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江澤民信件格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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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編輯部發表《關於訴江的通知》一文後,很多沒有受過直接迫害的同修都想舉報江澤民,但因為自己沒有直接的迫害經歷,不知道舉報內容該寫些甚麼,所以遲遲沒有付諸行動,期待明慧網能刊登一些關於舉報江魔的信件範文或對舉報信的格式能給出一個規範的文本。

《明慧週刊》714期刊登了《在明慧登記訴江信息的問答》一文,文中詳細解釋了「舉報」和「控告」的區別:「(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案件的處理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舉報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與案件無直接的利害關係。(2)控告的目地,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舉報的目地,主要是為了伸張正義,維護法制,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控告必須用實名,舉報用實名和化名都可以。控告書有嚴格的格式,而舉報信在文書方面比較鬆散。同修也不要受格式的侷限而耽誤舉報江魔的寶貴時間,要抓緊時間行動起來,積極參與舉報江魔、並加大力度講真相,讓常人都知道江魔正在被十八萬人控告,帶動常人都積極參與進來。

舉報信的寫法大致可以分為名稱、受理單位、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正文、結尾五個部份。正文部份包括個人了解的具體迫害事實,比如當地被迫害致死的嚴重案例。當然,大法弟子舉報江魔的過程中還是為了更多的人能了解真相,在正文部份也可以加上自己修煉大法後福益身心的一些事例。

另外通過中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https://www.12388.gov.cn/和最高檢察院網上舉報中心:https://www.12309.gov.cn/在網上發電子郵件很方便。注意中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要求字數不超過2000字。

以下舉報信的格式及內容不是唯一,僅供同修參考。希望大法弟子不要受格式的侷限,積極行動起來參與舉報江魔,為救度眾生開闢更廣的空間。

舉報信格式:

一、名稱。有的只寫「舉報信」三字即可;有的可在被舉報對像前邊加上介詞結構,如:關於對挪用公款的舉報。

二、受理機關。應單獨列一行,頂格書寫。向那個部門舉報,抬頭就寫那個部門。

三、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應該將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

四、正文。這部份是舉報信的重點,應該將所舉報的事實如實地、客觀地表述出來,表述方式以記敘寫事為主。

五、結尾。包括舉報單位的名稱或個人姓名,舉報時間。一信多投的應寫明抄送的其它單位,以減少受理機關之間的轉送麻煩。匿名舉報的可以不署名。

那麼,大法弟子匿名舉報江魔,對應舉報信的格式,應書寫如下:

舉報信(或者寫「關於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舉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被舉報人:江澤民,性別:男;年齡:89歲;民族:漢;1993年到2003年期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89年到2002年期間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1989年到2004年間擔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肆意踐踏法律、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徹底摧毀了文革後有所恢復的司法系統。文革後稍許恢復的良知、道德、正義、公平等基本價值理念,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再一次被徹底地摧毀了。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個人遭受的迫害,或者個人了解的具體迫害事實,比如當地被迫害致死的嚴重案例)

江澤民違反《憲法》、《刑法》條款內容如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人格不受侵犯」。江澤民違反《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三十八條。江澤民還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江澤民違反《刑法》第十五條、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等等(可根據具體事實寫相應的條款)。

《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級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鑑於被舉報人江澤民對上述《刑法》條款和《憲法》權威的觸犯、對《憲法》權威的侵犯,以及其在國家主席職位上的犯罪影響,以及使國家的根本利益遭受到的極其嚴重的巨大損失。江澤民對上述《憲法》各條內容施行的違反、妨害和破壞,已經使國家從最根本的概念上和最基本的結構上出現了解體的危險,其行為已經具有了背叛國家根本利益、即叛國的性質。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在《憲法》為根本保障的社會環境中生活的、對國家公共財產有廣義享有權和具體使用權的、國家的構成部份和人民的一員,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損失,已經廣泛而深遠的侵害了我作為國家公民從精神世界的高度和生活環境的層面的全部利益。

為此,我依據《刑法》第397條、第251條、第246條,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這五項罪名舉報江澤民,請對江澤民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調查收集其更多犯罪事實,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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