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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諸城警察朱鵬德、毛玉龍、曹錦輝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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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警察本應是維護一方平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外來侵犯正義執法者。可看看山東諸城警察朱鵬德、毛玉龍、曹錦輝等都做了些甚麼,打開明慧網,點擊他們的名字,就會看到他們的許多惡行。雖然只是部份,也足以彰示他們已墮落為承當邪惡勢力欺壓善良民眾的爪牙打手,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

朱鵬德自迫害法輪功以來,一直身居一線,從當時的政保大隊長換名為後來的國保大隊長,在這個位子上做的事都傷天害理,犯下滔天大罪。諸城數千名法輪功學員都不同程度的被其勒索過錢財,更是諸城市最早十一位大法同修被迫害致死的罪魁禍首。

朱鵬德在公安內部被稱為笑面虎,對待法輪功學員心狠手辣、奸詐無比;對綁架的法輪功學員視其家庭情況勒索錢財。家庭生活困難的就敲詐幾百到幾千元,家庭生活好一點的就敲詐一萬至一萬五千元;甚至直言叫囂「拿不上錢就勞教,勞教三年可不僅是失去一萬五千元錢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僅二零零五年以前濰坊地區近四百名被非法勞教的法輪功學員中,諸城就佔有近百名,成為濰坊地區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市縣之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抄家,非法關押,強行洗腦,停發工資或失去工作,甚至被迫流離失所,這些朱鵬德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朱鵬德在任期間利用職權,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並用勞教威嚇家人索取賄賂,斂財手段卑鄙下流。僅二零零四年前,因法輪功學員家人生活困難,交不出他索要錢財數而被其報批非法勞教的就有五十多人。

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在法輪功學員上訪期間,朱鵬德利用手中權力敲詐勒索上訪學員家人的錢財佔為己有。為了撈取向上爬的資本,極盡所能的參與策劃並指揮迫害法輪功。諸城最早遇害的四名法輪功學員(楊桂真、馬豔芳、李香蘭、王繼華),他是主要責任人之一。在法輪功遭迫害期間,他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大肆迫害無辜善良人,慫恿手下人濫施酷刑逼供,暴力折磨致人死亡(陶家嶺法輪功學員楊桂真遭酷刑折磨死在只有死囚犯才坐的鐵椅子上)。將健康人綁架到精神病院迫害致死(陶瓷廠法輪功學員馬豔芳在東郊精神病院被迫害致死)。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抄家,非法關押,強制洗腦,停發工資或失去工作,甚至被逼流離失所,斑斑血債,朱鵬德難逃其咎。

曹錦輝屬原諸城公安局政保大隊副隊長,此人心狠手辣,被稱為「酒鬼打手」。諸城的法輪功學員因為最初上訪遭曹錦輝毒打的就有幾百人。遇害的四位法輪功學員,曹錦輝是直接兇手。曹錦輝罪過之大,難逃法網。

曹錦輝在摧殘法輪功學員中,經常向法輪功學員炫耀:六四那麼多大學生,不照樣被一頓機槍、坦克處理掉了?不照樣死了嗎?當時我曹錦輝就代表市公安局參加了平息六四事件,整個北京城一戒嚴,天安門前的燈一關,槍聲一響,他們(大學生)不照樣見鬼了嗎?不打死你們幾個,你們是不知天高地厚的。曹錦輝曾無數次在法輪功學員面前狂囂:「打輕了,中央早就有文件,對待你們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密州街道陶家嶺法輪功學員楊桂真慘死後,曹錦輝不止一次的厚顏:「楊桂真被開膛破肚後,腸子裏甚麼也沒有,白生生的。」

陶瓷廠法輪功學員馬豔芳被迫害致死前,在看守所曾多次慘遭曹錦輝的毒打。99年12月20日晚上10點,在看守所,曹錦輝用大笤帚狠毒地在馬豔芳臉上猛抽,直至將大笤帚打碎。

林家村鎮陳家村法輪功學員李香蘭,2001年5月7日被曹錦輝等人劫持到林家村派出所毒打後,不到二十四小時死於非命。

密州街道鐵水村法輪功學員王繼華被迫害致死前,曾被曹錦輝打昏後用冷水潑醒,腿被打得血肉模糊,腫得連褲子都脫不下來。

毛玉龍是朱鵬德作案的主要幫手,雖然許多事他不直接出面動手,但他出謀劃策唆使他人犯罪,是典型的偽君子。很多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是毛玉龍直接經手綁架關押,並濫施酷刑,索要錢財。諸城所有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毛玉龍幾乎都參與過,雖然他自己認為是為了工作,同時也是為了努力表現,爭取向上爬的資本,到頭來卻是積案在身,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

朱鵬德、毛玉龍、曹錦輝的惡行違反多項法律條款,已是數罪在身。

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觸犯《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違反《憲法》第39條關於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規定。觸犯《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違反《憲法》第37條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觸犯《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觸犯《刑法》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觸犯了《刑法》第248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觸犯《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觸犯《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同時觸犯的還有: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侮辱罪等。

身為警察還同時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等條款所列行為。

以上犯罪行為,都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作為一名警察不要認為是在執行命令。盲目的執行命令,同樣會使自己走向絕路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警察為自己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根據《公務員法》,所有參與迫害的警察及個人將來都得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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