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共及其各級政權是非法的。眾所周知,中共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歷史產物,而是一個西來幽靈與中國本土的流氓無產者相結合而成就的怪胎。中共的祖宗巴黎公社就是一群社會流氓造反,早期的中共黨徒及其追隨者大多是一群流氓無產者,這些在「文革」及之前中共自己的黨章中都有明確記載。
中共的起家是所謂的秋收起義(實際是痞子造反,見中共黨魁毛澤東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這也就是中共要篡改歷史,硬牽強附會的把中國所有朝代的更迭全部說成是因農民起義,從而為其非法造反行為找根據造理由的原因。革命之初的中共以土地改革分田分地為誘餌,誘騙無地的貧苦農民追隨其造反(待奪取政權後又以走集體化道路為由,先後以初級社、高級社直至人民公社的形式把土地收回,美其名曰集體所有,實際是怕私人擁有無法控制),利用抗日戰爭國民政府軍在前方御敵之時,在後方招兵買馬,待羽翼豐滿後,借國民政府軍因抗戰元氣大傷之機,挑起內戰,非法奪權竊國,建立偽政權。聯合國直到一九七一年的聯大第二十六次會議才無可奈何地正式承認中共政權。其實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的並不是它這個非法政權,而是事實政權,就像已成既成事實的非法婚姻一樣。只有非法婚姻才千方百計要人承認,合法婚姻堂堂正正,根本就無需強求別人承認。
中國的任何一個政黨、社團都在國家民政部進行社團登記,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只有登記在冊,才是合法組織,而中共拒不履行此應有的程序,公開踐踏憲法,凌駕於憲法之上,完全是一個非法組織。時至今日,中共中央的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都一直未對外掛牌。
中共為掩蓋自己的非法性,甚至在其掌權至「文革」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竟連百姓使用的常用工具書《現代漢語詞典》中,都不准出現國民政府、國民黨、三民主義、中華民國等曾經在中國百姓中耳熟能詳的詞條,甚至一手遮天、瞞天過海公然愚弄中國人民,拒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在其中的「民國」詞條及附錄中謬稱中華民國終止於一九四九年,試圖從中國人的記憶中把那段歷史抹掉。可悲的是很多中國人在高壓和一言堂的洗腦下,已漸失正念與清醒,麻木地、稀裏糊塗、無可奈何地認可了這個非法政權,得過且過。
其次,中共的各級「610」組織是非法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專司迫害法輪功的辦事機構「610辦公室」,是一個非法組織。中共自建政以來,在不同時期成立過若干臨時辦事組織,如「打擊經濟領域犯罪辦公室」、「落實政策辦公室」、「知識青年工作辦公室」、「沼氣辦公室」、「徵兵辦公室」等等。其名稱都有具體、明確、直觀的指向,可以一目了然其職能範圍,但唯獨這個以時間為代號的「610辦公室」,讓人不知所云。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共從其成立之初,就清楚它是非法的,因而不敢公開宣示其名,而以時間代之。
各級「610」組織的行為都是非法的,見不得人的。首先,「610」組織凌駕於各級公、檢、法之上,直接操控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其工作性質、工作程序、工作過程本身就是非法的。其次,「610」組織打壓法輪功的各種部署,沒有紅頭文件,不准作會議記錄,只靠電話、電傳、電郵,口傳,而且還要銷毀記錄。只有黑幫、黑社會才怕留下證據,需要處心積慮,免得日後被追究罪責。否則,既然是國家行為,何不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的搞呢?!第三,中共做事從來都是好大喜功,吹字當頭,生怕別人不知道,唯獨打壓法輪功卻如此陰毒,在暗地裏下手,其行為本身又印證了其非法、見不得人。而中共授權一個具有黑幫性質的非法組織肆意作為,足以證明中共自己的黑幫老大性質。
第三,中共關於法輪功的所有宣傳全都是卑鄙無恥的謊言、無中生有的造謠污衊。最典型的就是倉促出籠於二零零一年一月的「天安門自焚」醜劇。其導演手法太過低級、拙劣,漏洞百出,違背起碼的醫學常識和生活常識,是明顯的陷害,當年八月即在聯合國大會上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強烈譴責為「國家恐怖主義行為」,指出其危害「遠遠超過任何其他形式的恐怖主義行動」。面對確鑿的無可辯駁的證據,慣於蠻橫無理、胡攪蠻纏、強詞奪理的中共代表也只能無言,沒有辯白。以國家名義,欺騙全世界人民,也只有羅馬暴君尼祿和中共黨魁們這樣的流氓才做得出來。
造假撒謊是中共的本性,中共在所有重大問題上都在欺騙民眾。奧運會前,美國國會因中共不履行承諾在奧運會前改善人權狀況,而通過一項制裁議案,呼籲中國政府停止侵犯人權。新華社報導時說,少數議員操縱美國國會通過了反華議案,粗暴干涉中國內政。而事實正好相反,一百五十個與會議員,一百四十九個贊成制裁,僅有一個反對。當時就有網民評論:少數提出豈能獲得通過?
