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陣勢,路人紛紛猜測:肯定是哪位大貪官受審,搞這大排場!然而,當天不是審甚麼大貪官或者重要刑事罪犯,而是對四位修煉「真善忍」的善良法輪功學員開庭。昆明市、石林縣、嵩明縣、東川區、盤龍區等地的國保、610、政法委等公檢法人員也到了,一時間戒備森嚴、殺氣騰騰!
遭迫害的四位法輪功學員是王正禮(男,五十歲,嵩明縣水務局灌區管理局副局長、業務骨幹);王菊珍(女,四十六歲,王正禮妹,小學高級教師);畢金梅(女,五十歲,水務局灌區淡水養殖工程師);李曉玲(女,四十一歲,小學高級教師)。他們都曾在單位獲得了許多榮譽證書。王正禮從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從嵩明縣乃至全國水利系統、水利廳發給的各類榮譽證書;畢金梅被評為養殖專家,得過農業部、水利廳、嵩明縣等發給的榮譽證書;王菊珍曾被嵩明縣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會、省教育局等評為先進工作者等榮譽。李曉玲被評為高級教師,也應有許多的榮譽證書。
四名法輪功學員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尋甸縣發放神韻光碟,被警察綁架、構陷。家屬聘請到了外地正義律師郭蓮輝、蘭志學、毛宏偉、姜一兵為他們作無罪辯護;李曉玲家屬為她請了本地律師辯護。
四位法輪功學員步入法庭時,高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這熟悉的聲音,熟悉的話語,是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一直苦口婆心向世人講述的真相,這是生命的希望、是救贖靈魂的真言!在這小小的空間,在每個人的耳旁迴盪,希望人們用心記住它!
當天,家屬都想進去旁聽,兩次向庭長舒迎東申請,庭長做不了主,找鄭副院長,後決定每家開出十人名單,登記身份證,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可第二天就變了,每家只能進三人,法院定了十二人,一人未趕到,換一人都不行。家屬問為甚麼?請解釋理由。一法院人員(圖片上正面戴徽章的)說:不解釋。家屬說:不說明理由,講不講道理?這人振振有詞的說:「我們就是不解釋,就是不講道理,我們法院就是不講道理。」
家屬已八個月未見到自己的親人了,當時就傷心的哭訴起來說:我們家的人沒有犯法,所以我們才來看他們,如果真的犯法,我們也不好意思來了。既然你們說他們犯法了,就讓我們進去聽聽,看看他們到底犯了甚麼法?你們把位子讓給那些不相關的人,他們與我們的親人是甚麼關係?難道還比我們更親嗎?是你們在心虛,犯法的是你們……
有路人聽了就勸說:不要哭!這些人是沒心、沒肝、沒肺的,是從石頭裏蹦出來的!你們家的人是好人,老天會保祐他們的!
開庭後,法官問當事人是否有要求合議庭人員迴避?當事人王正禮、王菊珍、畢金梅都要求「無神論者」迴避。信仰案件,衝突的一方應迴避。法官駁回,迴避無效。
辯護律師說:按二零零七年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有關決定,今天合議庭組成人員,應有三名人民陪審員參加,可參加的陪審員三個都是法院審判員,是違法的。
法輪功學員王正禮向法庭陳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的因由:因身帶重病,尤其是高血壓,常出現昏暈休克現象,煉功一星期後好了,能提幾公斤水上樓了;另因法輪功能提高人的道德,能讓人看到人生的希望和目標等,所以要煉法輪功。法官問:你煉法輪功後對你的工作生活學習有何影響?他回答:影響可大了。他的工作涉及到工程項目,這樣的工作有許多潛規則,請吃請喝送禮等在當今很正常,修煉後知道是錯的,就改正了。有人拿到工程後還不放心,被拒絕了的禮物硬要送來才放心,他就收下並說替對方保管,等工程結束驗收後再還給他人。王正禮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工作得到單位的認可,幾乎年年評為先進。他的同事畢金梅也說:在她眼裏王正禮過去身體很差,但工作能力很強,助人很熱心,人人都使得動那種人,修煉後身體好了,工作生活更加認真嚴謹。
畢金梅陳述到:因單位煉法輪功的人很多,都說好,就跟著煉了,結果真是好。警察到家裏和辦公室抄走的東西,是我私人的合法材料,修煉用的,沒有見不得人的,不危害社會和他人,不能作為罪證等。
王菊珍在法庭上否認了所有的指控,對所謂的「口供」不予簽名。並一切非法抄走的物品是我的私有物品,是自己修煉用的,不是罪證。光碟要求法庭當庭播放,看看那裏違反了法律法規等。她還說在修煉前做人總是與人爭爭鬥鬥,修煉後努力用真善忍歸正自己,身體也變好了。
李曉玲對公訴人或律師陳述過自己因學法輪功後心裏踏實,知道活著的意義。我們只是煉煉功,交流一下心得,感受到一切生命都是為法而來。丈夫先不同意她煉,他們吵鬧過、打過,都沒動她的心,後來看到了她的變化,也就不再管她了。在法庭上又表示如果自己做錯了事,是自己個人的問題,不能算在大法上。
針對公訴人指控,律師辯護:《刑法》第三百條與罪名沒有聯繫。第三百條法律是在有動機、有目的的情況下故意犯罪,此罪名危害的對像是「國家法律實施」,國家哪一部法律實施遭到了破壞?談不到客體受到了侵犯,罪名是不成立的。公訴機關起訴超越了司法權限,信仰活動中的製作、宣傳不僅破壞不了法律實施,而且是合法的。當事人之間不是組織關係,是兄妹、同事,本來就有往來,修煉後也不會變成組織,沒有組織特徵和形式,他們無論擁有甚麼資料,甚麼物品都不構成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執法機關的另一法律依據是「兩高」司法解釋。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只針對邪教,不針對法輪功,法輪功不是邪教,至今找不到一份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文件。二零零五年公安部與中央辦公廳公布的十四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公訴人馬上回應說:「公安部的文件不代表法律」。律師又回應說:「兩高」解釋也不代表法律,因不是人大制定的。
