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向張亞玲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有能夠保護她,才能保護你,才能保護我。我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實際上就是為我自己作無罪辯護。如果法輪功(學員)有罪那麼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張律師還當場指出中共的公檢法系統假借法律之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幾點明顯錯誤。
一、法律是明確的,具體的,沒有抽象的,起訴書上連個被破壞的法律名稱都沒有指出,這種指控是不成立的,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二、法輪功修煉者自己煉功招誰惹誰啦?修煉法輪功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也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三、在1999年7月江澤民提出取締之前,法輪功已經在中國存在了七年,在這七年中作為國家主體的司法部門沒有看出法輪功是犯罪組織,那麼作為修煉者更不可能認為自己修煉法輪功是犯罪。所以即使存在破壞法律實施一說,也不是故意,而是過失,不構成犯罪。
四、依照刑法25條:共同犯罪概念,起訴書指控周向陽、李珊珊繫共同犯罪,是強加於當事人的又一個低級錯誤。
對於張讚寧律師的幾點闡述,法官很尷尬,無言以對。
7月29日晚間,辯護律師張讚寧抵達天津,準備為8月2~3日開庭的周向陽、李珊珊案辯護。但是7月31日(週日)早上突然接到天津東麗法院法官張亞玲電話,稱因庭長生病住院要延期開庭。張讚寧律師當即向法官提出逾期不處理是違法的,並提出因庭審延期,依刑事訴訟法65條第四款,為當事人李珊珊申請取保候審。
隨後,法官張亞玲又兩次給張贊寧律師打電話,一面解釋阻止申請,一面講述自己的為難,比如沒有先例等等。張律師對法官的身不由己表示理解,但指出為當事人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是自己的職責。
張律師指出,再三拖延庭審是法院方面的心虛和恐懼。
周向陽是天津市鐵道第三勘測設計院造價工程師,因為修煉法輪功,曾被非法勞教、判刑九年,先後被關押在天津鐵路看守所、天津青泊窪勞教所、天津雙口勞教所、天津薊縣漁山勞教所、天津河西看守所;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判刑九年,期間遭受種種酷刑:被徹夜電擊至遍體鱗傷、連續三十天熬夜、多次關小號、野蠻灌食等等。
李珊珊堅持為周向陽申冤,二零零六年和二零一一年,兩次遭監獄報復非法勞教共計近四十個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夫婦二人再次被綁架。天津東麗法院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第一次開庭審理周向陽、李珊珊,法官張亞玲在周向陽夫婦辭退律師、要求中止庭審的情況下,強行開庭,屬程序嚴重違法。之後張亞玲又拒收周向陽新聘律師的手續。
為此周向陽夫婦、家屬以及律師控告法官張亞玲嚴重違法。東麗區法院迫於壓力,二零一六年三月終於通知家屬會重新開庭,並說周向陽夫婦可以重新委託律師。但是此後一再拖延開庭時間。
關於周向陽、李珊珊遭受的迫害,請參考明慧網報導《周向陽與李珊珊再次遭迫害的部份經歷》、《工程師周向陽獄中命危 老母親穿狀衣鳴冤》、《一對年輕人的苦難經歷:七年等待 九年冤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