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淺談宣誓
一、宣誓的含義
在漢語中,「誓」字的含義豐富。
做動詞時指:以言約束也。凡自表不食言之辭皆曰誓,亦約束之意也。(《說文解字》)比如:約信曰誓(《禮記•曲禮》);予誓,告汝誓命。(《書•甘誓》);信誓旦旦,思其反(《詩•衛風•氓》)。
做名詞時指:指國與國、人與人之間所訂立的誓約、盟約、誓言。比如:張陳背誓(曹植《五帝誅》);周武有孟津之誓(《左傳•昭公四年》);女子先有誓,老姥豈敢言。(《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
宣誓,指當眾宣布誓言,表示嚴格遵行的決心。
二、古代宣誓
在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雅典就盛行宣誓活動。例如,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必須舉行成人宣誓,對憲法和法律保持堅定的信仰和忠誠,蘇格拉底就進行過這樣的莊嚴的儀式。如果公民抽籤獲選陪審員一職,要在神的面前起誓,在投票表決前還要有「做合乎正義的投票」的鄭重表示。
在中國,西周時就有關於宣誓的記載。《周禮》中有記載「有獄訟者,則使盟詛」。對於違背盟誓的行為,只要提起訴訟,司法官就可以直接判決:小事違誓當墨或鞭,大事違誓當殺。宣誓也用於日常生活和外交事務,諸侯會盟時可能會作盟誓,如,「昔逮我獻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婚姻。」,在與敵人作戰時也會作「誓」,如「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
在流傳至今的古代法典中,幾乎都有關於宣誓的規定。《漢謨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倘自然民租牛,而牛為神所擊而死,則租牛之人應對神宣誓,免其責任。」《摩奴法典》第八卷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沒有證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徹底了解真理在訴訟兩造中哪一造時,可利用宣誓取得認識。」
三、當代宣誓
從世界的範圍來講,有神論者是絕大多數,在西方人們普遍有宗教信仰,信教的虔誠性正是宣誓制度的效力基礎。在當代,宣誓對於西方社會仍然具有重大的影響。從政治上來說,各國從憲法或者其他重要的法案都明文確定,重大事件必須宣誓,如美國總統的就職誓詞載入憲法。
在政治領域:美國總統就職時,首先就是在大法官主持下,由就職總統宣誓就職。宣誓時,就職總統將手放在《聖經》上,逐字宣讀誓詞。宣誓詞中有「余謹宣誓,忠實履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盡余之全力維護、捍衛合眾國憲法」;
在法律領域:西方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就是要求證人面對《聖經》發誓他的證詞是誠實的。證人到法庭做證時要手托聖經或握拳舉臂,面對法庭宣誓。這就是西方普遍實行的證人宣誓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讓證人說真話;
在醫學領域:幾乎所有醫學院學生,入學的第一課是學習希波克拉底誓言,而且要求正式宣誓。該誓言寫於二四零零年以前,它確定了醫生對待病人、對社會的責任及醫生行為規範。
現今在中國大陸,宣誓也頗為流行,而且有泛濫的趨勢。與傳統的西方宣誓相比,中國式的宣誓不僅項目多,而且內容離奇、荒唐。小學一年級的孩子被要求集體宣誓入隊,中學生集體宣誓入團,大學生集體宣誓入黨,公務員宣誓不貪污,醫生宣誓不拿紅包,企業宣誓保食品安全,大學生們畢業宣誓簡歷不注水等等。神聖莊嚴的宣誓制度,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已經被弄的蒼白與空洞,已經淪為了口是心非的鬧劇、做秀的表演。其實,儘管如此,宣誓的性質並不因為人們在認識上的變異而隨之改變。誓言是不能拿來當把戲的。
四、宣誓的要素
古希臘人認為,宣誓必須由三個要素構成:首先,它必須是一種講真話的莊嚴的許諾或宣告;其次,這種許諾必須是向那些能夠對許諾有保證的神做出的;最後,宣誓者必須信仰超自然力的存在,相信做了偽證後會受到神的懲罰。
由宣誓的三要素可以延伸出宣誓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宣誓的主體是誰?宣誓時,他是作為一個講真話、守誠信的人說話的。西方人的誠實守信是來自於《聖經》思想;中國人講「人無信不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約信曰誓」(《禮記•曲禮》)。信是誓言的基礎。反過來說,由於誓言的性質,誓言一出,宣誓者也就被放在遵守誓言還是背棄誓言,也就是是否「守信」的檢驗中了。
宣誓的對像是誰?宣誓總是要對宣誓人認為是神聖無比的東西來宣誓。這樣宣誓人心裏才可能有虔敬之心。《希伯來書》說,「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西方人認為上帝是萬能的主。他們虔誠的向上帝祈禱,並向上帝發誓。中國古人宣誓的對像一般是神明、上天和祖宗,因為在古人的觀念中,神明、上天和祖宗都是能賞善罰惡的。帝王祭天,事實上就是一種向上天承諾天子之職的宣誓儀式。
宣誓的內容是甚麼?宣誓內容通常有承諾的事情、宣誓的目地、違誓的懲罰後果。有時也可缺少後兩項。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宣誓的內容有敬師如父母、為病家謀幸福、不做各種害人及惡劣行為等,違誓的懲罰後果是「天地鬼神共殛之。」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