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曉東被無罪拘捕的事件回放
王曉東是河北省滄州市泊頭市富鎮周官屯村人,自1999年江澤民與中共邪黨勾結迫害法輪功以來多次遭受迫害。2012年2月25日在河北省發生了全省範圍的大抓捕,導致60餘名法輪功學員無罪被非法拘捕。
2月25日早晨6點,泊頭市公安局出動了約40名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王曉東、姚秀義、王俊玲三家非法抄家、綁架,搶劫走王曉東家的東西有兩台電腦、兩台打印機、攝像機一台、打孔機一個、切紙刀、對聯紙、打印紙、盤盒、大法書籍及賣化肥的現金2萬餘元,且未出示任何相關手續。事後王曉東講,當他見到警察抄走了他賣化肥的現金2萬餘元時,質問警察:「你們為甚麼抄走我的錢?」警察說:「錢沒有你的,都是我們的。」為促使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釋放無罪被拘捕的王曉東。王曉東的妹妹王曉美請本村父老證實王曉東的家庭情況及呼籲釋放王曉東,本村300名村民代表每個家庭簽名按手印出具聯名信,同時周官屯村村民委員會加蓋了的公章。在王曉美將以上聯名信送交泊頭市公安局、檢察院時,兩單位無理拒收。後有熱心人將上述事件經過及聯名信發送到網絡上,隨之該信件在中共政治局傳閱,引起重大影響。
2012年4月23日,河北省泊頭國保大隊王文生、高貴起、孫喜全等十來人去周官屯找村支書給在請願書上簽名的村民錄像訊問,逼迫村幹部交出請願書底稿。進而在周官屯村發起一場文革式的人人過關的強迫聯名民眾撤回簽證的醜劇。
5月26日,王曉美和為王曉美提供幫助的滄州市法輪功學員唐建英在滄州市南環路網通小區被泊頭市公安部門綁架,並關押在滄州市看守所。
二、王曉東兄妹的權利
平等權和信仰自由權。《憲法》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王曉東兄妹之所以遭到以河北省政法委、610組織指揮滄州市、泊頭市各部門迫害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王曉東兄妹是法輪功學員,這一點已經被十幾年來的法輪功學員的遭遇所證實。中共當局沒有給法輪功學員平等權,甚至連依照法律反迫害都會成為罪責,這也是隨後王曉東的妹妹王曉美呼籲鄉親按手印營救哥哥反而遭到迫害的背景。
文化權。《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王曉東兄妹遭到迫害的直接原因是和其他法輪功學員一起訂購了用於傳播神韻光盤的光盤盒,而神韻晚會是海外華人演出的、由美國註冊機構新唐人電視台主辦的一台國際頂級演出,其內容為5000年中華神傳文化,直接提升了華人在西方世界的地位,可謂利國利民。也就是說,對於王曉東的行為本來是應當由國家給予鼓勵、支持的,但是由於中國的國家權力被中共邪黨劫持,故而王曉東遭到了中共邪黨的迫害。
家庭完整權。《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但是王曉東自從1999年江澤民悍然發起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後,屢遭非法監禁,致使其妻子不得不於2011年與王曉東離婚,由於王曉東無罪被非法拘捕,導致70餘歲老娘難以奉養,7歲孩子孤苦無依。
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而構成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受其它權利的前提條件。《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王曉東自1999年之後,分別於1999年11月、2000年秋、2001年、2002年、2008年、2012年多次被拘留、勞教及騷擾,權利被屢次踐踏。
5、住宅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王曉東兄妹及家人屢次被持有和不持有搜查令甚至沒有執法權的鄉鎮及工作人員多次闖到家中騷擾、綁架,王曉美在流離失所中被綁架。中國古人說「安居樂業」,但是王曉東兄妹竟不能在家中居住,更何談安居?