律師指出,神韻裏講的是中華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有關貴敏唱歌,多好的晚會節目,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只能讓人道德昇華;「真善忍」是修煉者用來修身養性的標準。九千萬以上的人祛了病,主觀上不反對國家政體,學員被法輪功理念所吸引,僅堅守道德修養,身心受益。沒有煽動他人抗拒法律實施;資料中少部份涉及到對黨的批評,對社會也不造成影響,是思想自由的表現。如果只允許發出一個聲音,一種言論、統一歌功就不叫言論自由。一旦出現尖銳的、極端的、攻擊性的言論就用暴力、專政、行政等文革式的手段壓制,就是破壞言論自由,破壞法律實施。信仰本身包含了傳播,人民有自由發表、傳遞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是受到世界人權組織和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簽署過有關人權公約,就要自覺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不應受到公權力的侵犯。當事人無罪,應依法釋放。
律師認為退一萬步說,假如「兩高」的司法解釋等適用於本案,那麼,整個案件也是程序違法,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
公安階段、檢察階段不讓接見當事人,剝奪律師和當事人的權利;法院沒有公開審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限制旁聽人數和發「旁聽證」是違法的,是對信仰團體的歧視。就因為法輪功沒有在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就說是非法的、邪的,我國有些組織也沒有到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如婦聯和黨中央都沒有登記註冊,能說是非法、是邪嗎?
在案件現場,當事人認為迫害法輪功是有罪的,不能讓警察犯罪,就開車想離開警察視線,可警察緊追不放才停車,車停住了,警察還開了兩槍,這麼重要的情節都不作事實描述記錄在案,知道違法故意遺漏,這點事實都不敢承認,可想而知,所提供的證據可信嗎?開槍後,把當事人控制住,也不出示證件,無相關法律手續,就開始野蠻搜查。沒有在有當事人、見證人、搜查人三方的情況下,當面清點簽名認可。無搜查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等忠實於現場客觀的記載。僅公安一方之詞,一些物證、數據結論是事後才告訴當事人的;九名群眾「見證人」只有簽名,沒有身份說明,有法院的印章又有何用?證人不出庭作證,公訴人複述情節又不合常理,法庭無法詢問、辨別、釋疑,其證人證言合法性經不起檢驗。檢察院、法院不是案件偵查員,不了解原始證據來源與真實性,只有圖片能說明甚麼?現場搜查、抄家、抄辦公室得來的物品,只能證明當事人是法輪功學員,不危害他人,也不危害社會,與罪名沒有聯繫,不能作為物證;信仰本身就包含了傳播,如果他們傳遞給他人,能給人帶來好處,給社會帶來好處,那是做好事。
「物證」也要在法庭出示實物,書證要複印件,不能以圖片外觀作證據,要看其中內容是否與案件有聯繫、與罪名有關;光碟要按當事人的要求當庭播放,看看是否可作物證;手抄本、筆記本、心得交流刊物是當事人思想領域的東西,是他們修煉、學習、收藏所用。國家法律是不承認思想犯罪的;無簽名的口供也不能做證據。
一切證據蒼白無力:有沒有物證?物證在哪裏?來源於何處?為甚麼不出示?理由是甚麼?無鑑定句、鑑定文、鑑定資質、鑑定單位,無鑑定人簽名,把「認定」當作「鑑定」。諸如此類,把所有人證物證的瑕疵聯繫起來就會看到:最簡單的法律常識問題在檢察、起訴中都不能把好關,無法律監督責任滲入其中。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維,對法律負責,不能憑主觀臆想臆斷那樣的隨意性處理,這是嚴重的破壞法律。如果我們硬是要堅持這樣辦下去,用破壞法律的方式來審一件「破壞法律實施」的案件,危害性會很大。這樣的審判難以服眾!一切的違法都為了掩飾「非法」,這樣的案件應撤除。依據《刑法》等相關法律,請求法庭宣告當事人無罪!並當庭釋放!
開庭結束了,法庭外二十多位家屬,還有法輪功學員,在寒風中等到下午五點三十。參與旁聽的家屬很是感慨,對律師的辯護非常滿意,也非常震撼!對法輪功有了更深的認識,也更理解了自己的親人:不僅是無罪的,還是好人。家屬們連聲感謝律師!七個多小時過去了,親人的聲音:「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似乎還在耳旁。
世人啊!為了您能明白真相,法輪功學員做出了怎樣的付出!請您一定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請您一定辨別善惡,認清正邪,回歸善良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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