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經常是讓某個幹警去打大法弟子,然後他到監控處去看這個幹警是否執行他的罪惡命令。可見,李維龍是大慶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
大慶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急先鋒楊友龍已於十月二十五日遭惡報,在單位暈過去的時候四肢不能動話也說不出來,送到大慶第四醫院搶救十多個小時才甦醒過來,現在雖然恢復得還可以,但右側的腿和胳膊還與正常的時候不一樣。希望李維龍能以楊友龍為戒,趕緊醒悟,停止迫害大法弟子,否則等待他的可能是更可悲的下場。
以下是大慶監獄近期迫害案例:
1、被非法關押在大慶監獄教育監區的大法弟子張志、付文昌被關到小號八天,前三天惡警只讓張志穿襯衣和襯褲,而且還開著窗戶凍他們。現在張志、付文昌已回到監舍一週左右。
2、被非法關押在大慶監獄教育監區的徐智也被關到小號了,並且惡警把他綁到鐵椅子上七天,他絕食七天抗議非法迫害,七天後才開始吃飯。他也是沒穿棉衣。每天的晚上小號的窗戶都打開。現在他還被關在小號中。
3、被非法關押在大慶監獄四監區的大慶大法弟子翟志彬已經被關到小號半個月了。他也是只准許穿線衣和線褲。自從把大法弟子張志、付文昌等人陸續送到小號後,小號的暖氣就被副監獄長李維龍下令給關掉了。十月中旬黑龍江省的北方氣溫已經很低了。這段時間普通的房間沒有暖氣也是一年四季中最難過的時候,何況還是陰冷的小號。
被關押在大慶監獄一監區的齊齊哈爾大法弟子王宇東因拒絕非法奴役迫害,一直每天白天被反綁雙手已經半個多月。
請大法弟子的家屬拿起法律的武器,到相關單位(司法局、監獄管理局或檢察院)控告對自己的家人實施迫害的邪惡之徒,讓他們停止做惡,否則等待他們的將是永遠也償還不清的罪業。
李維龍的電話是:13936903441
附:哪些情況屬於虐待被監管人罪及相應處罰:
1、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趴、罰跑、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監管人罪中的毆打、體罰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還是借被監管人之手實施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是方式上的差異,不影響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成立。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3、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處罰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據上述規定,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