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許英傑因發放新年小台曆被綁架,關押在通化市長流看守所。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卷宗報到通化市東昌區檢察院。
在看守所中由於許英傑身體極度虛弱以至臥床,二月二十八日,被送到通化市中心醫院檢查身體。大約三月四日左右許英傑被送到通化市鐵路醫院住院。
三月五日,法官楊萬成告訴家屬三月七日在鐵路醫院開庭。三月七日開庭時許英傑已神志不清,手抽筋,字都不能簽,審理被迫停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不能開庭。
三月十日,許英傑的家屬去法院想看一看她的體檢病歷,可是法官楊萬成說「不能給。」家屬說:「她病到甚麼程度,我們有知情權。」法官說:「那你們去看守所問。」家屬說:「看守所說把病歷已經全部報到法院了,能不能給我們複印一份。」法官當時蠻橫地說:「就是不給。」家屬說:「你們怎麼會這樣呢?我們請律師你們不讓我們請,我們想看看病歷你們也不讓我們看。」法官當時就說:「你們想鬧事是不是?」接著喊來了人錄像,並且將家屬用力往外拉,連去法院辦事的百姓都看不下去了,圍過來和家屬說:「他們這麼欺負人,我們給你們作證。」
家屬在法院外面一直哭訴,法院告訴家屬明天去見廳長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