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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法輪功學員家屬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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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查處:

我們是成都市溫江區天府鎮被非法判刑的耿遠成和蔣怡兩名法輪功學員的親人、家屬。

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全國開展「嚴查公務員侵犯人權案」。近日又獲悉成都檢察院正在開展為期一年的「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的專項活動,《成都商報》也刊登了題目為「公民將狀告紅頭文件了」,可見要為人民伸冤了。

我們的親人受到嚴重的人權迫害,特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原告:范興華,女,49歲,農民,蔣怡之母,家住天府鎮
   宋世英,女,34歲,農民,耿遠成之妻
被告:溫江區公安局和城西派出所洪倫春、黎明等人
案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並剝奪了原告的兒子、丈夫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對非法關押的兩位法輪功修煉者停止傷害,解除判刑,無條件釋放;
2、對原告賠償關押期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3、對非法判刑的兩位法輪功修煉者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01年5月7日夜間2點鐘,溫江公安局多名幹警持槍沖到我們家中,給我兒子蔣怡戴上手銬,其中一個幹警說他們是公安局的,但他們沒有任何搜查證、搜捕證,在家中到處亂翻,抄走一本《法輪大法》、一張傳單、一個坐墊和一把多年從未用過的防盜刀,把家裏翻得亂七八糟。

七天後,由城西派出所洪倫春、黎明持槍將蔣怡帶回家,問蔣怡的母親,為啥兒子的名字又叫蔣前。蔣怡的母親告訴他們蔣怡是母親給取的名字,蔣前是他父親給取的名字。把蔣怡帶回家都不讓進家門,不讓與親人相見。就這樣洪倫春、黎明等人把兒子蔣怡強行帶走。

我兒子究竟違反了國家憲法上的哪一條?!洪倫春、黎明等人執法犯法。他們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第37條;《刑法》245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2001年5月8日下午4點鐘時,溫江公安多名幹警將耿遠成戴上手銬,並沖到耿家亂翻,家裏被翻得亂七八糟,儘管一樣他們所謂證據也沒抄到,還是把人強行帶走了。

他們把蔣怡和耿遠成兩名法輪功學員送往溫江拘留所呆兩天就直接送往看守所。蔣怡和耿遠成在看守所裏被強迫勞動,受盡折磨、毒打,被折磨得人都變形了。

同年5月21日,強行把蔣怡、耿遠成、周也春、王小華(女)等四位法輪功學員與刑事犯一起綁架遊街示眾。每天強迫他們扒電線皮,受到非人的待遇。

6月8日下午洪倫春接到案由,然後把案由交給溫江檢察院,檢察院又交給溫江人民法院,溫江人民法院又交給成都中級人民法院,被成都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再由溫江法院於12月10日開庭執行。沒經過被判刑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硬行由他們自作主張給請了兩個律師。眾所周知,請律師之事是被判刑人自己找或委託他人幫找,怎麼會不經被判刑的人及其家屬同意就硬行由判刑的一方找呢?!兩位律師在法庭上並沒給這兩名法輪功學員辯護,完全為法院說話,成了法院的代言人,這叫甚麼「辯護律師」?現在蔣怡被關押在雅安監獄,耿遠成被關押在名山監獄。

檢察官先生們:蔣怡和耿遠成信仰「真、善、忍」,這是個人信仰問題。向人民講清法輪功被打壓的真象,這有甚麼罪?人民不明真象,應該享有知情權。他們倆人不偷不搶、沒幹任何犯法的壞事,何罪之有?!

我們相信人民的檢察官,一定是具有很高的道義良知的,一定是以為人民伸冤為天職的。渴望你們為這些講「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主持公道。

此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查處負責人
控告人:范興華(蔣怡之母)、宋世英(耿遠成之妻)
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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