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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市周薇為母申冤 遭610惡徒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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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22日】雲南昆明市盤龍區周薇為母上訴申冤,遭到盤龍區政法委一姓魏的書記及盤龍區610辦公室謝紹紅等四人帶2名警察威脅和恐嚇。這些不法人員逼迫周薇停止上訴,與父母「劃清界限」,否則「後果可能會同你母親一樣」。

周薇母親梅碧林是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2004年9月21日上午,再次被昆明盤龍國保大隊警察強行綁架,直接送到雲南省大板橋女子勞教所,勞教三年,受到了身體與精神的嚴重迫害。據悉,現在已經吃不下東西,躺在床上打吊針。周薇父親因信仰法輪大法,被非法判刑5年。

下面是周薇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舉信。

檢舉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在此我向你們檢舉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政法委、盤龍區610辦公室等人的違法行為。

2004年10月13日下午,我正在上班,黨辦打電話說有事叫我去一趟。我到了會議室,裏面已有很多人。經介紹,才知道他們是盤龍區政法委一姓魏的書記、盤龍區610辦公室謝紹紅等四人、盤龍區龍頭街派出所2名警察,還有校黨委副書記張耀、保衛科長周德全。

我還沒坐下,姓魏的書記就問我:你交到盤龍區法院的起訴是誰寫的。我答:是我母親寫出來,我幫她整理的 。

此時在魏的示意下有5人開始記錄。魏說:我今天是來告訴你,你交到法院的關於你母親的行政訴狀我們不予受理。我問原因。他說:《憲法》只保護擁護黨、不反對黨的人,你母親是法輪功頑固分子,法輪功在99年就被國家定性了,所以你的訴狀送到哪裏都不會有人受理。我說:我媽從來也沒有反黨、反政府,她只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法輪功學員只是在合法要求信仰自由,善意、和平的反映對大法及學員的不公對待和非法迫害。)

隨後魏說了一些詆毀、誣蔑大法的話,並威脅說:如果你再到處送這些材料,我們就認為你在散發、宣傳,後果可能會同你母親一樣。

我說:我只是在為我母親合法上訴申冤、討還公道,都是按法律許可在做,我並不違法。你們憑甚麼來威脅我。

他們說:法輪功早就被定性了,所以只要幫她說話的,我們都可以看做是在宣傳法輪功。我問:你們是依據甚麼說法輪功被定性的。他們說:99年的報紙、中央電視台上早就有社論說過,那就代表了中央的態度。

我說:電視、報紙的宣傳不能當做法律來執行,能立法的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

他們說:我們國家是共產黨統治的國家,只要黨內下達的文件,我們各個部門就要照辦,就不准其他人反對、對抗。

我說:我媽從來就沒有反對、對抗甚麼,她只是把自己的修煉感受及我父親受到的非法迫害寫出來向上級領導逐級反映,這難道違法了嗎?

他們說:但是她在為法輪功說話,宣傳法輪功,而且她還要上北京。我說:我媽從來就沒有要去北京的想法。學校領導在找她談話時問她會不會去北京,她說不會去。但是事後我從張耀處得知的話竟變成了「她會去北京」,這其中到底有甚麼名堂?他們說:你去問問她是不是有人約她9月18日去北京?我說:她沒有必要騙我,而且她是信仰「真善忍」的,不會說謊。他們說:你也不要跟我們扯這些細節問題了。我們今天來主要是從道理上跟你們說明白,希望你和你父母劃清界限,他們是他們,你是你,你不要再和他們的事絞在一起,否則你也會走上和他們一樣的路。

我說:他們是我的父母,你們把他們冤枉的關起來了,留下我和家裏七老八十的外婆,你們叫我們祖孫二人怎麼過?還要我跟我親生父母劃清界限,怎麼個劃法?我不可能對他們的事不管不問。他們說:我們只要你從思想上劃清界限。如果生活上有甚麼困難,只要你和你父母劃清界限了,我們黨組織一定盡力幫你解決。

我說:把我媽放出來就解決了。他們說:這個取決於她自己,只要她意識到了,和「法輪功」決裂,那麼她也可以提前釋放。我說:她有她的信仰,你們不能強迫她放棄自己的信仰,她做好人沒有錯,是你們亂抓人。

他們說:我們是按照相關的法律在辦事,國家對「法輪功」的處理辦法國家各個部門早就有各種文件、政策,而且抓你媽是公安局掌握了充份的證據。

我說:他們所謂的證據全是莫須有的,很牽強的,而且他們在抓人的過程中並沒有按法律程序做,行為相當暴力,使我媽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所以我更應該向上面反映他們的違法行為。

他們還說:中國曆來就搞株連。你也學過歷史,我們國家幾千年歷史中都有很多人被株連的。

10月14日下午,我去盤龍區610辦公室,要求查看他們所謂的中央及各級部門對「法輪功」實施迫害的有關文件。謝紹紅接待了我。他給我看了一些材料。但這些材料都沒有合法的法律效應。「兩高」的處理邪教問題解釋中,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不准為法輪功學員申訴、信訪等。對此,謝紹紅解釋說:這些文件是機密文件,只能相關工作人員才能看。有些是絕密文件,連我們都不能看,只是由上面「口頭」 傳達下來。謝紹紅還說:你母親是法輪功骨幹分子,她與×××打過幾次電話、說了些甚麼,我們都知道。

基於上述事實,昆明市盤龍區政法委、盤龍區610辦公室等人已嚴重地違反了國家的多項法律:

1、干預人民法院對公民合法訴訟的受理,違反和剝奪了《行政訴訟法》第二條關於公民「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2、他們私設公堂,對我的合法申訴行為進行威脅和恐嚇,嚴重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3、判勞教的證據不足:以我母親向上級領導反映情況和要去北京為由即判勞教三年,暫且不說上述理由都是受《憲法》第四十一條保護的合法行為,而「要去北京」完全是他們杜撰出來的,以此作為勞教理由更是荒唐,嚴重違反《雲南省勞動教養審批、覆議工作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四條等規定。

4、關於對法輪功所謂的定性問題,他們的依據是民政部與公安部的「通告」,而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政府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通告屬於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條款,不能作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據。依據我國《立法法》和《憲法》,國家行政機構所頒發一切法規應以《憲法》為基準,不能違背《憲法》的宗旨。至今沒有任何一條中國的法律定性法輪功是×教。

5、謝紹紅給我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文件都是不具有法律效應不能公開機密文件。

6、他們對法輪功學員非法的進行電話監控,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各位上級領導,他們身為國家幹部、工作人員,依仗人多勢眾對我一個飽受驚嚇和迫害(因信仰法輪大法,父親被非法判刑5年,母親又再次被非法綁架,勞教3年)的年輕女子,非法私設公堂,進行威脅和恐嚇,嚴重的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並說出一些違背起碼的法律常識、有失國家幹部身份的言論。在此我請求有關部門對此非法行為依法查辦。

此檢舉同時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國務院法制局。

檢舉人:周薇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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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昆明市盤龍區政法委,0871-3165808、
盤龍區610辦公室,0871-3184727
盤龍區政府,0871-317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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