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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新泰市法院判決書:殺害父母的王安收實為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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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10日】山東新泰市泰山機械廠工人王安收因精神病復發,將其父親用鐵锨打死。1999年7月,江澤民集團陷害法輪功後,這一事件卻被誣蔑成王安收因「練法輪功」殺害父母,並且收入江氏誣蔑法輪功的「1400」例中。但從下面提供的新泰市人民法院的官方文件中,我們可以事實確鑿的清楚看到「王安收因練法輪功殺害父母」是嚴重違背事實的謊言。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9)新城民初字第245號

原告尹彥菊,女,1965年4月9日生,漢族,居民,住新泰市市中辦事處菜園村。
被告王安收,男,1967年生,漢族,新泰市泰山機械廠工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安振,男,1961年1月10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王安收之兄。

原告尹彥菊與被告王安收離婚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彥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安振到庭參加了訴論。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稱,被告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精神病復發多次,病情沒有任何好轉,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孩子。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患精神病是因練法輪功引起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89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同年11月8日結婚登記並同居生活,1990年9月6日生一男孩王雷。1988年被告曾患精神病,在泰安市精神病醫院治療兩個多月,1996年後被告精神病復發,多次去泰安市精神病院治療。1998年被告開始練習法輪功,同年4月精神病復發,將其父親用鐵锨打死,被送往泰安市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至今,論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原告於1999年5月30日到本院要求離婚。案經審理,原告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自願承擔共同生活期間個人所借債務。

本院認為,被告婚前患精神病並隱瞞,婚後精神病多次復發,且經久治不癒,曾因精神病發作殺害自己的父親,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離婚請求予以支持。男孩子王雷現尚未成年。長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原告放棄財產分割及承擔債務的請求不違背法律規定,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第29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原告尹彥菊與被告王安收離婚。
二、婚生男孩王雷由原告自行撫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成俊
審判員 查榮才
審判員 劉奎元
(蓋章:新泰市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崔 颯

從判決書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庭調查資料確證王安收將其父親用鐵锨打死是因原精神病發作所致。在江澤民集團迫害誣蔑法輪功後,一些不法之徒為了藉機撈取政治資本和個人私利,卻將這一事件誣蔑為王安收將其父親用鐵锨打死是練法輪功所為,大肆造謠,毒害不明真相的百姓。在江澤民炮製的「因練法輪功導致1400人死亡」的謊言中,山東新泰市的王安收就是其中的一例。

據悉當時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利用王安收之事製造謊言,曾在新泰市電視台、齊魯晚報、中央新聞等多處媒體欺騙毒害百姓。

附1:法輪功關於精神病人不能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見《法輪大法義解》32頁
附2: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掃描原件。

高精度圖片高精度圖片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掃描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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