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中說:(大意)根據你們2003年8月25日來信,要求在你們每天在中國大使館前請願的許可中,去掉「不准用擴音器」的句子。經過我的重新論證,決定在今後關於法輪功在中國大使前請願的許可中,不再有「禁止使用擴音器」的句子。更正過的從現在到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請願許可證將會寄給你們。以上決定的複印件同時知照司法部……。
有關此事的前因後果要追述到一年以前,由於中國大使館對法輪功學員在使館前的請願活動向當地警察局發了一封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抱怨信,並用外交渠道從高層向當地警察局施加壓力。迫使當地警察局把我們從三年以來進行請願抗議的地點,中使館的正門前無理挪開。經過弟子幾近一年的不斷講真相和和平、理性的交涉,今年7月,丹麥司法部對此做出正確,明智的裁決,我們又挪回原處──中使館的正門前,繼續進行和平抗議。(詳細情況請看<明慧網>報導:「丹麥司法部做出明智裁決,中國大使館的刁難誣陷破產──發生在中國駐丹麥大使館門前的一場正邪較量」)在司法部的決定中,還有兩件事沒有提及:1、由於中使館的抱怨,聲稱他們的客人不願受到我們真相傳單的打擾,此後警察局的許可中,出現了這麼一句話:「不得給進出中使館的人發傳單」。2、在中使館無中生有的抱怨中聲稱,我們用高音喇叭打擾了他們。從此後,警察局的許可中又添上了這麼一句話:「禁止使用擴音器。」其實任何一個在民主國家生活的人都知道,每一個人接受傳單與否是本人的選擇,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一種限制這種權利的規定都是違反法律的。至於擴音器,我們既不擁有也不需要它,這完全是中使館捏造出來的中傷謊言。為此,我們拿出了中使館誣告那天我們在現場煉功、發正念的照片為憑據,繼續向司法部與當地警察局講事實,講道理,要求去掉由於中使館誣告所添加的任何字句。不久,警察局副局長答覆我們,許可中不再有「禁止發傳單」的句子。在我們一再要求與警察局長會面後,我們收到了上述信件,答允今後的許可中不會再出現「不得使用擴音器(高音喇叭)。」的句子。自此,中使館的刁難誣陷徹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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