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州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全體家屬
被告1:蘭州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祁瑞軍
地址:蘭州市七里河區龔家坪北路136號
被告2:甘肅省610辦公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民
被告3:甘肅省公安廳
地址:慶陽路98號
訴訟請求:
一、立即釋放所有被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關押、勞教、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二、追究造成法輪功學員致死致殘的具體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依法撤銷非法機構蘭州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
四、立即返還被敲詐勒索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所有錢財、物品。
五、給予被無辜傷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經濟賠償。
六、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對蘭州龔家灣法制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祁瑞軍等人的起訴理由:
法輪功從92年5月13日開傳,到99年7月,短短七年時間,全國就有上億人學煉法輪功。大家一起學法煉功,生活在這樣一個純淨、祥和愉快的環境裏,身心得到不斷昇華,因此祛病健身療效特別顯著。人人受益匪淺,因此都想把這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傳授給家人和親朋好友,讓更多的人身心受益,就這樣以人傳人,心傳心,煉功者日益增加,促進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提高了人類文明素質,這對任何一個制度的國家來講都是一件有百利無一害的大好事。喬石委員長在對法輪功大面積調查後得出這一結論。當時掌握黨、政、軍大權的江澤民理應以國家人民的利益為重,順應民意,更應帶頭維護法律的尊嚴,但是他卻十分妒嫉,不顧政治局其他人的反對,一意孤行,公然踐踏憲法,從99年7月20日開始,發動了這場顛倒是非、善惡的浩劫。江澤民政府利用軍、警、特務和新聞媒體在全國範圍內瘋狂抓捕、打壓法輪功學員,有幾十萬人被關進監獄、勞教所等,有的學員被打死、打傷、打殘,紅色恐怖籠罩著整個中國。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口號下的今天,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仍然是游離於國家法律之外,比如對法輪功學員維權案件法院不立案、不准律師代理,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強制「轉化」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所有這些「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更為令人痛心的是執法者視這種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天天在背著良心、葬送道義、蹂躪正義之法進行著所謂的「執法」。這裏僅談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轉化」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是一種嚴重的踐踏法律的違法行為。因此,強烈呼籲政府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轉化」。
1、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非法性
強制綁架到「轉化班」的法輪功學員,綁架者從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法輪功學員的來和去從未接到過任何法律手續。面對這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手裏沒有任何書面證據。 因為綁架他們都沒有任何手續。他們是罪犯嗎?不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他們是公民,然而只因為法輪功學員身份而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被「轉化」。
2、強制「轉化」行為的實體違法性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將法輪功學員強行帶到所謂的「龔家灣法制培訓中心」進行所謂「全封閉管理」。長達數天,甚至數月、數年,這種變相拘禁學員的行為,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實則是私設公堂的嚴重非法拘禁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權利,嚴重擾亂了社會安定,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因此強烈要求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立即無條件的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3、「轉化」手段的殘酷性
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雇佣一幫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打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殘酷迫害。採用辱罵、毆打、野蠻灌食、繩綁、背銬、吊銬、不給水喝、不讓大小便、關地下室等手段,六年來迫害了近四百名大法弟子,被酷刑折磨迫害的達三百多人。法輪功學員被背銬、吊銬在單人床、高低床床頭或禁閉室、地下室鐵門上,三四天、四五天後手腳、小腿、大腿開始浮腫,有的全身浮腫,手腕銬爛流血,手腳胳膊腿傷殘,人精神恍惚,身體虛垮。很多女學員例假,大小便拉在了褲子裏,持續幾天、十幾天、幾十天甚至幾個月。真的喪盡天良、毫無人性。2005年7月,「蘭州市法制培訓學校」工作人員將法輪功學員蘭州豫劇團演員劉植芳(女,48歲)關進勞教所西南角禁閉室,將劉先背銬後吊銬。劉發燒,值班大夫給輸液(通常有不明藥物)。7月中旬的一天夜裏,劉植芳被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韓仲翠,被非法關押在洗腦班四年多,多次遭受酷刑折磨,一條胳膊脫臼,長出肉芽,一隻手的骨頭骨折,肌肉萎縮;錢世光背銬九天後脫肛,大小便失禁,胳膊銬傷,左手至今握不住拿不住東西。牛萬江被背銬吊銬81天,吃飯時暈摔在地,眼角磕傷,縫了五針;腳上凍裂了一寸多長一公分深的兩條血口子;兩胳膊兩手腕銬傷,雙手抓不住東西,還有其他證據(見附件)。
鑑於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以下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四十七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等條款;
3、《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4、《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為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依法取締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立即無條件的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追究負責人祁瑞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對甘肅省610辦公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民和甘肅省公安廳的起訴理由:
根據《刑法》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甘肅省610辦公室是1999年江澤民為鎮壓法輪功而成立的,它的權力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視國家《憲法》、法律的尊嚴以及國家執法機關權力如糞土,人民的生命如草芥,為非作歹,和文革時的革委會好無差別,文革砸爛公檢法,造成四千萬無辜的生命慘死,法律失去尊嚴和效應,社會治安失去保障,經濟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中華民族的人性淪喪至盡,成為史無前例的十年浩劫。今天的610辦公室不就是第二個革委會嗎?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就是第二次文革嗎?它將把中華民族拖入深淵,對我國法治建設造成嚴重破壞,使人類的道德急速下滑;對我國公民人權的野蠻踐踏,使人民失去對黨和政府的依賴和信任。而公檢法懾於「610」的淫威,置法律的嚴謹性、嚴肅性、公正性和獨立性於不顧,助紂為虐。特別是公安機關濫用職權、知法犯法,非法拘禁、查抄、搶奪公民的私有財產,更甚者與黑社會、賊匪勾結,欺壓百姓。楊佳殺警案,本應殺人犯是遭人痛斥的,被殺警察是值得同情的,可是事實卻恰恰相反,這不值得我們反思嗎?
我們知道,刑法所調整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份,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罰原則。我國的刑罰也吸收了這一原則。然而,客觀事實是大量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而被綁架強制「轉化」或被治罪。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是對現行刑罰原則的野蠻踐踏!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由此可見一斑。因此,強制「轉化」是違反憲法原則、違反刑法原則的嚴重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這是文明政府的恥辱,這是執法者的恥辱,這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悲哀,這是對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國的褻瀆。古今中外沒有任何國家荒唐至此!我們法輪功學員的家屬的屈辱、悲哀及恐懼在於,法輪功學員不僅僅是因為無任何行為事實被野蠻關押,更讓法輪功學員及家人恐怖的是,關押者視國家的既有規則如敝屣的惡劣心態,謹請法院能作出有別於這種心態的選擇。
九九年至今已度過了九個風雨春秋,隨著時間的驗證,法輪功的真相日趨大白,煉功者是怎樣一個人群也逐漸被更多人了解,只有心懷大慈大悲,具有大忍之心的大法修煉者,面對一切不公正的待遇和迫害才能如此平靜、祥和、無私、無畏、理性善待,才能無冤無悔苦苦用自己的正念正行在世間證實大法。
各位法官先生,法律是用來懲惡揚善、主持正義的;也是為維繫人類的社會道德水準而制定,更是保護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和美德不要遺失殆盡,也是強國富民的根本保證。我們希望今天你們能站在一個公正的立場,不負民眾的希望,不辱法官的使命,做出正義的審判。
此致
謹呈
甘肅省人民最高法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蘭州龔家灣法制培訓學校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全體家屬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