京監獄,5月12日下午李祥春又再次被毆打,強行剃髮;單手被銬在鐵床上。13日上午被強行穿囚衣,雙手反銬。
在材料中,李祥春說:「我想利用電視向廣大民眾說明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非法取締及迫害的事實真相。為的是儘快停止這場迫害以及它帶給國家和廣大民眾的種種危害和危險。」
在上訴書中,李祥春引述了中國的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第41條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李祥春指出:法輪功學員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在99年7月22日前後很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後來在10月30日人大對刑法300條解釋頒布後加以判刑。這種先逮捕再制定法律加以懲處的做法,不僅完全違背了法律的公道客觀性,也嚴重破壞了刑法的實施。
李祥春還指出:「在非法鎮壓法輪功的具體操作中,媒體起到了混淆視聽、顛倒黑白、誣告陷害的作用。例如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門廣場的自焚案,1400例及北京傅怡彬殺人案等等,都屬於栽贓陷害,為鎮壓法輪功製造藉口。媒體已經成為少數執意鎮壓法輪功的官員的工具,用以編造和散布謊言,矇蔽和坑害民眾。」「非法鎮壓法輪功之所以能夠持續44個月而且還在繼續,最為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廣大的民眾無法知道真相且被眾多謊言所矇蔽。這不僅使整個民主法制社會的社會監督功能處於癱瘓狀態、也阻止了立法、執法系統糾正司法錯誤和發揮功能。」他說:「總而言之,讓民眾知道真相是非常有效的阻止上述危險的行為。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1條第一款的第二個要素,即此行為確實可以阻止或停止正發生的危險。」
李祥春在材料中提到了他的目的和要求是:
1)、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關注法輪功被迫害的情況。
2)、盡可能快地停止這場迫害。
3)、追究相關迫害者的法律等責任。
4)、立即撤銷對本人的非法裁定,無罪釋放。
法輪功學員,李祥春的朋友張雪容在發布會上說:「當我看了這份材料,我很震驚。我原以為中國的法輪功學員受到殘酷的迫害。李祥春是美國公民,他們不至於會迫害他。而且中方一直宣稱在善待李祥春。沒想到中國政府一直在撒謊,他們對美國公民同樣迫害。」張還說:「看了這份材料後,我真的很感動,李祥春為了讓中國廣大的民眾能了解真相,免受謊言之苦,完全是『無私無我』。以SARS為例,中國政府的謊言不僅危害了中國的百姓,也危害了世界的人民。所以,他是我們的英雄。」最後,張雪容說:「我希望美國善良、有正義的人們能伸出援手,一起營救李祥春早日回美。同時,我們強烈要求中國政府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立即釋放李祥春。」
以下是李祥春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獄中開始絕食時寫的一首短文:
「與眾共鑑篇」
為私為己,世人離道日遠。棄義失德,人類災疫連綿。末法亂世,師尊傳大法於萬難,救眾生於水火。實乃吾輩之萬幸也。得法者不計其數,眾皆欲律己實修以同化大法,遠離迷亂而返本歸真。佛光普照,萬眾敬仰!
有奸愚者不及井底蛙,妒火攻心顯盡瘋態。以權術脅迫附庸者就範,迫害大法喪盡天良。造謠誣陷,關押謀殺,無所不用其極。渾渾然,日月蒙塵,噩噩兮,眾生被欺。嘆我故土之不幸,鬼蜮肆虐;哀我同胞之迷惘,奸良難辨。然正法之勢無人可擋,大法弟子屹立於乾坤,棄他人奉行之「以惡治惡」如敝屣,恪守「真善忍」之準則,一掃舊宇宙之種種不正。以成助師正法之豐功,殫精竭慮;為竟普度眾生之偉業,忍辱負重。更有為此而捐軀者以千百計。嗚呼,其壯烈偉岸非奸愚之徒可度也。
吾有大法弟子之殊榮,以除邪滅惡之己任,置生死於度外以喚醒民眾之良知。若人皆可識真偽辨善惡,則無負吾望矣。法正人間普天同慶之時,看我樂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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