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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銅陵市七旬潘長兆女士被冤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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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安徽報導)安徽省銅陵市法輪功學員潘長兆(女、74歲)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被銅陵縣法院一審冤判四年。潘長兆當庭表示上訴,並與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向銅陵縣法院遞交上訴書。

此前,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安徽省銅陵縣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潘長兆、洪建生、李同芳進行開庭非法審判。警察以非法抄家得到的法輪功資料、書籍、光盤,將他們構陷到法庭。潘長兆一直沒有被收監,而60多歲的洪建生、李同芳在被非法關押中遭受威脅利誘。

非法庭審時,潘長兆沒有請律師,法官不給她自己做無罪辯護的機會。

潘長兆在上訴書中提出上訴請求:

1.撤銷銅陵縣人民法院(2015)銅刑初字第00132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大法無罪。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輪功學員未破壞法律的實施。

關於法輪功宣傳資料的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三、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是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兩高(最高檢察院、法院)下達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法規;潘長兆放下個人安危,依法控告江澤民,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違反《憲法》,干擾公民的法律訴訟權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從法律角度說,憲法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目前等待銅陵市中院通知。

潘長兆因身體原因被看守所拒收,取保候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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