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四日上午,劉曉華和鄭立軍被非法抓捕到圖們市公安局後,被分別單獨囚禁,戴著鐐銬,二十四小時輪番刑訊逼供,不許睡覺,使他們行動、自理都困難。圖們國保警察對鄭立軍使用硬塑料管酷刑迫害。警察還對劉曉華家和鄭立軍的租住房非法搶劫,劫掠的私人財產,目前數額不詳。
當兩人的家人找到圖們國保大隊要求解釋時,問接待者身份時,國保大隊負責接待的警察(大隊長周宏)說自己只是普通警察,並拒絕報出姓名。當家人說到二人被非法酷刑迫害一事時,那個警察揚言讓他們愛到哪裏告就去哪裏告,去告圖們國保大隊好了。
鄭立軍被非法抓捕後,警察沒有通知家人。當家屬指出時,負責接待的中共官員竟然說他們抓人後,不想通知家屬的話,就是可以不通知。
就劉曉華、鄭立軍二人被非法抓捕遭酷刑迫害一事,兩家人很氣憤,決定走法律途徑營救親人,制止非法的迫害。
據悉,鄭立軍、劉曉華兩人現在身體狀況令人擔憂,圖們國保警察不讓家人會見劉曉華。據聞,汪清縣國保警察答應歸還部份被圖們國保警察非法劫掠的私人存摺給鄭立軍家人。相關中共地方警察揚言要給兩人非法判刑,要給鄭立軍判重刑。
下面是劉曉華、鄭立軍家人發出的公開信:
公檢法相關部門以及人大、政府信訪等相關部門負責人:
你們好!
我們是吉林省延邊州圖們市石峴鎮劉曉華和汪清縣鄭立軍的家人,今特為劉曉華、鄭立軍在被非法抓捕後遭非法搶劫、刑訊逼供,酷刑迫害一事,依中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現向有關部門提出正式申訴和控告。
事情的情況是這樣的: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一群圖們市國保大隊警察沒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續就非法抓捕了劉曉華、鄭立軍和劉曉華琿春來聯繫辦私事的朋友周菊靜,並且對劉曉華家和鄭立軍的居所進行非法搶劫。劉曉華家在二零零九年一月被當時的國保大隊警察王源晟等搶走錄音機、手機、存摺(內有8000多元),再加上這次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不算物品,存摺和現金相加就有近萬元;鄭立軍本人親自保管的私人存款大約有幾萬元和一些現金(具體數額不能確定)也被非法搶劫。
在圖們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對劉曉華、鄭立軍、周菊靜三人進行獨隔離實施刑訊逼供。特別是對劉曉華和鄭立軍,他們被相關警察非法使用鐐銬等刑具加身,二十四小時輪番刑訊逼供,進行暴力取證,對受害人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精神傷害,嚴重破壞了他們的身心健康,慘狀令人目不忍睹。現在也不知他們日常生活是否還能夠自理。
由於現實情況限制,我們只能為相關部門提供所知的這些情況。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抓後「留置」的最長時間為48小時。而鄭立軍、劉曉華二人被長時間非法拘禁在圖們市公安局,圖們市公安局相關人員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劉曉華、鄭立軍二人被輪番刑訊逼供,二十四小時不許睡覺,酷刑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相關警察已經構成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私人財產不受侵犯。按相關法律,劉曉華、鄭立軍私人財物被非法劫掠,相關警察已經構成搶劫罪。
鑑於以上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我們指控圖們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犯有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和搶劫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不能推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我們強烈要求相關司法部門立即立案調查,以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民應有的權利不受侵犯!
經過長時間的酷刑迫害,劉曉華、鄭立軍都受到及其嚴重的精神和身體傷害,身體狀況令我們家人極度擔憂!我們在依法控告相關警察,要求立即依法立案調查的同時,強烈要求立即接回劉曉華、鄭立軍,我們家人陪護進行康復療養。人命關天,救人如救火!否則,如果他們二人萬一遭遇不測,所有相關人員全部罪責難逃!我們必將傾盡生命之全力,使用一切正當的方法,對所有相關犯罪人員必將窮追到底,直到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劉曉華、鄭立軍都是好人,他們的遭遇,令我們家人感到如同文革浩劫再現。有警察說:「對法輪功不講法律!」這樣的人,你們給自己留後路了嗎?文革後,許多當年執行上級命令的人被嚴懲,有點甚至無路可走,自殺以求解脫,許多公安人員和罪大惡極的造反派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就是前車之鑑啊。
還有一點,據說現在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秘密傳達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是在中國政府內部,許多鎮壓的事情都被故意掩蓋著,到現在也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說明了甚麼問題?二零零六年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執行明顯違反國家法律的命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依法承擔。
因為親人的遭遇,我們從中國現行的法律層面了解到劉曉華、鄭立軍現在的遭遇,都是被非法強加的!找遍中國現行法律,也沒有一條可以允許這樣對他們進行迫害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中國現在司空見慣的現象正常嗎?就是在中國現行體制內,文化大革命的前車之鑑,不也值得你們深思嗎?我們知道,在中國現在的大環境下,相關部門政府人員如果全憑道義和良知來考量等待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件,可能會有很大的難度甚至威脅,但跳出狹隘的眼前利益著眼未來來看,在你們現行的權利範圍之內,儘量依法善待被迫害的劉曉華、鄭立軍,才是你們正確的選擇。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我們依法行使自己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控告相關警察對劉曉華、鄭立軍迫害過程中犯有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非法侵吞私人財產的搶劫罪。請公檢法等相關司法部門依法主持法律公正,維護司法尊嚴,立即依法立案調查,查證核實事實真相,嚴懲執法犯法的相關犯罪人員!同時再次強烈要求立即釋放劉曉華、鄭立軍回家由家人陪護,進行康復療養,我們有充份的理由確定他們現在的遭遇對他們的生命已經構成嚴重威脅!
我們誠摯的請求社會上的一切正義力量,道義關注劉曉華鄭立軍被迫害的事件,請求相關執法機關的法律援助!
所有尚有道義良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法官員們啊,請匡扶正義,為民做主!
投訴人:受害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