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張朝彬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執法機關依法對江澤民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兩次非法抄家搶劫的資金和財產,並賠償在迫害期間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以下是張朝彬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我和妻子身心受益
一九九五年我和妻子宋玉華都身體患病,我嚴重心臟病,嚴重失眠,左肘關節滑囊炎。妻子患中風,花了不少錢,中西醫都不能治好。五月份我們走入修煉法輪功後,病都逐漸消失了,身心發生巨大變化,身體好了,給單位和家人減輕很多負擔。
法輪大法使無數人身體健康,道德回升,人心向善,利國利民。大法洪傳二十三年,洪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上億多人在按真、善、忍做好人,各國政府給李洪志師父褒獎有一千六百多項。
二、遭江澤民團夥殘酷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我和妻子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曾兩次被綁架,被非法抄家、拘留、判刑。
1、妻子被迫害含冤離世
二零零七年四月,妻子宋玉華在家中被老站派出所惡警夥同東昌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荊貴權綁架,被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二十多本、現金五千多元、兩台電腦、三台打印機、一台刻錄機、U盤兩個、mp3兩個、切刀一把、裝訂機一個,存款摺、工資卡各一個。
妻子被非法關押在通化市長流看守所,警察輪番審訊,二十四小時不讓睡覺,不給飯吃,精神上折磨,並以失去工作威脅家人,耍盡流氓。在看守所四個月,由身體健康的一個人,被迫害成全口牙齒脫落,滿頭白髮,嚴重心臟病,體重由原來一百二十斤消瘦到不到八十斤。
妻子被枉判三年緩五年。在此時,因兒子盼母回家心切,被荊貴權以判後過十五天上訴期才能回家為由,勒索兩萬元現金。在緩刑期間,派出所警察王永清(社區片警)及社區書記、主任不斷的上門騷擾、恐嚇,每月一次思想彙報,給妻子和家人造成極大精神壓力。
妻子身體每況愈下,在巨大的精神壓力摧殘下,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含冤離世。
2、本人被迫流離失所兩年遭綁架和酷刑折磨
我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也被迫流離失所兩年,飽受有家不能回,顛沛流離的痛苦,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我在上班途中被團結派出所魏副所長及三名警察綁架、非法抄家,搶走了大法書四十多本,現金九千四百元,台式電腦、筆記本電腦各一部,存摺定期一個,工資本一個,工資卡一個,打印機一台,切刀,訂書器各一台,手機四部,MP5、MP3共4個,照相機兩台,紙張若干。
被綁架在金廠派出所,脫去外衣,手腳被扣在鐵椅上十小時,人的尊嚴受到污辱。在派出所審訊室,隔著柵欄戴著手銬審訊四小時,手腕被手銬卡紅腫。送看守所前,到醫院檢查身體患有完全性心臟左束枝傳導阻滯,看守所拒收,公安局長指示必須收下。在看守所九天,遭受酷刑迫害。
我和妻子兩次被綁架、非法抄家,給我們造成巨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同時給親人造成極大痛苦。
三、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罪行
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的「610」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