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淑玲控告說: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致使她丈夫李玉章離世。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特請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提起公訴,強烈要求: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並予以法律制裁;依法恢復法輪功的名譽;賠償控告人及其家屬精神與經濟損失。
下面是趙淑玲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法輪功利國利民
我是一九九七年七月有幸修煉法輪大法的法輪功學員。修煉前身體很不好,患有:四節腰椎增生(不能彎腰,起臥需人扶)、腿痛、氣管炎、口腔長期潰瘍等疾病;脾氣也特別不好,看誰都不順眼,愛生悶氣,丈夫、孩子一見我不高興,都儘量避開我,不敢發聲。修煉法輪大法後,我按照「真善忍」宇宙真理標準做人,整個人都變了──身體所有的疾病症狀很快全部消失;脾氣、性格也變得平和、開朗起來。孩子、老人看到我的變化都非常高興,家裏從此充滿了歡笑。
我丈夫李玉章修煉法輪大法後,心臟病、肝病、胃病等所有疾病症狀也都很快消失了,身體康復,人也樂觀、勤奮起來。
我們夫妻兩人齊心協力開辦的裝修公司與海綿泡沫廠經營的紅紅火火,家裏家外其樂融融,兩家的老人與兄弟姐妹們、孩子們都感受得到了我們修煉法輪大法後給家裏帶來的幸福與快樂。是我們慈悲偉大的師父給了我們第二次生命。修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於己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被控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
被控告人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踐踏憲法和法律、濫用手中權力於一九九九年七月發起的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瘋狂鎮壓,使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了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中國政府專門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一個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政策,致使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任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發動的滅絕性迫害運動,導致控告人趙淑玲和丈夫李玉章及子女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一、控告人趙淑玲(我,以下同)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早晨,我去五指山煉功點煉功途中,與另外幾名上山煉功的學員一起被警察綁架到了六號派出所,登記後,強迫我們寫「不煉功、不進京、不上訪」保證書。從此,我失去了合法的煉功環境。
二零零一年八月四日晚,我和法輪功學員王廣祿、王淑霞、楊曉紅、付德田五人依法向家鄉同胞發放真相資料途中,被鶴崗市興安區峻德派出所姓魯的所長、警察孟凡武、巡警大隊的警察綁架至峻德派出所,分別遭到警察刑訊逼供。孟凡武對我一邊用低級下流的語言辱罵著,一邊搧耳光和拳打腳踢。第二天一大早,又換兩名警察對我刑訊逼供,魯所長在門外看著他們將我摔倒在地,拉起來再往牆上、櫃子上撞。大法弟子王廣祿被戴上手銬和腳鐐,他是我們五人中被打得最嚴重的。直到六日凌晨一點多我們五人被押到鶴崗市拘留所。從四日晚到六日三天時間,警察沒讓我們喝一口水,吃一口飯。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撞頭 |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下午,峻德派出所警察又將我和王廣祿、王淑霞、楊曉紅、付德田五人非法轉押到鶴崗市第二看守所,同時對我家進行了非法搜查,並把我的丈夫、女兒、兒子綁架到了第二看守所一起審問,給我的家人造成了莫大的恐懼與恥辱。直至今日,那個時期的陰影還深深的影響著孩子們的心理健康。
酷刑演示:戴鐵支棍 |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我和一些法輪功學員在鶴崗市第二看守所被嚴重迫害。每天從早六點開始到深夜十二點我們被強制碼坐。我們不服從獄警們的非法要求,被獄警們強行戴上手銬、腳鐐、支棍(一米多長的鐵管)等刑具,銬到地環上。坐地環、帶支棍沒辦法上廁所。我們絕食抗議看守所對我們慘無人道的摧殘迫害,被警察野蠻灌食──由多人按住,用刀子、勺子等工具撬開法輪功學員的嘴硬往裏灌鹽水和玉米粥,我的牙齒被弄壞好幾顆,一百七十多斤的體重被折磨得骨瘦如柴,身體越來越差,心跳的走路都費勁。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我被非法批捕,非法羈押到鶴崗市第一看守所。後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零二年五月末,我和法輪功學員王淑霞、楊曉紅、梁偉被第一看守所所長李英晨送到哈爾濱女子監獄。在去哈爾濱之前,李英晨勒索我家人每月三百元伙食費。到了女子監獄體檢時,我們都因身體不合格被獄方拒收,但李英晨為了達到其目的,就請獄醫吃飯,給獄方人員送禮,最後監獄將我們收下。
二零零二年五月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我在哈爾濱女子監獄被強行洗腦、強行轉化、強迫參加體力勞動、被野蠻灌食、關水牢、蹲小號、上刑具等酷刑折磨。其中還被迫體檢,強迫採血化驗四~五次。
