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坐了大約10多分鐘的三輪車後; | 走近看,可以清楚的看到上面標誌著「勞教所」 |
這裏是勞教所附近的一個水泥廠在運石頭,以前2000年以前這些石頭都是人工(勞教人員)往汽車上一個一個的搬的。 | 拐過了路口就快要到了,順著箭頭指著的方向轉過去就到了;那個汽車是從採石場運石頭的。 |
這是走近了看,可以清楚看見地上汽車的印痕和礦石渣; | 這就是大坑前的那個門。 |
下面這個圖就是勞教所的正門前!那個三輪車就是我們來時乘坐的,它現在停在正門口處;由於出於安全考慮,我們沒有太靠近。
這個房子是2001年7、8月開始建設,2002年初開始投入使用,頂層是警察居住的地方,二樓是辦公室等地方,一樓剛建好時是一個所謂的「教室」,就是給那些所謂轉化的人學習、娛樂的地方,每天惡警驅趕法輪功學員在裏面看污衊錄像,和邪惡的「轉化」資料,每天有兩個犯人輪流監管。到2002年10月時候形勢急劇變化,下面的教室裏不給「學習」了,找了許多力工把偌大的教室給用水泥牆分隔成了4、5間小房間,每個房間都安裝了鐵門,並在上面了裝了貓眼(只能從外面看到裏面)。在牆上的水泥還沒有幹的時候就迫不及待的把學員關到了裏面,還有非常濃重的水泥的味道。犯人就是利用這個看管著法輪功學員,一見法輪功學員想睡覺或者沒有坐好或者表現的樣子好像在發正念就衝進去打一頓,或者觀察學員的言行,向警察彙報。
關到裏面的沒有「轉化」的學員絕對不允許和其他任何人相見,包括其他普通的勞教人員,只能等到其他勞教睡覺或者開工了,才允許出來上廁所。並且在裏面不能睡覺,沒有凳子,只能站著。並且每個房間有三至五個惡警找的犯人專門負責,對他們認為頑固的學員採取各種殘酷的手段,如用腳踢,踹,用棍子打,噴辣椒水,用拳頭打等等各種暴力手段來逼迫學員所謂「轉化」。對於關進去兩天用這些手段還不能「轉化」的學員就採取了更加殘酷的手段,這個手法是2002年9-10月間勞教所專門派警察到北京學習來的,參加此次學習的警察我知道的有:原二大隊副大隊長何桂朝、管教畢德軍、管教大隊長姓周的人,管教黎偉成。
在2002年10月20號以後,陸續對那些長期未「轉化」的法輪功學員採取了這個極其殘忍的手段,其中第一個被虐待的學員李遊,就是在這個房子最低層的一個小黑房子裏進行的,他們(勞教所所長周洋波,二隊指導員李國明)從各個勞教大隊抽調了一批心狠手辣的人,絕大多數都是吸毒慣犯或者是黑社會團夥成員,就是他們在晚上或者白天普通勞教人員開工後,拖著法輪功學員到禁閉室的廁所裏面,五六個大漢用數米長的布條(那個姓周的警察說他不用手銬,也不用繩子就可以讓其「轉化」,其實是用布條)把兩個手的手腕勒死,再把胳膊根上(腋窩處)用布條勒死,這樣胳膊就不流血了,然後把兩隻手用力背到後面去,交叉用力絞緊,用布條死死捆緊,感覺上極其疼痛;腿也一樣,兩個腳脖子處分別用布條勒死(死扣),兩個大腿的根部也分別用布條死死的勒死,兩腿發脹,血液難以流通,然後像我們打坐盤腿一樣一隻腳先搬上來壓到另一個腿的膝蓋處(不是放到大腿根部),用布條死死捆住,再把另一隻腿也搬上來,因為這隻腳壓到了另一條腿的膝蓋上,所以很難搬上來,但是他們非常用力往上搬,十分疼痛,搬上來後用布條捆住,然後左右各留出一頭,一邊兩個人用力左右拉,本來兩腿就不通血膨脹,加上又別過來疊在一起,所以就把兩條腿捆的像灌了鉛一樣,麻木又疼痛,沒有了任何知覺,最後把頭往腿上一壓,用從腿上留出來的一段布條綁住,所以呼吸困難,有時候他們還要到綁好的腿上踩兩腳,或者把已經捆背到後面的兩個手上栓一個布條,直接綁到窗戶上,把整個人吊起來。