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概是二零零二年,我去同修甲家,她接了個電話後告訴我:「那個人打錯電話了,我告訴他要記住『法輪大法好』,他很高興。」
「大姐,你可要注意電話監控啊!」她望著我說:「你懂得甚麼叫監控!」
我笑了。《明慧週刊》上同修的文章中介紹了電話被監控的常識,千真萬確。有篇文章敘述:因兩個同修在通電話中用了敏感詞句,不一會兒警車就來了,警察敲開了同修的家門,進屋後四處掃視……
甲不在家時,她的丈夫(同修)對我說,甲同修不注意安全,並讓我和她說說這個問題。
甲原本就是熱心腸的人,對促進整體提高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掉隊的、有怕心的、法理不清提高不上來的,她沒有聯繫電話,也會想盡一切辦法找到同修,在法理上交流,我們都很佩服她。可能她對恭維的話聽多了,不喜歡聽逆耳之言,她告訴我她要回老家了,不讓我去她家了。我向內找:當時自己只是就事論事指出她不注意安全,並沒有在法上交流。
師父告訴我們:「你的安全也影響到其他大法弟子的安全,所以這方面一定要注意,要重視,不要被舊勢力的因素鑽空子。國外的很多學員看到國內大法弟子不注意安全,說不上話,乾著急。不注意自己被迫害也要給其他人帶來損失啊。」[1]
我流離失所兩年後,帶著孫女去同修甲家。二樓坐在平台上打撲克的便衣警察見我上樓,停止了打撲克,並注視著我,當時我並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未多想,到甲家辦完事就走了。還有兩名同修帶個女孩剛到甲家大樓門口,就遭到盤問,此時便衣警察的手機響了,在師父的呵護下,同修上了出租車。
我曾經叮囑甲不能在某個房間裏做甚麼,如果用望遠鏡窺視那個房間,就會看得很清楚。有個常去她家的同修被盯住,警察說:「我們在對過,用望遠鏡觀察一段時間了,我們白蹲坑了?!」他們確認這個同修常去甲家,便扭住不放。為此,這個同修被非法勞教,出來後,她對我說:甲說她家很安全,還說街道工作人員說她做的好,結果……
這不是人對人的迫害,是另外空間操縱的,電話被監控那可就不是街道等說了算了。他們採用對座機、手機、望遠鏡等監控手段,跟蹤、蹲坑、手機定位等方法抓人,據同修說就在這一天,有三十幾名同修被抓,有被非法判重刑的、勞教的。宇宙中有無量無計的人企盼得救,這是多大的損失啊!不能否認甲同修夫婦為證實大法付出很多,可這些付出能彌補得了這巨大的損失嗎?
聽說甲同修三件事做的挺好的,我深感欣慰。我默默的祝福她,不負師望:精進!精進!精進!
(二)
在訴江大潮中,我有幸與乙同修巧遇,她廢寢忘食主動承擔證實大法的工作,在方方面面給予我很大的支持、幫助,對我的促進較大。
初次去她家,手機開機躺在桌子上,陪伴迎來送往的同修。看樣子這是習以為常了。我向她提出手機安全問題,她不以為然的說:「不承認舊勢力的安排,這手機就是法器……」
我說:「注意安全不等於怕,忘乎所以不在法上。」不承認舊勢力的安排是要付諸行動的,對手機採取防範措施,用正念善用可稱其為法器,否則就是竊聽器、錄音機。
迫害之初,某同修與另一名同修打電話掛機以後,電話鈴聲又響了,她拿起電話,卻讓她大吃一驚,電話裏傳來剛才她與同修通話的錄音。
師父多次講了有關安全方面的法,師父為我們大陸弟子操盡了心。只要是師父講出來的就是法,不遵照大法去做,對啥事都滿不在乎,自以為是,被邪惡鑽了空子,抓住了把柄,就會給證實法救度眾生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這些年血的教訓很多了。
師父說:「你老是慈悲的,與人為善的,做甚麼事情總是考慮別人,每遇到問題時首先想,這件事情對別人能不能承受的了,對別人有沒有傷害,這就不會出現問題。」[2]如果我們能夠修出真正的慈悲,心繫大法,心繫同修的安危,心繫蒼穹無量無際亟待得救的眾生,我想一定能修去那顆為私為我的怕麻煩之心。時時以法為重,以他人的安危為重。
修煉人能吃苦中之苦:臨去同修家前半小時,取出手機電池;同修來到家中,把手機轉移到其它房間;多走幾分鐘,去食雜店打電話與同修聯繫,回來時,再爬樓梯走進家門。這也算不上吃苦吧!修煉中無小事,做到才是修。
現在我去乙同修家,一進門,她就把手機轉移至其它房間。我建議她不要再用訴江公開的手機號碼與同修聯繫了。她很為難的說:「師父會保護的,師父不會讓我損失這300元錢的(便宜手機和卡的費用)。」
寫稿至此,我想起迫害剛開始時,我用電話亭的卡與同修聯繫,有二、三次,我掛完電話忘記把卡取出就走了,那時資料點資金緊缺,我很心疼這點錢。可事後才得知,我市一次次的抓人,這其中就有我用卡與其聯繫的同修。由此看來,我遺忘取卡之事也不是偶然的。
乙同修家不富裕,她的錢也是為證實大法所用。但現在只要資料點需要資金,都有同修慷慨解囊,換手機也是為大法所用。我是考慮整體安全,權衡利弊才提此建議。周邊農村某同修的丈夫是較有身份的人,有時參加上邊的會議。他聽說:凡是當地訴江的大法弟子分開的手機號全都被監控了,還說現在他們訴江就先別動他們。
那個毒藥在還沒徹底的清理乾淨之前,你想讓它不毒人,能辦得到嗎?不能因為環境的寬鬆而掉以輕心。
現有層次所悟,若有不在法上之處,懇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李洪志師父著作:《洛杉磯市法會講法》
[2]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6/1/28/154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