第四,迫害法輪功違憲。迄今為止,中國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為邪教。法輪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澤民個人私自以共產黨總書記的身份,獨斷專行,蠻橫無理的利用民政部、公安部發通告,公然違反國家法律程序,是以權代法,惡意違法。對於是否邪教的認定,既不是國家領導人說了算,也不是由國家哪個部門說了算,而是國家法律。而法律的制定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任何部門包括最高兩院都不行。江澤民對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談話和《人民日報》依據江澤民談話而發表的社論,不過是個人意見,代替不了法律。
公安部門處理法輪功問題依據的是最高兩院為配合處理法輪功問題專門臨時制訂的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實際是內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兩高」的司法解釋違反了《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與憲法形成抵觸,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也就是說,解釋只是對某一種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該法律文本另行創制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確需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實際是在創制法律和以解釋代替法律,是明顯的越權行為,違背了《立法法》。「兩高」的司法解釋既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與憲法相抵觸,又違背了《立法法》。
迄今,即使是為了迎合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而匆忙出台的國家最高權力部門關於認定邪教組織的最高最權威的正式文件,包括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兩高」制定的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細則以及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等,都沒有明確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因為顯而易見法輪功只是一種修煉功法,不是宗教,沒有宗教的任何形式,更不具有邪教的任何特質。說法輪功是邪教,完全是睜眼說瞎話,是指鹿為馬,顛倒黑白。也就是說,到今天為止,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任何人無權干涉。很明顯,打壓法輪功的所有所謂法律依據都是徹頭徹尾的公然違法,沒有一點真正的法律依據。
執法不依正式的法律為依據,不以法律為準繩,卻以最高領導人的個人意志為依據,以「內部文件」為依據,隨意定罪,簡直是無法無天,純粹是胡來,這就是中共的「依法治國」!全世界也只有中國這種極權統治國家才會有,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是絕不可能出現的。迫害法輪功讓整個中國的司法界蒙羞,迫害法輪功是對所有司法界從業人員良知的侮辱,是中國司法界的奇恥大辱。
第五,法輪大法是正法。「真、善、忍」是法輪大法的根本,試問這三個字有哪一個是邪的?李洪志大師教導弟子們按照「真、善、忍」修煉,無條件的做好人,修心向善,與人為善,處處考慮別人,無私無我,先他後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當今世界是何等高尚、可貴、難能、偉大的境界。人心正,一切都正;人心不正,任何外在的辦法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法輪大法修煉者以其自身實踐充份證明了這一點。重德向善才是人類發展的方向,才是人類的希望,假如這些都屬於邪,天下哪裏還有正?
在人類道德整體下滑到無法逆轉、各種社會問題愈演愈烈無法解決之時,是法輪大法倡導「真、善、忍」,重德向善,首先在法輪功修煉者中開創出一片淨土,進而帶動社會,有力地截窒了人類整體的下滑局面,給人類帶來了希望。而那些貪婪、自私、極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謂執法者以及打手們,卻喪失理智,不但不知珍惜,還非要鎮壓、打擊,愚妄到極點。他們隨意搶奪大法弟子的財產,野蠻抄家、綁架、兇狠毒打,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甚至大量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賺錢,並對受害者焚屍滅跡,犯下了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罪惡,是真正的罪犯!是真正應該受到懲辦的!
自古以來,善惡有報是天理,暴政必亡!中共這個對中國人民犯下大罪的邪魔,氣數已盡。二零零二年現世的貴州平塘「中國共產黨亡」天降奇石已昭示世人,中共已在解體之中,天意不可違,一切皆有定數。已有六千萬明智之士,每天還有四、五萬人,順應「天滅中共,退黨保命」天意,退出中共邪惡組織,退黨大潮勢不可擋,已無可逆轉,中共這個附著在中華民族身上的毒瘤被割除,已是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