二零零二年六月我被分到女子監獄第八區強迫勞動,做服裝。同時,省裏給女子監獄下了任務,轉化一名法輪功學員獎勵一萬元,第八區法輪功學員最多時有六十多人,在利益面前獄警們喪心病狂,監區長崔某、吳某利用刑事犯人集各種手段迫害轉化大法弟子。我和另一位六十七、八歲的大興安嶺的法輪功學員王秀蘭因為不轉化,被強制在走廊裏蹲著,不讓睡覺,一蹲就是幾天,直到我們都站不起來、不會走路、嘔吐為止。
二零零二年九月獄警因我拒絕監獄的體力勞動,就命令幾名刑事犯將我從監舍拖至三樓車間裏,我的衣服被磨破,整個後背被拖的血肉模糊,然後將我銬在暖氣管子上。第二天監區長命令犯人將我投入了陰冷、骯髒、爬滿了蟲子的地下室小號裏,扒掉我的外衣,只剩背心、短褲;雙手銬在地環上,站不起來,躺不下,只能一個姿勢坐著;每天給我送兩次玉米糊,允許上一次廁所,趕上來例假也不許換紙,更別說換衣服了。在地下室裏,我被整整關押了十五天。
二零零三年春天,我和多名大法弟子因拒絕體力勞動被獄警上酷刑──戴手銬、吊床、上大掛、蹲小號、砸地環、太陽曬、坐鐵椅子等;或把我們關在黑屋子裏不許動,稍一動就遭到刑事犯們的毒打。獄警把我和幾名大法弟子關進水房,雙手背銬、強行灌食──他們在玉米糊裏拌入很多食鹽、加上涼水,用擴口器將每個人的嘴擴到極限然後,再插膠皮管往裏灌,致使我頭疼欲裂,昏迷後醒來看到滿身都是鼻涕和鮮血;還將我們背銬著、捆綁雙腿放在走廊的水泥地上達半個月之久,不讓吃喝,不讓洗漱。
中共酷刑示意圖:上大掛 |
監區的殘暴引來全監區法輪功學員的抗議,全部拒絕出勞役、報數等。結果引來獄警們更加殘酷的迫害,他們將所有八監區的女性法輪功學員帶到男監院裏,一個警察和一個犯人手裏拿著一個叫小白龍的皮管子抽打著強制跑圈的大法弟子,連七十多歲的老人也不放過,都被打的遍體鱗傷。還用一根長竹竿將十幾名大法弟子背銬在一起放在走廊的水泥地上十幾天,用牙籤將眼皮支上不讓睡覺,讓犯人拿一個饅頭餵大法弟子,每人每天只能吃一口,不給水喝;誰要是睏了打盹就會連累其他法輪功學員跟著挨打,甚至還有的法輪功學員被用大針扎手指甲和腳趾甲。法輪功學員王建平被折磨的精神近乎失常;商秀芳被獄警把腳趾甲踩掉了;還有的被折磨的神情恍惚,不堪忍受就跳樓摔成很重的傷。
酷刑演示圖:十指插針 |
當時我被綁在床腿上、強迫站在男監院子裏罰站、太陽曬、強化洗腦等,獄政科的幹警肖林和犯人朱玉紅、李桂紅一起對我施暴,二十多天以後我臉上的傷痕還依稀可見,我才感覺不到了疼痛,這樣的殘酷折磨持續二個月左右。在四年的監獄生涯中,這種殘忍的迫害幾乎每天都發生著,因為總有新的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抓進來。
我被監獄整整迫害了四年。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九死一生的我終於回到家裏,可是等待我的卻是我的丈夫李玉章因為修煉法輪大法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
二、丈夫李玉章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一年,李玉章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曾被刑訊逼供後送到鶴崗市勞動教養所。在鶴崗市勞教所被迫害的腦骨凹陷、小手指骨折。
李玉章 |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早五點,鶴崗市南山公安分局局長魯某(就是曾經抓捕我的原興安公安分局峻德派出所的所長,因迫害法輪功被升級)帶隊領著幾十個警察和社區主任周文梅非法闖入我家,不容分說將我丈夫李玉章綁架,隨後對我家進行了非法搜家,搶走二本大法書籍。同時將我和我兒子李海東綁架到鐵西派出所進行非法審問,不讓我們吃飯,到晚上八點才將我和兒子放回家。當第二天我給丈夫李玉章送飯時,被警察推出來,不讓給他送飯。所長苑某說:「願意哪告哪告,這是共產黨的天下。」
李玉章被非法關押在鐵西派出所的四天裏一直不許吃飯,被銬在椅子上遭刑訊逼供。同年他被非法勞動教養一年,非法關押至綏化勞教所。在綏化勞教所,李玉章被警察強迫出勞役、強制洗腦、辱罵,遭普教拳打,身心受到沉重打擊後精神崩潰,內心被迫放棄修煉而患上了不治之症。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李玉章在綏化勞教所被迫害的骨瘦如柴,肚子腫大不能行走,勞教所怕擔責任通知鶴崗市南山區610前去領人。當我和女兒把他接回來時,他已經被折磨的不成樣子,再也看不出以前那個風趣幽默和藹可親的人了。由於迫害,我們身無分文,沒辦法向親朋好友借了二萬元錢給他住上了醫院。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李玉章離開綏化勞教所僅兩個月在鶴崗礦務局總醫院含冤離世,年僅五十八歲。
我和丈夫李玉章因被綁架、勞教、判刑多年,我們夫妻倆苦心經營的裝修公司和海綿泡沫廠也被迫關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至少上百萬元。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到二零零六年短短七年間,我被迫害的家破人亡。我年邁的婆婆和年老的父親因承受不了巨大的打擊,分別於二零零二年末與二零零三年不幸去世。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我及家人所遭受的上述種種迫害,是被控告人江澤民枉法、濫權施用懲罰、獎勵等株連、縱容手段綁架各級黨政軍、司法系統公職人員參與所致。
1、違反了《中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2、觸犯了《中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迫害罪。
3、違反了《中國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4、違犯了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