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尉是家屬院裏、學校裏公認的大好人,未做出任何有損於社會、有損於他人的違法行為。秦尉所居住的八一中學宿舍的居委會和海澱派出所長期聯合監控秦尉,為了所謂十八大維穩,海澱派出所就無故綁架秦尉,是嚴重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海澱派出所警察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監視、跟蹤、竊聽、抄家、拘捕、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情節嚴重,是應負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秦尉畢業於中央工藝美術學院裝飾繪畫系。他為人正直、和藹、樂於助人,修煉大法後工作不計名利,在家庭中也能善解矛盾,學生同事和朋友非常願意和他相處,都說他是一個大好人。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十三年來,他多次被綁架迫害,2000年被非法勞教1年半,在北京團河勞教所遭毒打、電刑、體罰,被剝奪基本生存權利;2004年被非法判刑五年,在北京前進監獄遭體罰虐待、暴力強 制洗腦和關小屋迫害,在北京茶澱的男監遭受長期奴役折磨。從冤獄回到家中之後,被學校開除,失去了自己的工作,只是靠教孩子們畫畫維持生計。
秦尉的妻子本想能夠平平安安過日子,中共開個十八大,就把她丈夫再一次抓走了。2012年11月26日那天,兩個學生正等著秦尉上美術課,他突然就無故失蹤了。家人當天也不知人哪裏去了,只看到房間裏有煙頭。秦尉失蹤一個星期後,海澱派出所才通知他妻子去一趟,其妻子去了派出所,警察只告訴她「弄進去了」,也沒說任何原因。
海澱派出所非法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秦尉的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關於「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規定,同時違反了《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法律規定,「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然而,海澱派出所拘禁秦尉後超過24小時,沒有給秦尉家屬任何通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關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海澱派出所沒有按法定時間通知秦尉家屬,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實施。
秦尉這次被綁架勞教,使得七十八歲的老母親非常痛苦而無奈。她心臟不好,原來都是秦尉帶她去看病,現在也沒人帶她去看了。秦尉的妻子上班非常忙,現在也很著急,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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