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晚上十點左右,龍泉驛區黃土鎮派出所巡警綁架了路經此鎮的兩名法輪功學員駱常勇、陳遲會,一直羈押至今。在這期間,兩位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酷刑折磨。同時,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多次到龍泉驛公安局要求放人,被國保大隊郭鑰等警察威脅、恐嚇、不予答理,甚至驅趕。
法庭內外嚴密布控、戒備森嚴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日左右,龍泉驛區法院突然說要對兩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七月十五日上午九點鐘,法院內外戒備森嚴,如臨大敵。因為兩位法輪功學員是成都市新都區的人,新都「610」組織、國保大隊和龍泉驛「610」、國保大隊互相緊密勾結,對法輪功學員駱常勇和陳遲會進行迫害。
新都「610」、國保大隊人員周江、劉興勇、劉樹德、譚毅等一早就到了龍泉驛法院,對前去旁聽的家屬、親戚朋友進行嚴密監視、偷拍、法院嚴格檢查旁聽人員的身份證,並非法搜身、搜包,大多數家屬、親友沒有帶身份證,被攔截在法院外。
庭內有四、五個穿制服的警察來回走動,後排被便衣警察佔滿,他們不時對照手提電腦查證旁聽人員的情況,法庭宣布:不准旁聽人員照相,不准帶手機,不准講法輪功好,不准講法輪功真相。可便衣警察卻可以肆意給旁聽人員照相、錄音。
公訴人所出示的照片都是刑訊逼供的產物
庭審開始:檢察院公訴人宣讀了所謂的起訴書,謊編了五個人的證詞,而沒有一個「證人」到場,也無現場照片。兩名正義律師為駱常勇、陳遲會作無罪辯護,而每當剛一開口講話,便被法官打斷,不給律師說話機會。
駱常勇本人依照法律寫了自辯書,被庭長禁止當眾宣讀。駱常勇欲將自辯書交遞給他的辯護律師時,被法警一把搶走。
律師指出:法庭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公訴人所有的證言、證據均無法律效應,只是在兩位法輪功學員身上搜到了法輪功的宣傳品,而宣傳品也不是違法的。法輪功是一種精神信仰。中國憲法35條、36條明確規定:信仰自由、出版自由。
法輪功學員駱常勇揭露:公訴人所出示的照片都是刑訊逼供的產物!當時他們被綁架後,惡警在審訊時強迫他們承認他們路經黃土鎮時,有法輪功條幅和粘貼是他們做的,當他們予以否定時,惡警五天五夜不讓他們睡覺,還打駱常勇的耳光,並將他的手吊銬在鐵窗上,只有吃飯時才放下來,看到他還有精神,並在他的飯裏放了不明藥物。有一天,警察端給他一碗飯,當時不想吃,只吃了三分之一就感覺到頭暈,昏昏沉沉地睡過去了。在迷糊的狀態中,他被綁架到貼有法輪功宣傳品的地方去照相──這就是所謂的證據產生了。這些真相被當庭揭露出來後,公訴人和庭長不敢面對警察的犯罪事實,立刻不准辯護律師繼續辯護,宣布休庭。
休庭後,法庭馬上給兩位法輪功學員扣上甚麼「刑法300條」的莫須有的罪名,宣布判駱常勇5年,陳遲會3年6個月。理由是:駱常勇曾為給人講真相判刑4年;陳遲會因曾為法輪功說真話上訪,而被非法拘留15天。
正義律師指出:刑法300條本身就是違背憲法的。
結論
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十一年裏從來沒有遵守過法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打著「法律」的幌子陷害無辜。中共法院對法輪功的庭審也只是走過場,刑期早已由中共內定,即使允許律師辯護,也不過是做給外界的表演而已。
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講真相是行使天賦人權,行使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的真相材料只能證明他們的無罪和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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