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石雷民,男,現年46歲,漢族,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牛市街。
被告人:譙城區公安局國安科王久山、吳憲彬、石新民、袁磊等。
請求事項:請求檢察機關的秉公執法,對非法迫害我致殘的兇手繩之以法,並依法退還被告人非法侵佔我的錢財物品。
事實理由: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幾名公安人員從阜陽將我非法帶到渦陽樂行賓館,當天晚上10點鐘,他們將我雙手拉背銬,並將銬子高掛在窗戶欄杆上,使我腳不能著地。拉背銬時,因為我當時身體太胖,他們就用腳踩著我的肩膀,用手往下壓,後面用膝蓋頂住我的胳膊肘往上托。袁磊、石新民等九個輪換折磨我,全身的重量使得背銬勒進手腕,胳膊由於拉直而失去知覺,疼痛難忍直至我全身失去知覺暈死過去,直到天明,整整吊了我八個小時。最後放下我時,我全身不能動彈,完全沒有知覺,這次折磨給我的身體造成的損傷至今仍未完全恢復。
接下來的幾天,他們不讓我睡覺,白天將我銬在窗戶上,晚上給我上背銬並進行非法審訊。由於第一次上背銬時他們將我的一隻手從背上繞到後背,另一隻手從腰部繞到後背,當時我很胖兩手很難銬在一起,他們就將我的手銬住用力上一起拉,疼得我汗如雨下,疼暈過去。鬆開銬後,發現銬子勒進我的手腕肌肉裏,以後每晚審訊時都給我上前銬,每次少則一兩個小時,多則三四個小時,使我疼得死去活來。
一天晚上,他們將我上背銬後,過了一兩小時,疼得我精神都快要崩潰了,我問姓姚的:你們這樣吊著我可解決問題?姚說:你不說就這樣吊著你。就這樣又延續了幾個小時,袁磊看看我奄奄一息,不行了,他指著我的手對著石新民說:時間太長了,銬子都勒進肉裏了,再銬下去可能要傷殘了,不行了。當他拿鑰匙要給我打開銬子時,石新民說:沒事,不用你管,出事我負責。袁磊睡覺,石新民繼續非法審問我後,又銬了我兩三個小時,後來他想給我打開手銬時已經打不開了。石新民、袁磊就喊醒其他兩人,一個騎在我身上,往下壓,將我胳膊往下拽,另外兩個往上托著下面的這支胳膊,其中一人用膝蓋頂住將我胳膊往上移,十幾分鐘才打開手銬,鬆開後我立即癱倒在地,疼得昏死過去,失去知覺,大小便失禁。
石新民非法審訊我時,經常對我拳打腳踢,有時將我按在地上,用腳跺我胸部、背部,有時用膝蓋頂撞我身體,用拳頭打,致使我身體多處內傷。有一次,石新民當著很多幹警的面對我說:把你搞死了,我們就澆上汽油把你燒了,對外界說法輪功人員又自焚了或說你畏罪自殺,反正沒別人知道,我們說甚麼就是甚麼。
在這七八天裏,我受盡折磨,幾十次疼暈過去,完全失去知覺,身心遭受了重大摧殘,造成的重大傷害至今仍未恢復,非法拘禁前體重183斤,被迫害以後,一米七八的身體,體重只有不足90斤了。
在被非法拘禁時,我的家被非法抄了,抄走現金4000多元,活期存款摺一萬三千多元,定期存款單八萬多元,還有金項鏈、金耳環、電視機、家具等,抄走也未寫清單,也未給收據。2002年九月份,王久山找我要定期存單密碼,他說:你家還有倆老人和倆小孩,倆小孩上學怎麼辦,家裏沒人管小孩在社會上學壞了是大事,你把八萬元密碼拿出來,叫你家屬趙影回家照顧家庭老人和兩個小孩。我說那錢是我建房用的,還有小孩上學的費用。王久山說你拿出三萬元,叫趙影回家。我同意給了三萬元,可是趙影還是被非法判了三年,外甥女李大利被非法判了四年,我被非法判了十年。被非法抄走的錢財物品至今未退還,八十歲的老母親在公園裏艱難度日。
我的所作所為無愧於天下蒼生,我既不反對政府也不反對社會主義,我也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憲法規定,我有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我願意說,我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我不願意說,我有我不說的自由,任何強制行為和謾罵、侮辱、毆打他人的行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不容許的,都是對國家憲法的侮辱。
請檢察機關主持公道,重新審議我的冤情,還我清白,並追究那些肆意踐踏人權的不法分子的責任,把他們從莊嚴的執法機關中徹底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