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學校停發了馬玲的工資,並取消了馬玲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對馬玲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這些做法,馬玲回校工作後,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都沒有回覆。
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遭綁架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晨,馬玲獨自一人在昆明市金星花園煉功,被小壩治安聯防大隊的警察綁架,他們叫馬玲寫個「不煉法輪功的保證」就可以放她回家。馬玲說:「你們這是在強姦民意。」他們說:「警察就是工具,上面叫我們幹甚麼,我們就得幹甚麼。」馬玲說:「上面是誰?你們指的上面不就是江澤民嗎?他手裏有權就可以以權代法?警察是執法人員,是維護國家法律的工具,而不是維護江澤民個人權力的工具,況且江澤民也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
到了下午四點多鐘,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和雲南大學共來了二十多人,在一個會議室裏非法審訊馬玲。雲南大學的一位楊姓的領導問馬玲:「這幾天你看了電視了嗎?」馬玲說:「電視裏講的都是假的,是給法輪功抹黑、栽贓陷害。」他又問馬玲:「共產黨員不准煉法輪功,你是共產黨員,為甚麼還要煉法輪功?」馬玲說:「這個黨不要再製造冤假錯案了,我們這個國家和人民已經被折騰不起了。當年打倒國家主席劉少奇不是這個黨的決定嗎?」這次,馬玲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冠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抄了家,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十五天。
二、二零零零年二月省政府上訪後被非法拘留和「監視居住」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晚上,馬玲看到央視《新聞聯播》,一種憂國憂民之心油然而生:我有責任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情況,因為我修煉了法輪功。
第二天早晨八點多鐘,馬玲和女兒乘出租車來到雲南省人民政府信訪處,當馬玲說明來意後,工作人員的表情很緊張,他把馬玲們帶到一間會議室,拿來一份寫有「人民來信來訪」的信箋紙讓馬玲把反映的情況寫在上面。馬玲在這張紙上認真填上了:我是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轉法輪》這本書我讀了兩百多遍,我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這塊地方是人類唯一的一塊淨土。
剛填寫完,這位工作人員就叫來兩名警察,把馬玲和女兒帶到華山西路派出所。之後,就來了兩名穿便衣的人員對馬玲和女兒進行了非法審訊。他們對馬玲說:「我們也要給你女兒做一份筆錄。她是未成年人,你是她的監護人,我們對她提問時,你不能說話。」他問:「你今天為甚麼要到信訪處來?」女兒回答:「我來為法輪功上訪。」他們又問:「你為甚麼要為法輪功上訪?」女兒回答:「我煉的法輪功和電視上不一樣。」他們還問:「你煉的法輪功是甚麼樣的?」女兒回答:「我煉的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問完後,他們就叫馬玲和女兒在筆錄上簽了字。
當天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國保大隊就抄了馬玲的家。幾天後,馬玲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國保大隊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十天,放回家又被昆明市公安局宣布「監視居住」,具體由雲南大學公安處負責執行。這就是所謂的公安機關曾多次對馬玲進行的教育和處罰。
三、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北京上訪被非法勞教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下午,馬玲和女兒準備到北京向國辦、中辦反映她們修煉法輪功的情況。當她們乘坐的公共汽車行經到雲南曲靖時(晚上十二點左右),被上來的幾名便衣劫持,帶回昆明,並將馬玲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四十九天後,昆明市公安局將馬玲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勞教。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又將馬玲轉移到昆明市戒毒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釋放。
四、二零零四年九月再遭非法勞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馬玲正在圖書館上班,雲大公安處來了兩個人(至今馬玲也不知道名字)說叫馬玲到公安處去一下,馬玲說上著班,去甚麼公安處?來的人說有事,你去一趟嘛。
馬玲就跟著他們走出了辦公室,他們倆人說走後門,馬玲說走甚麼後門?他們就從後門走了,馬玲一人從圖書館大廳走下來,到了大門口,一輛微型車裏出來兩男一女將馬玲帶上車,拉到公安處的一間小房子裏。當時那裏面已經有四、五個穿便衣的人,一個叫馬斌的拿出他的證件給馬玲看,說他是五華國保大隊的偵察員,要對馬玲非法審訊。馬玲說,你們都把我綁架到這來了,還需要說這些嗎?馬斌指著旁邊的一個人說:「這是我們的領導練隊(練學騰,五華國保大隊隊長)。」折騰了四、五個小時,他們就強行把馬玲拖進微型車,送到五華看守所。
直到十一月一日上午,五華國保大隊的鄭宏濱把馬玲從五華看守所帶出來,當時還有雲大公安處副處長餘輝、圖書館副館長王益廣和一位工作人員在場,叫馬玲坐進一輛微型車裏,把馬玲拉到昆明市戒毒所。
鄭宏斌拿出對馬玲非法勞教的通知書叫馬玲簽字,馬玲在這張通知書上寫了這段話:你們把法律踐踏到如此地步,悲哀!佛法有慈悲的一面,也有威嚴的一面,我給你們當人的權利你們都不要,你們還想當人嗎?寫好後馬玲就交給了鄭宏濱。馬玲又被非法勞教三年。
在戒毒所裏,馬玲會見了駐所檢察官,提交了書面控告材料,要求依法追究對她被非法抓捕、拘留、勞教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馬玲精神、經濟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恢復名譽,並向馬玲公開賠禮道歉。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馬玲回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