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救同修過程中的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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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我以前參加小組學法,有時也出去講真相救人,但基本是自己做,可能是個人修煉狀態所限,總是不精進。直到參與營救被迫害同修之後,感到修煉狀態有所突破。體悟到,似乎以前是一個修煉狀態,參與營救又是另一個修煉狀態了。後者涉及的面更寬,好像是從一個小圈子裏走到了大環境中。當同修被迫害時,能立即參與其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包括做一些與此事相關的配合,如發正念、寫真相信、打真相電話、粘不乾膠貼、陪被迫害同修家人去要人等等,並不影響自己以前的項目,又實現了整體配合,當營救結束後,又回到以前的項目中。真正感受到了師父在講法中所說的「大法弟子作為一個整體在證實法中協調一致法力會很大。無論大家集體做事還是自己單獨做事,大家做的都是同樣的事,這就是整體。都在講真相、發正念、學法,具體上做事不一樣,分工有秩,聚之成形,化之為粒。」[1]從中師父點悟了許多法理,感受到師父在拔高我。

一次與被迫害同修未修煉的女兒聊起來,她說她媽媽在外面講真相很積極,回家就說我今天救了多少人。她總感覺她媽媽有完成任務的意思,那個救人的心不純。她疑惑,那個嘴上說同意三退但心裏並不想退和嘴上說不退,但實際真是知道共產黨不好的人,按我們的標準,是得救了還是沒得救,但她媽媽只是說她不懂。我意識到我以前講真相,有時也只追求三退人數,或者只是為了做事而做,好像是做給誰看,看我做了,而在是不是真相講到位了,那個人真的明白了,這方面用心不夠,的確救人的心不純,而隨口說救了多少人,真是將話說大了。

還有一次為爭取營救時間,我們與家屬溝通請一位本地律師先會見被迫害同修了解情況。我們電話聯繫了以前給別的同修被迫害的家人做過一次會見的律師,他同意會見,但律師費比上次會見高很多,他卻說與上次要的費用是一樣的。恰好上次請過此律師的那位同修在身邊。我提出讓請過此律師的同修再打打電話與律師溝通,看能否以上次的費用請。同修指出我不對,至少是不信任律師。我一下想到,我動了常人念了,立即正念否定,約好第二天見面再談。

第二天,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因工作原因沒有時間與律師見面,委託我與另一同修代為相見,約定電話溝通沒有問題後直接帶上律師去他單位簽約。律師仍然堅持他提出的費用,因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只願意出上次的費用,並不願意讓同修們分擔多餘的費用。同修與我商量,跟律師約定,多出來的費用,我們分擔,不告訴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就行了,律師同意了。並提及他不能直接向所裏報是法輪功的案子,所裏不能批,只能以其它的理由向所裏報,也就是不能走正規程序(上次會見也是如此操作),但可以見到人。律師拿了我們代付款去所主任處辦理了相關手續後,我們一起去找被迫害同修家人辦手續,但我不知怎麼的心裏就是不踏實。

途中律師說司法局不讓律師代法輪功的案子原因是,當事人不認罪,所以律師都代無罪辯護,而司法局認為,如果律師做無罪辯護,那麼在律師界就會認為法輪功無罪,與中共當局的認定相違背,所以不許律師代。我一下意識到不能請此律師會見,因為在費用方面和律師上報案件方面都違背了大法真善忍的原則,並且不走正規法律程序,起不到此案在司法方面應起的作用,表面效果是爭取了了解事情的時間。雖然請願意為我們會見被迫害同修的律師很難。可是我們的責任是將過程走正,而不是追求結果。其實頭一天關於律師費的事,師父就在點我了。接下來的時間裏,我又為如何向律師解釋而苦惱。找到了我有愛面子的心。我心裏向師父認錯,並且決定就按事實來溝通,取得大家的理解。結果非常圓滿解決了此事。

當同修被迫害的消息傳過來的時候,已經有同修第一時間與被迫害同修的家人接觸過了,但是反饋回來的基本上是同修家人的負面信息,不理解、不配合、難溝通等。當我們本著善念爭取與被迫害同修家人見面溝通的機會,並在見面過程中不帶任何觀念,只為同修好去做事的時候,家人的態度非常友善。一次與同修家人溝通時,其家人提出對請律師能達到的效果沒有信心,所以不想請。我們沒有隨之而動,只是將該講的講到,讓其家人自己去選擇,結果最終其家人願意配合請律師參與營救。我悟到每一次與同修家人見面的機會,都是一次講真相的過程,過程中要端正我的心,放下我的觀念,不把看到的當真,不求結果,做好過程,才能爭取同修家人的配合。

