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是否有「總協調人」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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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刊登的黑龍江大法弟子交流文章《做明慧網通訊員 走出一條證實法的路》,其中提到:「我決定找總協調人溝通一下」、「總協調人說」、「我和丈夫再次去總協調人家」等。

在海外法會上,有弟子問:「上次美國首府法會後,很多大陸弟子認為大陸也應該無條件配合協調人,還把一些以前的站長、輔導員找出來做總協調人,而這些以前的站長、輔導員很多是一直沒有真正走出來的。」

師父解答說:「過去大陸那些大法弟子煉功點的負責人,其實當時不是因為他們修的好才當負責人的,是因為他們有那個做事的能力和意願才叫他們去做的。修煉人的事得修煉人做。光看做事的能力還不行,還得看這人能不能修煉,這是永遠永遠都不能夠改變的。」

「我上次講法時,特別加了一句「大陸以外國際上大法弟子」,中國大陸不是這個情況,所以我沒有針對他們講。」[1]

我個人悟,大陸地區不存在「無條件配合協調人」,也不存在地區「總協調人」之說。

在今年的大陸法會,有同修都悟到要普及技術,讓更多的同修掌握裝系統的技術,使我們的整體配合中不存在「技術同修」這個「穴位」,邪惡迫害也就無從下手了。對於「協調同修」,也應該如此。

如果我們不按照師父的要求作,路就走不正,就會給整體帶來損失,給救度眾生帶來損失。

僅為個人認識,不足之處請指正。

註﹕
[1]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二零一零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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