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麗萍 |
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六一零」恐怖組織及包括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 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一手挑起、煽動、策劃、組織並推動實施了一場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六一零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 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被綁架到各地「六一零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
范麗萍和丈夫張戈原本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民航局正式職工,被迫害流離失所來到長春。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張戈被長春市出租車派出所謊騙,遭長春市國保支隊與綠園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抄家。妻子范麗萍也被綁架,次日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張戈在對江澤民的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
一、控告人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我是一九九六年五月學煉法輪功的,在學法輪功之前,我酷愛賭博和吸煙,知道這些惡習不好,但也戒不掉。學法輪功後,我不但改掉了這些壞毛病,更加明確了應該做一個符合真善忍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集團栽贓迫害法輪功後,對我們的國家及政府抱有希望和信心的我,於二零零零年末來到了北京說出我的心裏話,告訴政府,「法輪大法是正法,法輪大法好!」而讓我大感失望的是,不但沒有一名工作人員聽我說出我學法輪功身心受益的心裏話,取而代之的是被天安門廣場派出所送到哈爾濱駐京辦,對我進行非法關押迫害。哈爾濱市香坊區中山路一名警員和我單位一名叫竇起濱的人直接將我劫持回,送到香坊區公安分局非法審問後送進香坊區看守所非法關押十天左右。同時就因為我學了法輪功,對我的家人也不依不饒的迫害,當時中山路社區(好像叫居委會)勒索我父親二千元,叫不許進京押金。
二零零一年剛過完年,因單位要送我勞教並想強制轉化我,強迫我放棄做一個符合真善忍的好人,我被迫離開單位,到處流離失所。後單位直接登報,將我和妻子非法開除公職。我是黑龍江省民航局運輸處值機室的一名正式員工,我的妻子范麗萍和我是一個單位的,我妻子也修煉法輪功。
流離失所後,我們來到吉林省長春市生活,為了生計,幹過很多吃苦受累的活。二零零六年,我開起了出租車。
二零一四年夏季,回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公安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去照換代身份證,戶籍民警不給照,讓我找管片民警劉俊峰。劉俊峰說因為我是煉法輪功的,不能給照,讓我去找香坊區國保大隊。因為香坊派出所一直推脫不給辦理身份證,給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包括這封控告信用的都是一代身份證號碼。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號上午十點左右,我接到長春市出租車派出所的電話謊稱有一個客人坐我的車把東西拉到了車上,希望我到出租車派出所核實一下。我開車來到出租車派出所,屋裏有三個沒著警服的人,問我是否煉法輪功,我說是。他們就拿出手銬給我銬上,拿下我的車鑰匙和我的家鑰匙和一部手機後,強行推我上了一部白色的捷達車(三個人押我)開到我家小區,我家住六樓,他們夥同事先埋伏的六、七個人,拿我的鑰匙開我家的門,把妻子(范麗萍)非法帶走,搶走了我們的法輪功書、資料、電腦打印機等等物品。參與迫害的是長春市國保支隊,綠園區國保大隊,綠園區公安分局,還有綠園區公安分局城西鄉派出所的共有十多人(人名和警號不詳)。
我和妻子(范麗萍)強行被帶到城西派出所,非法詢問我到後半夜,由三名綠園區國保人員(名字不詳,沒有著裝)將我送到長春市葦子溝拘留所。我妻子十五號半夜先被帶走。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號晚七點左右,葦子溝拘留所管教喊我的名字說收拾東西,將我帶到一樓,有二人(著警服)將我反銬上(兩隻手被轉到背後扣著),押上一輛警車帶到綠園分局,非法審問,三個人有一個人是城西派出所所長董志鵬,還有一個姓劉是綠園分局副局長,還有一個不知姓名。他們三個審問我做資料的錢是從哪來的,我沒回答,他們就威脅我,不說就向你姑娘使勁,我說那錢是我自己掙的。