在營救同修過程中我悟到,每一次與律師見面的機會,也是講真相與證實大法的機會,無論是經驗豐富的律師還是初次接觸的會見律師,他們都是有緣人,雖然有的似乎了解真相了,但畢竟與修煉人不同,每一次與他們合作的過程,都是他們進一步了解大法的過程。所以不能只為做事而做事,我就經歷了一位有勇氣接會見的律師,我們不斷的一次又一次在與其接觸過程中講真相,他從一開始只答應會見,到後來可以給我們帶消息給同修,再到願意在外地為同修打全程辯護,正念在不斷加強,他在隨我們的努力而改變,我為這個生命的覺醒而欣喜。

當然也有做的不足的地方,一位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因維護司法權利與法官有了對立,而我們沒有及時向內找,歸正我們自己,同時加持律師的正念,表現出法官在會見中不斷給律師製造麻煩,導致律師越來越對自己的辯護失去信心,結果導致案件停滯。

營救過程中,同修之間的溝通非常重要。營救中,我會接觸到很多以前從未謀面的同修,每個同修都有自己的修煉狀態,我悟到不能評價同修,不能以自己在法中的認識強加給同修,不能將同修在我面前的表現當真,只能遇事找自己,在法上與同修的多交流,實現整體提高。

與同修的配合也是我提高心性的機會。有時會執著於自己的方法與認識中,而與同修爭執。但師父的講法突然打進腦中「其實你們知道嗎,那些大覺者呀,他們在天上有很多事情也是要互相協調、商量的。釋迦牟尼佛講過,如來佛如恆河沙數,也就是說天上的法王,只是佛這種神就像恆河的沙數一樣多。這還是一個小數,他指的還是在他的境界中看到的。那麼其他神呢,佛只是宇宙中神的為數很少的一種,有無數各種各樣的神,多的無計其數,無量眾生。」[2]

我知道我要學會配合,而不是強調自我。一次與一位同修上午陪被迫害同修的家人與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後,被迫害同修的家人提出下午要去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同修說他下午有事,讓我陪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其實我也有事,並且認為同修的事根本就是在情中的觀念,下午的事本應該他去做的,從而在心裏有了埋怨,雖然表面上沒有表現。但很快我悟到我不應該埋怨同修,應該向內找。我知道我自己有觀念,我的事比同修的事更重要嗎?下午的事為甚麼我要認為是他必須做的?我的私心在做怪。我放下我的事和我的私心,陪同被迫害同修的家人去公檢法部門的時候,我突破了很多,師父給我機會讓我講真相,被迫害同修的家人與我配合的很好。回程中我看到了彩色的光,我知道是師父在鼓勵我。而我自己的事情雖然晚了,但在師父巧妙的安排中,都解決的很好。

我悟到做事情只要悟到了是師父要的,就應該立即去做,不要拖延。因為我是師父安排的事中的一個粒子,我在整體之中起作用,每一個粒子都要起到該起的作用,因為是整體的需要,事情一定會按預訂的計劃執行,如果我達不到要求,那麼一定會有其他粒子補充上。而我沒有起到我應該起的作用,就是沒按師父的要求去做,真正損失的是我自己,而只有學好法,才能知道師父讓我做甚麼。

在做事過程中不能加自己的私念。例如跟律師講真相,我跟同修提出應該跟律師講真相,律師明真相以後會起到甚麼作用,同修笑我說,我覺得你對律師的期望太大了。我一下悟到,我是追求結果而做,我想讓律師起到我想要的作用,所以我要跟律師講真相,而不是真正為了律師好,我將私心加在其中,我立即純淨我的念。

營救同修中,我還悟到不能執著於我所參與的事情,不能在同修中形成我做這事最合適的觀念,而一有類似的事情都往我這集中。因為師父要的是讓每一位同修走出自己的路,每一個同修都可以選擇做這件事情,都能在這件事情中提高自己,我只不過比其他同修早做一步,有點經驗而已。其實最好的狀態是哪個學法小組的同修被迫害了,哪個小組就臨時成為營救小組,自己聯繫家屬,自己找律師,自己發布消息,其他同修做配合,就象資料點遍地開花一樣。

所以有時,當有同修提出不願意麻煩,不願意參與,想往外推事的時候,我卻知道了,那是師父讓我參與的,一定與我修煉相關,所以我願意放下一切我手頭能放下的事情,積極參與其中,最終發現就像師父說的: 「單純學法、個人修煉那個時期已經過去了,現在就是大法弟子在圓滿你們最後的東西、你們所需要的那一切。」[3]我珍惜一切機會,義無反顧去做。

個人修煉層次所悟。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四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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