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是現行法律鼓勵的行為,所以比較容易進行。
2.「告狀」需要真憑實據,有時還可能被當成「誣告」。而「舉報」不一定需要自己收集證據。
3.「舉報」可以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人大、政協、政府等多個部門,講真相的面積較大,被救度的眾生會更多。
4.「舉報」可以直接去各部門,也可用寫信、打電話、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建議在「舉報」中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法輪功等都是合法的。
二、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合法性。「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也是合法的。
三、邪惡迫害大法弟子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是針對「邪教」的,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1.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2.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3.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所以,把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判刑的各級法院的審判長、審判員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為他們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