這樣的捆綁大概要持續5分鐘到40分鐘左右,被綁的人會極其的痛苦,因為血液不通發脹又麻木,心力交瘁的感覺,呼吸又十分困難,絕大多數人都無法忍受這種痛苦,慘叫聲不絕於耳。半小時左右,兩腿便處於冰涼狀態,然後惡警又令他們解開布條,解開時更是令人十分痛苦,過一會兒再綁回去……
在動手綁的同時,還有其他的邪惡之徒拿著師父的照片,並在上面打印了非常難聽的髒話並用力往被綁的學員的嘴裏、肛門、陰部等處塞,並不斷說出不堪入耳的話,使被綁的學員在身心上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再加上被綁的痛苦難以忍受,正念又不強,所以後來許多原來沒有「轉化」的學員都是在這種酷刑折磨下被迫表面屈服。一旦屈服後邪惡之徒就一而再、再而三的逼迫學員做不好的事,如惡人打印了許多師父的照片並在上面打印了非常難聽的話。逼學員在上寫不堪入耳的髒話,喊罵師父,用鋼筆尖去戳照片的眼睛等,還要燒照片,並被拍照,同時惡警聲稱「這就是你們對待你們師父的證據,我們要把照片發到明慧網上去,看你們師父還要不要你」,就這樣,許多人被迫表面屈服了。這就是後來一段時間全國「轉化率」急劇升高的真實原因。甚至有一些學員被這樣的酷刑反覆折磨,昏迷數次仍繼續施暴,可見這些敗類有多麼邪惡!
曾經參與這樣迫害的人員:
直接督促指揮的有:原一所所長 周洋波
二大隊指導員:李國明;
管教 畢德軍,
直接逼學員寫三書:管教 黎偉成,
負責邪惡思想灌輸:副大隊長:何桂朝 ,
跑腿的管教(送文件,監管學員) 陳富民
負責日常管理:管教 洪遠朋(助紂為虐)
直接動手的邪惡之徒(不全):王峰 崔玉才 蔣勇 等
2是三大隊的房子,裏面曾經關過的法輪功學員有羅曉,單錦成(現在不知下落),羅頌文等,靠近醫務所的那邊是他們的廠房,生產手錶(機械)的配件,表盤等等;
3是七大隊的房子,裏面曾關過張孟業,申偉,廖曉宏(02年10月份左右,正念堅定的離開勞教所,沒有向邪惡屈服),何健洪等。產品類似3大隊;
4是一大隊的房子,裏面曾關過沈明(上面一個「日」字,下面一個「文」字)(現不知下落),張文學,楊子仁(現不知下落)嚴勇,李賀聰(在02年的酷刑迫害中幾天幾夜被捆綁酷刑反覆折磨,正念堅定,沒有屈服於邪惡,02年底左右離開勞教所),李偉國(現下落不明)等,主要生產手工製品,如塑料花,布花等,全部出口;
5是五大隊的廠房,裏面擠滿了人生產類似卡通的塑料玩具,就像掛在鑰匙鏈上的塑料卡通,他們專門生產彩繪;
6 是五隊的牢房,裏面曾關過饒卓元(2002年8月在此隊受到殘酷迫害致頸骨骨折,8月份在花都醫院去世),李國君,張文學,吳志平,黃德華等,其中直接參與迫害弟子的邪惡之徒王峰就是從此隊調到二大隊。
7是八大隊的牢房,裏面曾關過郭志敏、李振瑞、王鏗、陸海雲等,生產類似的手工藝品,生活條件十分艱苦。
8是七大隊的生產廠房,由於是鐵板房,烈日當空時裏面十分炎熱,像個蒸籠一樣,
9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地方「禁閉室」,後來所有的各種捆綁酷刑迫害都是在裏面進行,多數都是在晚上或者半夜時進行。
