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陳述時,周篤倫老人表示,自己過去有病,煉法輪功煉好了,法輪功健體強身真是好!法輪大法就是好!要求法庭無罪釋放。
周篤倫,男,曾經是某大型國企的一個車間工會副主席,從事過財務工作。1996年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的標準主動將以前單位巧立名目發的相當於自己兩年工資的錢退還給了單位。他因關節炎等疾病走入法輪大法修煉,不久關節炎好了,抽了二十多年的煙輕而易舉就戒掉了。
1999年7月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至今,周篤倫堅持修煉「真善忍」,曾四次上北京證實大法好,三次被中共當局綁架,正念走脫後流離失所,期間被當局以8萬元通緝,於2002年被非法判刑13年,2011年才離開監獄黑窩。
2013年9月6日,因欲在電桿上張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不乾膠,被沙坪壩區井口派出所惡警跟蹤綁架,並劫持到沙坪壩區白鶴嶺看守所進行迫害。
從法律層面,北京律師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說:公訴人以當事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公訴,純屬公訴人在偷換概念,利用一個與本案毫無關聯的邏輯性的錯誤概念,對當事人欲加之罪。不同的人對信仰有不同的理解,這是屬於思想領域範疇的問題。而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甚麼叫自由?自由就是不以執政者的個人意志為標準的任何思想都可以信仰,這才叫自由,否則還談甚麼自由?律師指出,誣蔑法輪功是×教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應該是合法的。
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持有批評共產黨的資料,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六條)「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第七條)「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的規定。共產黨本應按照黨章規定「密切聯繫群眾,及時向黨反映」並褒獎當事人「勇於揭露共產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的行為,怎麼能把當事人的好心行為斥責為「破壞法律實施「呢? 這從何體現「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審判長謝傳江,不等律師念完辯護詞即以律師的辯護與本案無關為由,打斷並終止了律師的辯護。並不准周篤倫做最後陳述,只准說「是」或「不是」。隨即宣布休庭。
相關信息:
書記員:馬瑞勤
陪審員:周行慶 劉聽梧
公訴人:沙坪壩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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