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當天,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金光鴻律師秉持正義,為劉昌瓊做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指出:成都市溫江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鄢治、方利敏的起訴書指控劉昌瓊犯有「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
1、劉昌瓊主觀上沒有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2、劉昌瓊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3、劉昌瓊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和破壞法律實施;
4、司法解釋將出版、印製、複製、發行和傳播××宣傳品、××組織的和平集會的行為,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是對《刑法》三百條過於寬泛的解釋,不符合立法本意,是違憲的。而起訴書中,只是指控劉昌瓊有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沒有指控劉昌瓊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劉昌瓊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不構成「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無罪釋放。
同時金律師還指出:劉昌瓊及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他們的行為非但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沒有妨礙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還獲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層次,向其他人推薦法輪功的行為也是間接的為社會做貢獻,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
可是成都市溫江區法院,無視法律,對辯護人金光鴻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於2009年10月10日非法開庭宣判:對劉昌瓊枉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非法刑期從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劉昌瓊當庭表示上訴。於2009年10月19日遞交上訴書,現正在上訴中。
相關責任人名單:
1、 溫江區法院: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鳳溪大道中段91號,郵編:611130,
審判長:王穎,人民陪審員:李玉華、熊冰,
書記員:張微 028-82764108
2、 溫江區檢察院: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讚元街105號,郵編:611130,
責任人(公訴人):鄢治、方利敏
3、 溫江區航天工業部七一一一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城鎮長安路198號(或溫江區二號信箱),
郵編:611130
黨委書記:王洪濤,黨委副書記610主任:黃茂才,
保衛處:李善清、賈曉東、吳濤,住房保安:楊紅、周兵。
4、 溫江區柳城派出所
地址:溫江區柳城鎮魚鳧路64號,郵編:611130
所長:吳磊、黃曉林,
警員:葉德全、張思俊、王元飛、盧勇全、王小林、黃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