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玲被非法勞教期間,雲南大學停發了她的工資,並取消了馬玲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對馬玲的年度考核故意評定為「不合格」。對於這些做法,馬玲回校工作後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都沒有回覆。
二零一一年三月,馬玲以申訴的形式提出,希望學校把不合理的做法糾正過來。在申訴中,馬玲寫了自己被中共兩次非法刑事拘留、抄家、兩次被非法勞教的迫害經歷,同時從中國現行法律的各個角度闡述了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非法以及所有參與人員的違法,並講述了真實的法輪大法以及大法洪傳世界各國的盛況;最後對學校提出三點要求:1、在一定範圍內為馬玲恢復名譽,向有關人員講清馬玲被迫害的真實情況,消除負面影響;2、在馬玲被非法勞教期間學校不算工齡,但又要對她進行年度考核,並且考核為不合格,這等於對馬玲雙重迫害。由此,馬玲的正常晉級、職稱評定、福利待遇、工資基數等都受到影響,顯然這些都是不合理的,應該給予糾正。3、馬玲二零零四年五月將自己寫給《致最高檢察院及雲南省檢察院領導的一封公開信》親自送給學校人事處、圖書館、校辦公室、組織部、校紀委、保衛科等部門的領導,給各位領導一個知情權,有助於了解她的情況,本是對學校的信任,卻成為馬玲被非法勞教三年的罪證,學校應該給一個說法。
這封申訴信,馬玲首先送給學校信訪處,之後又送給了學校公安處、紀委、校領導。之後,學校信訪處的領導答覆馬玲,說她的申訴已經轉給了學校「610」(中共專事迫害法輪功、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人員、公安處的餘暉,由他給解決的意見。馬玲找到餘暉,余推脫說勞教不是學校判的,是上面定的,說他解決不了。
近日,馬玲再次以控告的形式致信各級檢察機關、信訪處、控告檢舉中心等單位,揭露昆明市公、檢、法、司以及她工作的雲南大學公安處相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精神及經濟損失。
以下是馬玲自述多年來遭迫害事實:
我叫馬玲,女,五十六歲,河北人,大學文化,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職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晨,我獨自一人在昆明市金星小區花園煉功,被小壩治安聯防大隊的警察綁架,他們叫我寫個不煉法輪功的保證就可以放我回家。我說:「你們這是在強姦民意。」到了下午四點多鐘,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和雲南大學共來了二十多人,在一個會議室裏審訊我。之後我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冠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抄了家,並被劫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十五天。我煉法輪功鍛煉身體,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對我的審訊和拘留是非法的。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早晨八點多鐘,我和我女兒乘出租車到雲南省政府信訪處,反映我修煉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在我填寫完「人民來信來訪」的信簽紙後,信訪辦人員叫來兩名警察把我和女兒帶到華山西路派出所。之後就來了兩名穿便衣的人員對我和女兒進行非法審訊。當天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國保大隊就非法抄了我的家。幾天後,我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國保大隊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十天,放回家又被昆明市公安局宣布 「監視居住」,具體由雲南大學公安處負責執行。我上訪是合理合法的,是履行公民上訪的合法權利,卻被誣陷為「擾亂社會秩序」,還將我非法關押一個月,之後對我監視居住,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更是對國家法律的蔑視。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下午,我和我女兒張稷乘坐長途汽車,車行至雲南省曲靖市時是晚上十二點左右,突然車上上來了幾個便衣,將我和我女兒綁架回昆明,將我劫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四十九天,之後昆明市勞教管委會非法判我勞教兩年六個月,把我劫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迫害。在勞教所,我向雲南省勞教管委會申請行政覆議,遭駁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我又被轉移到昆明市強制戒毒勞教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結束非法勞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我正在雲南大學圖書館上班,雲南大學公安處來了兩個人(至今我也不知道名字)說叫我到公安處去一下,我說上著班去甚麼公安處?來的人說有事,你去一趟嘛。我就跟著他們走出了辦公室,他們倆人說走後門,我說走甚麼後門?他們就從後門走了,我一人從圖書館大廳走下來,到了大門口,一輛微型車裏出來兩男一女將我帶上車,拉到公安處的一間小房子裏。當時那裏面已經有四、五個穿便衣的人,一個叫馬斌的拿出他的證件給我看,說他是五華國保大隊的,馬斌指著旁邊的一個人說是五華國保大隊隊長練學騰,要對我非法審訊,他們折騰了四、五個小時,就強行把我拖進微型車,關到五華看守所。十一月一日上午,五華國保大隊的鄭宏濱把我從五華看守所帶出來,當時還有雲大公安處副處長餘輝、圖書館副館長王益廣和一位人員在場,用一輛微型車把我拉到昆明市強制戒毒所,非法勞教我三年。
我在公園裏煉法輪功就是「擾亂社會秩序」,要被刑事拘留,這不太荒唐可笑了嗎。法輪功作為一種功法修煉,為甚麼不能在公園裏煉?我這樣舉舉胳膊就擾亂了社會秩序?我影響了這個社會的甚麼秩序?造成了甚麼社會影響?影響程度如何?而很顯然的事實是,我煉功鍛煉身體不僅沒有影響社會秩序,相反還為這個社會節約了大筆的醫藥費,於己於人於社會都只有利而無害。而那些對我非法抓捕、拘留的人員才是真正的擾亂社會秩序,他們不但非法剝奪了我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權利,還嚴重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戒毒所裏,我向駐所檢察官提交了書面控告材料,要求依法追究對我非法抓捕、拘留、勞教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我精神、經濟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恢復名譽,並向我公開賠禮道歉。我要求有關部門對我控訴的事實調查核實,對犯罪者依法給予懲處,還我公道,同時賠償給我造成的一切經濟與精神損失。
參與迫害馬玲的責任單位及人員:
雲南大學公安處:副處長餘暉、杜建榮
昆明市公安局:王森
昆明市五華分局國保大隊:
隊長練學騰(現任昆明市五華看守所所長)
警察:馬斌、鄭宏濱、楊成、鄒剛
昆明市華山西路派出所
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劉浩、胡曉敏
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小壩派出所治安聯防大隊
昆明市勞教管委會法定代表人: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