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非法開庭宣判楊淑卿、李方芳案,枉判楊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楊淑卿當庭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當局迫害法輪功是錯誤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的;李方芳當庭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認為法院錯誤使用法律,當局對自己合法的信仰進行定罪是完全錯誤的。楊淑卿、李方芳均表示要提起上訴,依法維護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楊淑卿、李方芳的親屬同時是楊淑卿辯護人的李楊,對此次判決非常憤怒和遺憾,作為親屬和辯護人,李楊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訴請求,表示會不畏強權、不惜一切代價繼續為家人的清白和人間的正義依法抗爭到底。
李楊認為,雖然在庭審過程中,作為辯護人的北京律師韓志廣、王雅軍以及李楊本人均提出本案不能錯誤套用刑法三百條進行定罪,但是刑事判決書中仍指鹿為馬、偷換概念地強加給法輪功以×教組織的罪名。
李楊講,判決書中提到「楊淑卿、李方芳曾分別竄至瀋陽市和平區十五緯路近江西巷八號樓、七號樓……」,人會行走、會奔跑,只有低級動物才會抱頭鼠竄,這種歧視性、污衊性、不尊重公民人格的語言怎麼能出現在嚴肅的判決書中哪?難道不是文革期間的極左思想流毒在作祟嗎?李楊對法庭使用這樣的詞語在自己所尊重、所敬愛的母親、姐姐身上,感情上無法接受、非常氣憤。同時,他們家本來就住在近江西巷三號樓,其後的證人證言也說明和楊淑卿、李方芳家人都是鄰居關係、彼此都認識,難道到鄰居家走動串門就是「竄」,那麼誰人不走動、誰人又不「竄」哪,判決書中這樣的表述簡直是讓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楊淑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楊淑卿在法庭上對所有指控的事實都提出了異議而且都如實進行了陳述辯駁,這是在場所有人都聽到、看到的,不是有現場錄像嗎,法院敢把庭審錄像進行公開嗎,看看到底是誰在撒謊、是誰在無賴!
判決書中提到的所有證人楊茜、王文華、李營成、陳長波、張立東均沒有出庭進行指證楊淑卿、李方芳。特別值得一提是,在庭審現場鬧出笑話的證人和檢舉人張立東,此人身份證號碼日期部份居然出現了「19692927」字樣。當庭李楊和王雅軍律師就指出──我們都知道一年只有十二個月,最大的月份數字是十二,但是此人的出生月份卻是二十九,一種可能是有人故意栽贓陷害,此證人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另一種可能就是檢察院工作疏忽,鬧出這麼個笑話來。庭審之後,法院沒有對此人的合法身份繼續進行調查,而是在判決中直接採信了這個所謂證人的證詞,這在程序上之不嚴謹、不嚴肅,讓正常人無法理解。
判決書中提到了情況說明(兩份),指出各種資料內容涉及傳播「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公然侮辱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反動宣傳。一個年近七十歲的老人、為人所尊重的優秀退休教師、一個在生活中誠懇待人熱心幫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兩人都沒有任何政治信仰,從哪裏憑空臆斷想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哪,她們又侮辱了誰、誹謗了誰?這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嘛!何為反動,逆世界文明民主大潮而動的任何人任何組織就是反動、反人民!天理昭昭、光耀日月,到底是誰在反動、反人民哪,老百姓心中自然有桿秤──正的,壓也壓不住;邪的,扶也扶不起!
宣判現場,當聽到審判結果的時候,楊淑卿、李方芳依然顯得從容淡然,她們依然那麼真誠平和地表示要進行上訴,依法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維護自己宗教信仰的權利,依然認為做好人、做好事、幫助人無罪、宗教信仰自由無罪。
一時強弱在於力,千秋勝負在於理!軀體是可以被囚禁的,肉體是可以被銷毀的;但是,信仰(思想)永遠是自由的,真理和正義是不可戰勝的!
相關單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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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110005
刑庭主審法官姚宏,女,四十多歲,電話024-83219957
審判員:李媛
書記員:鄭萍
人民陪審員:董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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