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長」中尤其以公安局長為主要,一般的縣級邪黨機構,公安局長往往是中共邪黨縣委常委,甚至兼任政法委書記。在決定對大法弟子進行非法拘捕的傳喚證、拘留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中必須要有公安局長的簽字或蓋章才可以執行,對大法弟子的監視、監聽也必須由公安局長決定。
所以一個地區的公安局長是否明白真相、對大法弟子的態度對當地的迫害形式是起著重要作用的(當然,這僅就邪黨內部的情況分析,是否會遭到迫害與修煉人本人和當地的整體修煉狀態是直接相關的)。當我們同修或遭到迫害的同修家人去找國保大隊或派出所要人的時候,如果公安局長不同意,一般是不容易做到的,尤其對於已經經過公安局長的審批手續之後的情況。而在派出所或國保大隊綁架同修之後還沒有上報的第一時間,直接找到這些具體部門,他們還是有決定權的。
檢察院的檢察長直接決定是否對被迫害的同修批准逮捕,是否向法院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公安局的偵查存在問題,比如證據不足、是否構成犯罪定性錯誤,或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做出不起訴決定,這些都是檢察院的檢察長的職權。
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後,判決是否構成犯罪,一般案件僅僅是在法院的合議庭做出判決的意見,經主管刑事案件的院長簽字後,就可以加蓋法院印章制發判決。但是對於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一般是要法院院長直接參與意見的,甚至直接決定刑期。這裏面還包括如何對待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如果沒有院長的指使或縱容,一般的主辦法官是不會如此為所欲為的。比如江蘇靖江法院決定對王全璋律師拘留,是必須要院長簽字才可以執行的。
公檢法的「三長」均有權決定是否對大法弟子採取保外就醫等措施,一般的案件三個部門往往是事前對判決結果有所溝通的。看守所屬於公安局管轄,檢察院在看守所派駐檢察員,看守所是否虐待大法弟子這兩個部門的負責人均有權制止,當然也可能縱容。法院對於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有權排除其證據效力。所以不要忽視對任何一個部門的人員講清真相。
以上介紹的內容不是否定公檢法部門中直接辦案人員的作用,但是那些人對真相了解的程度、接觸真相的機會要遠遠大於公檢法的「三長」,如果這些部門的負責人都明白真相了,邪黨的迫害政策將難以為繼。
以上意見中不足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補充。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