從圖中可見六隊已經荒蕪,是因為從2、6隊互換後,沒多久整個大隊的房屋全部粉碎,隨時處於快倒塌的邊緣,所以大隊遷移到圖中的2的原來一大隊的廠房裏住宿,而吃飯場地和食堂搬到圖17的8的廠房內。
6大隊曾經關押過的學員包括何凱強,陳瑞昌、張攀、鮑殿生,張文學,單錦成,談偉昌等。
數字7所包圍的幾間房間就是2000-2001年間二大隊用來對學員進行邪惡思想灌輸的所謂教室,其下面的11芒果樹和旁邊的8的木棉樹曾經扣過許多的法輪功學員,因為他們抗議迫害,或者是因為「轉化」後又清醒。清楚記憶被扣在樹11上的學員有鮑殿生(在2002年4月間,被6大隊黃姓的管教大隊長,梁姓的管教,管教易明因為其抵制「轉化」迫害,當天被打倒在地並強行扣住抱大樹2天,此一事件,原曾在6大隊勞教過的勞教人員何智明(現又被關在2所)、何志華、張國邦等都是參與迫害者。這些人都是廣州花都本地人),扣在8上面的有張國良(因01年「轉化」後又清醒)、張孟業等。芒果樹10也扣過許多學員,
9是一所操練場。
12所示的黑板是進行邪惡宣傳的罪惡工具,經常用來對大法進行邪惡造謠,攻擊。
20和3、4的底層是02年以前2(6)大隊進行奴役生產地方。其中20是鐵皮房,夏天裏面極其炎熱。每天工作20小時左右。
6是食堂。
圖中2和19所標示的位置就是改造後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小禁閉室。其中19所示的窗子就是那裏唯一窗口,02年10月開始,對該房間進行了改造,(原來是所謂的「民管會」成員辦公的地方,就是那些已經「轉化」的骨幹分子商量如何「轉化」法輪功學員的地方。)用水泥進行了加固處理,安裝了鐵門,裝了貓眼等,這裏是迫害開始的第一站,堅定的學員首先被幾個體壯的惡人強行押到此處,在裏面首先進行踢打,罰站,幾天幾夜不准睡覺,逼迫抄寫攻擊大法的文章等折磨,幾天沒有效果的就會被拖到圖17所示的9的禁閉室裏進行殘酷折磨。然後被放到樓1的最下面那個由原來的「教室」間隔開的小禁閉室裏(圖中2所標示露出的一點),被高度隔離,由一群警察挑選的邪惡之徒負責看管,對於他們認為「轉化」不徹底的還在裏面直接用捆綁酷刑折磨,或者毆打,不准睡覺等。黃德華(大學2年級學生)學員在裏面被長期折磨,03年初離開時據說已經精神崩潰。
02年間六大隊對學員進行了殘酷的迫害,其中直接的總指揮是:
指導員:梁永開 直接指使(預謀教勞教人員用書墊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用重錘擊打至內臟損傷)
管教大隊長:黃某某 坐鎮督導迫害,叫囂「你死好過我死」「吊你在樹上7天7夜我就不信你不轉化」
管教:易明 動手打學員,並直接給羅國林辣椒水,命令其往法輪功學員臉上,身上,陰部,屁股等敏感部位噴,逼其「轉化」。
管教:梁某某 設計指使勞教人員往被扣法輪功學員的樹上抹白糖來招螞蟻叮咬學員等。
直接參與的勞教人員:何智明 何志華 張國邦 羅國林(直接動手迫害)等,這些人都是廣州花都本地人
箭頭所指即為罪惡的禁閉室。 | 1所示即為2隊邪惡的警察居住的場所。2樓是邪惡辦公室,底樓就是迫害學員的罪惡禁閉室。黑房子。無法拍到。 |
遠處整齊的房子是新蓋的工場,02年底廠房全部都搬到此處。 |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3/50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