三個人出去商量了一圈後回來告訴我說:你妻子在送往女子看守所的路上,在長春市樂群街醫大一院二部三樓檢查身體「畏罪逃跑」,從三樓跳下,經搶救到十六日上午十點左右無效死亡。當我要求見我妻子范麗萍的遺體和家人時,他們不同意,並強行將我送到吉林省長春市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使我根本不知道我妻子的情況,只能一個人在看守所默默的忍受這天大的不白之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城西派出所所長董志鵬和一個警員提審我說:讓我將我妻子的遺體認領走,我說我要見姑娘及親屬一面,他們仍然不同意,而且不停地說,讓我認領遺體的話。我一直拒絕。
二零一五年四月,長春市國保支隊支隊長(姓名不詳)及三人再一次非法提審我:第一句話就是:你認罪嗎?我說:我無罪。法輪功無罪,我即無罪。之後又說要協調政法委、六一零將我送到長春市法制中心(洗腦班,強制轉化迫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號,長春市綠園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所長董志鵬帶兩個人果真將我(以監視居住為由)強行送到長春市法制中心(洗腦班)迫害(地址:長春市奮進鄉),當時讓我在監視居住的法律上簽字,我沒簽。
整個一個洗腦班就我一個煉法輪功的,有兩個陪護的(後得知都是城西派出所的協警)、兩個做轉化的(男的叫祝嘉輝 女的叫李曉豔)。
這期間,長春市國保支隊支隊長,長春綠園公安分局劉姓副局長,城西派出所所長董志鵬繼續跟我談我妻子的事說:「因法輪功已被定為反動組織,舉例說在戰場上就是敵人。所以不能國家賠償,只能從生活困難或者救助的角度來談賠償問題。」
在他們的手段應該用的差不多了的時候,才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城西派出所所長董志鵬送我回家,繼續監視居住。
我從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改掉惡習,夫妻和睦、家庭幸福,到今天失去妻子、工作和家庭,這一切都是江澤民集團非法迫害法輪功造成的,而像我經歷的這場悲劇,幾乎所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都遭受著不同程度的迫害。希望司法機關認真核實我家的真實情況,秉公執法,伸張正義,將禍首江澤民繩之以法。
二、妻子范麗萍被迫害過程
一九九六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後改掉了自私的毛病,待人寬容了,使得家庭和睦,家人的笑聲漸漸的多了起來。可全家正在法輪大法給家人帶來的和諧和幸福時,一九九九年江澤民集團發動了令人無法想像的瘋狂栽贓陷害和迫害的運動,讓人感覺文革之風再次在中原大地掀了起來。為了讓政府和廣大的民眾了解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二零零零年末,范麗萍踏上了進京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的真實心聲之路。可結果卻是不但沒有人聽取民眾的心聲,反而是遭到綁架關押的迫害,原因卻是想做一個符合真 善 忍的好人,而江澤民不允許你做這樣的好人。在北京遭綁架,強行送回哈爾濱的女子拘留所拘留。
二零零二年上半年,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報,再一次被綁架並非法勞教一年。地點:吉林省長春市黑嘴子女子勞教所。
二零零五年,和丈夫、女兒一起去華聯超市買東西,買完東西出來時往一個自行車筐裏放了一張法輪功真相傳單,被警察綁架,綁到長春市西安廣場派出所,後被送到長春市大廣拘留所。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家做法輪功真相資料,警察拿著遭綁架丈夫的房門鑰匙將其再次綁架,帶到長春市城西派出所,非法審訊。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晚七點多,丈夫張戈在長春市綠園公安分局被告知:范麗萍在送女子看守所檢查身體時,畏罪潛逃,在長春市樂群街醫大一院二部跳樓身亡,具體原因至今不詳,辦案單位不給正面說法。
三、被控告人江澤民所觸犯的法律
這場由江澤民個人挑起、設計、命令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慘不忍睹的違法犯罪,給我們的家庭帶來的影響和損害是無法用語言和金錢來彌補的,范麗萍的遺體仍然放在吉林省長春市龍峰殯儀館封存。作為公民,我真的盼望這樣慘不忍睹的悲哀不要再發生在中原大地上,這種違法、讓人難以齲齒的事件對失去生命的一方和造成悲劇的一方都是對人生、人性的極大傷害和悲哀。
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 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 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 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 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 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 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 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6/4/6/156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