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女士 |
值班警察稱要會見的話,一是:等王磊送到內蒙古女子監獄後方可會見;一是:必須具備以下手續:先到北京市司法局備案;再到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王磊本人的申訴狀;王磊本人的申訴委託書;家人的委託書。
到北京市監管局辦理審批手續,他們一向百般刁難。據王磊家人反映:王磊已向調遣處遞交了申訴書,但卻被扣押。簡而言之:北京市和房山區政法委、610、公、檢、法人員,明知他們在王磊冤案中明顯的違法犯罪,因此極力製造阻力企圖掩蓋。
據王磊的上訴,申訴律師講:從王磊的案捲來看,這是一起地地道道的冤假錯案,它不僅嚴重違反實體法,即不具備違法犯罪的法律依據和實施證據。從程序上更是嚴重違法:所謂的證據事實是不存在的或捏造出來的,用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說不過去。
王磊女士,住居在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原籍內蒙古臨河市,是一名精明能幹的經商者。一九九六年四月份,時年三十一歲的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很快明白做人要做好人,無私無我、為他人著想。修煉僅兩個月後,為支援貧困失學兒童就學,她通過北京捐助中心,慷慨向希望工程捐助十萬元。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後,王磊女士遭內蒙古臨河區和北京市房山區黨政公檢法聯手迫害,長期被監控、騷擾、恐嚇,曾被非法抓捕拘留十多次,非法勞教四次,遭受電擊、暴打、野蠻灌食、熬夜等迫害,迫害導致精神失常,至今無法正常經商和正常生活。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房山區的警察一起出動,非法抓捕了十多位法輪功學員。王磊再次被暴力抄家、綁架,膠帶粘嘴,關押期間被迫害的精神病復發,經公安醫院鑑定為「癔症型」精神病。北京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不通知家人請律師辯護,也不通知家人旁聽,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對法輪功學員王磊進行非法宣判。上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維持原判。二零一六年三月初,王磊被從房山看守所轉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堂河調遣處進行強制「轉化」迫害至今,王磊拒絕「轉化」,被調遣處警察毆打。
酷刑演示:毒打 |
自從王磊被非法抓捕後,未通知家人,也不許家人會見,非法庭審時,也未通知家人旁聽。宣判時也未通知家人到庭。王磊被迫害成精神病狀態後,公安和法官在詢問時,王磊幾乎是零口供,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個人口供,即使其他人供出的所謂「事實」,律師認為,不排除是偽造。甚麼是犯罪證據?北京、房山、巴彥淖爾市政府、公、檢、法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和和他們所做出的拘留證、抄家時的財產扣押清單、勞教書、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才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確鑿證據。
王磊的申訴律師在申訴書中指出:「申訴人所謂的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915號刑事判決書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刑02刑終56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申訴請求中指出「依法撤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915號刑事判決書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刑02刑終56號刑事裁定書,對申訴人一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本案指控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而一審法院所依據的也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製作、發放邪教宣傳品,依照300條第一款來處罰的條文,那麼就必須有合法有效的鑑定意見來證明涉案物品是邪教宣傳品,否則,本案中所有證據都會因為與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原審判決未認定申訴人的行為是否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危害,未舉證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因為申訴人不但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相反申訴人學法輪功兩個月後,為支援貧困失學兒童就學,申訴人通過北京捐助中心,給希望工程捐助十萬元。」
「甚麼是法輪功宣傳品?用來宣傳法輪功的教義,讓別人也信仰法輪功的內容才是法輪功宣傳品,在本案所謂的涉及法輪功的物品當中,有大量是在弘揚中華民族的古老文化,這些文化藝術材料如何就是法輪功宣傳品?這些材料當中有一些是針對江澤民等人的違法行為的,這也成了法輪功宣傳品?辦案人員的思維就是:法輪功修煉人員所有的材料都是法輪功宣傳品,這顯然是欲加之罪!即使真的這些宣傳品是以真善忍為核心的法輪功宣傳品,那又有何過錯?有何違法之處呢?真善忍是做人的道德標準,如果一個人連真善忍都反對,那麼這個人他能是個好公民嗎?」
「凡是法輪功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一直到一審、二審,我們總感到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在幕後活動,使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受到威脅。各地法院把此類案件作為政治任務,對於移送到法院的案子不做有罪判決好像就說明主審法官不講政治,導致一些法官不顧案件事實,不去審查證據是否真偽充份。因此,我覺得有必要重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十一條: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在逐漸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今天,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公訴機關的起訴照單就收,沒認真審查案件是否達到了基本證據標準,是否有嚴密的證據鏈條加以證實,沒有守住法律的最基本底線。」
「……也就是說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對適用刑法三百條的案件,量刑時已經分為三個幅度,原先依據司法解釋二量刑在三年至七年的改為三年以下,原先量刑在七年以上的改為三年至七年,這個雖然還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出台,但各地法院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都大幅降低了此類案件的刑罰標準。即使符合刑法三百條也大大的降低了量刑標準,更何況,申訴人根本就不存在違法,更不存在犯罪問題,憑甚麼判處申訴人八年重刑?公道何在?
「憲法權利是被實踐的,不允許實踐的憲法不是憲法,被實踐的憲法才是憲法,任何人不得因這種實踐被宣告有罪。我國民政部是曾取締法輪功學會,但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修煉法輪功,法輪功修煉者追求真善忍也是一種信仰。申訴人信仰法輪功,追求真善忍,一心一意做一個好人,真誠待人,與人為善,申訴人的行為,是在真正地踐行憲法,比那些表面上向憲法宣誓,背地地破壞法治的人強一千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錯誤的,申訴人應屬無罪。應立即釋放。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排除各種干擾,徹底查清此案,撤銷原判決。還我以清白,還法律以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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