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5日九台法院秘密給7名大法弟子開庭,在法庭上根本不讓大法弟子說話,不讓大法弟子為自己辯護,更不讓說「法輪大法好」。只要大法弟子開口,就用電棍電,把呂雅軒的牙打掉一個,大法弟子身體上到處是電傷,兩個電棍同時電,還用電棍打,把電棍都打壞了。
2003年11月7日九台看守所再次把13名大法弟子,強行拉到法院非法宣判和開庭,強行給大法弟子倒背戴手銬,脖子上套上繩子,狠狠勒大法弟子,勒得嘴都變成紫色,臉青色。在中國,通常是死刑犯人,才在脖子上套上繩子。九台看守所把這種刑罰用在大法弟子身上,慘無人道。大法弟子忍無可忍,喊「法輪大法好」,再次遭電棍電擊。
大法弟子遭迫害是千古奇冤,沒有犯罪,如果把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的人,定為是有罪的,那麼那些殺人、放火、偷、搶、貪污腐敗的人是甚麼樣的人?
請問:中國的憲法是給誰制定的?甚麼樣的人在法庭上脖子被套繩子勒不讓說話?在此強烈要求,無條件釋放所有被關押獄中的大法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