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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被勞教迫害 上海金聞鋒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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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原上海寶鋼股份公司職工、法輪功學員金聞鋒二零一五年九月要求法辦江澤民,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在全國範圍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金聞鋒陳述他本人被迫害經歷:

我原在上海寶鋼股份公司技術部(現製造管理部)檢測中心電爐分析室工作,於一九九八年底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在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下班途中,我被上海寶山分局國保科非法抓捕,關進寶山看守所,被非法上銬九天,期間在審訊室被審了三夜二天,警察不讓我睡覺。八月下旬,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名非法勞教兩年,卻不給看勞教判決書。我在看守所裏按規定提出申訴,卻沒有任何回應。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我被非法押往江蘇大豐上海第一勞教所二大隊一中隊(集中關押上海法輪功學員的中隊)關在九號間,四名勞教犯看我一人。組長戴文虎(黑龍江人)規定要我坐小板凳,面朝北窗(後窗),腰挺直,腳和膝蓋並攏,大腿和小腿成直角,雙手放在膝蓋上。每天六點左右起床,晚上十、十一點睡覺,刷牙、洗臉、吃飯、大小便、軍訓都在房間裏,其餘時間就這樣坐,不准動。按隊長講要這樣嚴管一至一個半月,當時我堅決抵制,不配合他們,因此嚴管也就沒有搞下去。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凌晨,我們全中隊突然被全部調回上海青浦第三勞教所五大隊。法輪功學員集中關在底層一中隊,個別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其它大隊下屬中隊。我由於抵制迫害,拒絕穿勞教服,被先後關在三中隊、四中隊,後關進了三所嚴管一個月,以後關到了三所二大隊一中隊,中隊長就是後來調到專管中隊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項建中。他曾經當著我單位裏來看我的人的面講,在勞教所裏就是心理上折磨,肉體上摧殘,他還曾講過殺一個人是殺人犯,殺成千上萬的人就是「英雄」的歪理。充份暴露出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醜惡、凶殘的真面目。

酷刑演示:罰坐小凳子</td

二零零三年五月下旬,我被調到專管中隊,經歷了以下幾種酷刑折磨:1、坐小老虎凳,這是一種繞線圈的小圓凳,三十幾釐米高,腰要挺直,小腿與地面垂直,雙腳並攏,面對牆上貼著誣蔑大法的幾行字,不許閉眼。動作稍不到位,立刻遭到一頓毒打:一種打法叫「抄蹄筋」──惡人用手抓我的大腿筋,用拳頭狠打,用腳猛踢大腿兩側;不到三天,大腿下的皮膚一片紫黑色,走路像一腳踏空了,一瘸一拐的。腿不能彎,不能蹲,坐小圓凳時,必須撲倒在地上,用手撐著爬上圓凳坐上去。二、將我摁在牆角邊坐在地上,惡人司導龍先用腳尖踢我後腰,後用腳跟猛踹,用膝蓋猛頂後椎骨。三、不給睡覺,惡人輪流看著。四、撕大腿:一人捂嘴、二人摁住手臂,再有一人把一個方凳塞在我兩腿之間,另有二人用力把兩腿向兩邊掰開,撕裂大腿。參與迫害惡警是以項建中為首的中隊警察,包夾的惡人有:金楊官、佔壽文、王大成、司導龍等。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被釋放。

二零零三年七月被安排在寶鋼下屬的上海寶鋼開發總公司新事業公司工作(未被安排在原單位,這也是迫害)。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寶鋼「610」負責人吳金耀夥同寶山分局國保科及「幫教」成員突然來到我工作處,意圖綁我去洗腦班,我堅決抵制;他們又向我家人和同事保證:先去看看,晚上回家。我就去了青浦洗腦班看了,晚上九點回家。第二天,讓我到公司談話,在公司我說可以在這裏公開做對我的「教育工作」,但他們不同意,還對我保證說可以每週週一送我去青浦洗腦班週六接我回來,把我騙去了洗腦班。在洗腦班裏,白天有三個人看著,放誹謗大法的錄像帶逼著我看;晚上有兩個人陪著睡,門反鎖。他們經常恐嚇、威逼,手段十分邪惡。一個星期後他們失言了,第二個星期後,我絕食抗議,第二天單位來人接我回家過雙休日,我回來後堅決不去洗腦班了,因為我覺得我又沒犯法,憑甚麼要去洗腦班像犯人一樣聽他們訓斥失去自由,七月七日我去單位照常上班。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我在上班時被寶江公安分局國保人員綁架至寶江分局,後被非法關押於寶江看守所,期間在審訊室呆了三夜二天,惡警不讓我睡覺。還威脅我說要開除楊某某(以其看過我給的《轉法輪》為由),最後見問不出甚麼,就以我給他人看法輪功書籍是違反公安六條為由非法勞教我二年。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又被非法押往上海青浦第三勞教所法輪功專管中隊,這時的專管中隊已經搬到了三所醫院裏面的一幢大樓的三樓。期間被強迫無時間限制地面壁坐於方凳,牆上貼著法輪功是X教的字,眼睛不許閉著,從早上五點多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兩點;強迫看誣蔑法輪功的電視;被包夾犯人按著頭往牆上撞。期間,寶鋼派人來勞教所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我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被釋放,為了工作的事去問過寶鋼勞資科,答覆是按合同規定被勞教可以開除,不管當事人承不承認勞教的合法性。我也向當時的寶鋼領導寄過掛號信,但沒有收到回覆。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寶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寶江公安分局、上海市青浦勞教所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上海市寶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寶江公安分局用非法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上海市610辦公室、上海市寶山區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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