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迫害事件出現後,我們應該先去依法要人要物。其次到其上級處講明情況。很多大法弟子被抄家、搶劫、勞教,基本都是自己法律意識淡薄、家屬害怕不主張維護權利的居多。
2、在前去索要物品或被綁架人員時,一定要對物品或人員及地點進行錄像或者錄音或者拍照,以備起訴之用。另外最好還要請一與本事件無關的人陪同前往,以備將來做證人和傳遞消息者。
3、 走紀律監察程序,一般這些惡警所作所為都是見不得人的,如:不出具工作證、拘留證、傳訊通知、搜查證、扣押清單等法律文書,私自抄家、私自綁架、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私吞被扣物品等。我們到其上級部門如公安局紀檢、局長、副局長、檢察院、人事局、市委紀檢等檢舉其犯罪行徑。同時也是在向這些部門講真相的過程。比如,我們在找這些部門的時候,不論進入到哪個辦公室,都說明情況並詢問這件事哪個部門管,隨之送上一份事件描述材料(真相材料),這樣一圈下來,基本一個邪黨市委或者公安局基本就發遍了。其實邪惡的國保、610所作所為,在同部門的其他科室有時也鮮有人知,經過我們揭露,也會有力的震懾他們。本地有同修車子被扣,該同修沒有聲張,邪惡以為該同修不會索要了,就將該車用壞了,這時該同修已經充份掌握證據,突然到處發信,法院、檢察院、人大、政協、紀委、公安局紀檢、人事局等多個部門均已發遍,控告該人私自搶車、不給扣押單據,並私自使用佔有該私人車輛。結果該邪惡分子狼狽不堪,到處請客,一度衰老疲憊得變了相貌。最後該同修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該事件在惡警單位傳遍了,該惡警最後焦頭爛額,賠錢了之。
4、將本地的律師事務所(包括法律服務所、及所有打著法律工作者名頭的小個體戶)列一個清單,他們都是我們講真相的對像,要救度的眾生。聘請律師的過程是講真相的過程。我們不應該重點考慮這個律師願不願意為我們辯護,而應該考慮這名律師有沒有明白真相。我們根據清單,逐一講述事件真相,並送上真相材料。這樣一個律師就會把整個律師事務所講遍。我們還可以在講完之後詢問願不願意代理,如果願意再詢問收費情況,然後告訴已經明白真相的律師我們再考慮考慮費用問題。接著,我們可以到另一個律師辦公室接著講。因為目前大陸律師被邪黨逼得基本不敢伸張正義,不得不黑,兩頭吃,只管賺錢不管輸贏,與法官勾結,甚至案子輸贏基本都是法官和雙方律師私自商定的,基本淪為合法騙子,法律服務所更是如此,全是坑矇拐騙,但是他們的天良未泯,所以我們在把全市的法律服務單位講完之後要進行分析,看看哪位可用,本地的行不行,以免耗費資金。哪怕我們已經找到合適的律師,也要針對法律工作者講個遍。以往我地就出現這樣的情況:某律師到看守所辦案看到大法弟子正在依法要人,回來後在其所裏跟其他律師講事件經過,引起所有在場律師對邪黨惡警嗤之以鼻,並說法輪功沒有錯,邪黨錯了。這樣律師們也會把真相傳遍政法系統,令邪惡膽寒。
5、如果要起訴邪惡,還要注意分析案子怎樣利於勝訴,如起訴國保、還是610、還是個人,目前很多地市610根本就沒有對外掛牌,也沒有實體,甚至有的已經撤銷,法院很可能會以該部門不存在為由不予立案。起訴邪惡單位可能會比起訴個人難度較大,就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了,法院也會要求行政覆議。很多行惡者根本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所以基本都是個人行為,起訴個人還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也會少。
6、在訴訟階段不影響我們到邪黨政府、檢察院、公安紀檢、政法委、人大、政協、法院其他部門去反映情況、檢舉、控告等,其實主要是為了講迫害真相,這些部門都走一遍話的邪惡會很膽寒。
7、當事同修在進行這些活動時,其他同修可以配合散發傳單、頻發正念,增強整體配合性,整體行動,會將邪惡的迫害事件更好的利用發揮,充份震懾邪惡、救度眾生。
以上僅為個人一己之見,如有不妥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