財產權。《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但是,泊頭市公安機關在本次綁架中不僅抄走大量私人物品,竟然連王曉東賣化肥的20000元也搶走,直接侵犯了王曉東的財產權。
申訴、控告和檢舉權。《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王曉東被綁架後,其妹妹王曉美首先尋求鄉親的幫助為哥哥申訴,要求將王曉東無罪放回,在向公安、檢察機構多次送交聯名信未果後呼籲各級國家機關及各界人士幫助,其行為顯然是行使公民憲法權的行為。
生命及健康權,《刑法》中明確以第四章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但是王曉東在被非法抓捕之後,歷次遭受毆打及酷刑折磨,嚴重影響王曉東的健康權,甚至危及生命權。
名譽權。《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王曉東心正行端,是公認的好人,但是十三年來,作為法輪功學員被打上了邪教份子的標籤,名譽遭到極大的傷害。
勞動權及平等就業權。《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但是,王曉東作為當地優秀小學教師,卻被迫害的失去工作,不得不以零活和做小買賣維持生活。
以上僅就截至目前披露出來的本事件中王曉東兄妹被侵犯的憲法及法律權利的概述,至於過程中是否還有通信自由權及其它人格權、人身權被侵害,筆者將進一步提供分析。
三、對王曉東實施迫害者的罪責
與王曉東公民權利被嚴重侵害 的就是迫害者的罪責。
1、利用職權蓄謀使王曉東受到追訴的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曉東被指控的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是截止到目前,中國沒有一部法律有效的認定法輪功與邪教的關係,也就是說僅從法律而言法輪功根本就不是邪教,全國範圍內更沒有一家公檢法機構及學術團體論證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王曉東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無職無權,又如何利用的了甚麼組織,可見僅以最簡單的論理分析,對王曉東的指控也是錯誤的,那麼相關人員的犯罪則是不可推諉的。(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2、查抄王曉東個人財物,尤其是2萬元資金,不列明財物清單,涉嫌貪污罪(見刑法382條)。泊頭市公安機關在查抄王曉東私人物品時沒有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出具清單,甚至拋棄王曉東經營化肥的賬簿,可見相關人員侵吞以上查抄的20000元的故意非常明顯,而王曉東的20000元款項在被非法查抄後即屬於應當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的公款,那麼蓄意侵吞該款項的人員其行為涉嫌構成該罪。
如果,相關人員是採取秘密手段竊取的王曉東以上20000元,則涉嫌構成盜竊罪。
3、強迫村民更改聯名信涉嫌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周官屯村民為使王曉東得到法律的公正判決,聯名出具請求書,表達了對王曉東人品的認定、家庭情況的證實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願,內容上雖不會影響對王曉東的定罪,但實際上卻關係到案件的量刑。那麼,村民的身份在王曉東被拘捕起訴過程中就是證人身份,而地方公安及政府工作人員以文革式的手段強迫村民更改證言,而且其性質極其惡劣,相關組織者及參與者涉嫌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
4、據悉王曉東本人在泊頭市看守所遭到刑訊逼供,責任者構成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迫害王曉美的人員涉嫌構成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曉美為哥哥尋求幫助,呼籲各界人士、各級機構關注王曉東事件,卻遭到非法抓捕,責任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報復陷害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自從王曉東被迫害以來,公安機關和非執法機關的人員多次非法闖入王曉東兄妹家中,致使王曉東兄妹及年邁的父母有家不能回,相關責任者的行為涉嫌構成該罪。
7、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1年4月,王曉東在被非法拘捕過程中鼻樑被打破、左耳耳膜穿孔、右耳失聰,王曉東遭受的傷害顯然已經構成輕傷,責任人應當被判處刑罰。
8、中央政法委、河北省、滄州市、泊頭市政法委、610及其它相關單位人員指揮對法輪功學員綁架,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邪黨作為劫持了全部國家機器的邪教組織(具體分析見《九評共產黨》第八評─評中國共產黨的邪教本質),各級迫害參與者則利用中共邪黨這個邪教組織,干涉司法獨立,踐踏了法律尊嚴,給民眾灌輸錯誤的法律觀念,使表面上冠冕堂皇的法律淪為廢紙,正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說的,當不了百姓的擋箭牌;但是卻成為邪黨迫害民眾的工具,破壞法律實施莫為此甚。
四、犯罪者沒有任何脫罪的藉口
迫害王曉東兄妹的指揮者、參與者之所以窮凶極惡、肆無忌憚,筆者看來,無非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和中共邪黨的命運捆綁在一起的一場註定失敗的賭博。首先,中共邪黨是沒有自己人的,作為中共邪黨的打手必葬身於該黨的內部傾軋,這一點看看為中共邪黨打天下的林彪、彭德懷、劉少奇和文革後自殺而亡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的命運即可明瞭。現今,作惡多端的王立軍、薄熙來已經遭到惡報,周永康也難以自保,即使在中共邪黨內部血債派也面臨全面整肅,最底層的嘍囉又有何能力自保呢?其次,中共政權已經朝不保夕,隨時面臨崩潰,從「中國共產黨亡」的貴州藏字石到席捲華夏的退黨運動及種種天象,無不昭示著中共邪黨的滅亡指日可待。屆時迫害者僅僅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和講政治顧大局來為自己辯護麼?中共邪黨的講政治顧大局之說無非是要求各級黨官拋棄良知、賣身投靠而已;執行惡法者非執法者已經是現代法學界的普遍共識。
即便是按照中國的《公務員法》第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條也堵死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一旦形勢轉變,所有進入《迫害法輪功國際追查組織》名單的人都可能受到懲處。事實上,在政法界有許多明白了大法真相、目光遠大的仁人志士已經在使用手中的權力或藉工作之便向蒙受千古奇冤的法輪功學員伸出了援助之手。比如一位主管刑事審判的法院副院長說:我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石家莊中院宋愛昌案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前,主審法官拒絕出庭審理……此等義舉十分值得參與迫害王曉東的工職人員借鑑。
古語云「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天地當然無私,那麼王曉東事件的參與者可準備好了退路了嗎?
本文中列舉的權利及迫害者的罪責同樣適用於對其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分析,如周向陽、李珊珊、鄭祥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