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來,簡陽市的國保大隊羅蛟、李光家、施尚遊和各街道辦事處、「610」、維穩辦和各派出所等人員,身著便衣,不帶任何法律文件和證件,非法擅闖民宅,以起訴江澤民一事為由抄家,搶走私人物品,拍照,強行簽字等。他們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不准法輪功學員相互接觸,並追問是誰安排起訴江澤民的,還把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控告信拿出來,當著法輪功學員的面念讀。
法輪功學員曾林華、王永仲、文大姐、王伯瓊、王玉清、黎宇、黎志、胡元珍、黎國才、胡凌英、楊孃、鐘一、陳文顯、陳光志、張德秀、萬林功一家、曹建芝、陳澤鳳、謝冬雲一家等二十多人都被非法查詢過。
根據中國最高檢察院二零一二年二號文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中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院人員進行,詢問時檢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規定要出示證件。
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不僅是原告,也是證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屬於全國及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應該由最高檢察院授權地方檢察院委派兩名檢察人員並出示合法證件對控告人進行詢問。法輪功學員郵寄給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訴狀怎麼會到了警察或行政人員的手裏呢?警察或行政人員持有檢察官或法官才能持有的訴狀本身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