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桃城區法院非法對孫良勝和康彥祥進行開庭審理。據悉,近日桃城區檢察院又把案子遞到了區法院,桃城區法院再次作了審理,但仍未作出判決。主審人是桃城區法院審判庭副庭長韓振棟。
孫良勝、康彥祥是法輪功修煉者,多年來,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辛勤工作,愛崗敬業,是單位有口皆碑的優秀職工。他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有犯罪事實,不應被拘留。而拘留的最長期限法律規定是14天,而對康彥祥、孫良勝的關押至今已一年多,這種無限度的超期羈押顯然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規定,除了特定的情形,拘留後應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並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然而,康彥祥、孫良勝於2004年1月1日被非法綁架後,一直杳無音訊,家屬與單位未接到任何通知,也根本不了解被羈押人的情況,給其家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與精神負擔。這一違反法律的行徑,不僅直接侵害了康彥祥、孫良勝及其家屬的權益,也造成了對更大社會範圍的更多守法公民的傷害,危害了人心,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同時,非法的超期限羈押,也是對法律規定的濫用和對法律本身的褻瀆。
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64條)可家屬至今也未接到通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69條)
從孫良勝、康彥祥被羈押至今不放的情況看,他們好像是被捕了,但「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71條)但家屬對此至今仍然是一無所知。
2004年6月,桃城區法院非法對孫良勝和康彥祥進行開庭審理。按《刑事訴訟法》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的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以上為第162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第163條)
但這次審理,桃城區法院並沒有當庭作出判決,也沒有說是定期判決。即是說這次開庭根本沒有作出判決。當然更談不上公開宣告判決。未作判決,亦未釋放,那就剩下了一種情形,就是延期審理。那麼,甚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呢?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本案中,沒有出現新的證人和物證,也沒有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情況發生,那就只能是檢察人員要進行補充偵查了。對於補充偵查,我們來看一看其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第166條 依照本法(《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16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我們按照以上所規定的時限來看一看孫、康的案子。此案在6月審理,如進行補充偵查,桃城區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最晚應在2004年7月份補充偵查完畢,並遞交桃城區人民法院;桃城區人民法院最遲應在10月中旬審理完畢。
然而,時至今日,一年多過去了,孫良勝、康彥祥仍然不明不白的被毫無名目的關押,這一時間距桃城區人民法院的最終審理期限已是5個多月了。也就是說,孫良勝、康彥至少已被非法超期羈押5個多月了。很顯然,這是有關的執法機關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置當事人權利於不顧的執法犯法。桃城區公安局的執法犯法行為已構成了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
誰沒有父母,誰沒有兒女,誰沒有兄弟姐妹,誰沒有親朋好友!這兩個人的被超期關押,又牽動了多少人的心!如果設身處地的想一想,五個多月的超期關押,會給他們精神和肉體造成多大的痛苦!
在此,我們呼籲各界人士關注孫良勝、康彥祥被非法關押一事,希望有關執法人員能夠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立即釋放孫良勝和康彥祥,並對執法犯法者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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