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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楊鳳燕與段秀雲被非法判刑 上訴至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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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內幕報導)2016年12月9日,內蒙古興和縣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兩名法輪功學員楊鳳燕和段秀雲非法庭審。

12月30日,家屬接到判決書,得知,段秀雲被非法判刑四年;楊鳳燕被非法判刑三年。家人已經代她們上訴。

12月9日庭審那天,作為興和縣第一起有北京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案件,興和縣本地公檢法系統如臨大敵,當天上午不到九點,一向暢通無阻的檢察院至法院路段被封鎖;每一過往行人都被要求出示相關證件,車輛禁止通行;法院門口眾多特警執勤。

九點鐘之前,律師及家屬辯護人、旁聽的人來到法院,安檢異常嚴格,連鞋子都要脫下來看,律師在努力爭取中才把隨身攜帶的包帶到開庭的地方。

當他們趕到法庭時,台下已坐滿了很多公檢法的內部人員,有的穿警服,有的著便裝,但顯然沒有社會上的普通民眾。

兩名法輪功學員在向法庭陳述時,都說自己修煉真善忍無罪,自己散發的資料是教人向善的,材料都是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的事實。

在辯護階段,韓志廣和李長明兩名律師有條不紊地開始辯護。律師指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因為既然公訴人指出當事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就應該拿出證據證明當事人組織利用了甚麼邪教?破壞了國家的哪部法律實施?將國家的法律破壞到了甚麼程度?就其當事人,只是做了她與其信仰有關的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每個公民都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更沒有社會危害性。中國的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沒有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曾兩次以文件的形式下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都沒有法輪功。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法輪功都是合法的。

律師還指出:公訴人將段秀雲被勞教的經歷作為其前科資料並不符合當前所提倡的民主和法制建議。眾所周知,勞動教養制度自從出台之日起就飽受爭議,深受廣大有識之士的指責和唾罵,在網上被評為中國惡法之首,後終被取締廢除。

當公訴科的馮育軍在陳述從法輪功學員家中非法搜到真相資料時,法輪功學員說,可以拿出來讓大家看看。律師把護身符和傳單的其中一份留下來,念了一遍護身符上的內容,說:「護身符是法輪功學員用來保護自己的,送給你,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並沒有甚麼危害性,現在誰家裏沒有個保護自己的東西呢!」在一張傳單上,律師分別讀出了傳單上的內容並評述,「抑鬱症少年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是表明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的;「非法迫害,勞教所內幕」是揭露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實的;當談到最後一個內容「藏字石」時,律師說「這事是真是假我不做批判,他們法輪功學員認為這是真的。」

在家屬辯護階段,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都從自己的母親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好了、家庭和睦了;及信仰無罪、講真話沒錯的角度分別進行了辯護。最後律師們提出,希望法庭嚴格遵循法律,並從「包容」的角度判法輪功學員無罪!法庭方面宣布休庭,說等合議庭合議後再宣判,歷時五個多小時。

12月30日,家屬接到判決書,得知,段秀雲被非法判刑四年;楊鳳燕被非法判刑三年。

2017年1月5日,家屬均代當事人將刑事上訴狀遞交至興和縣法院,表明不服興和縣法院的一審判決,要求上訴至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兩名上訴人無罪。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30日下午,河北省懷安縣渡口堡鄉兩界台村的楊鳳燕,與山西省天鎮縣大營盤鄉平遠堡村的段秀雲,兩名女法輪功學員在內蒙古興和縣店子鎮二道營附近發放真相資料,被當地不明真相的世人惡告,當時被綁架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公安局。

8月31日下午,興和縣公安局的警察去她們的家中搶走了一些資料。現兩人被非法關押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看守所。


相關責任人電話:興和縣郵編:013650
審判長,趙改蘭(法院副院長),電話,13664058385;辦電,0474─7213002
審判員,李月梅(刑事庭庭長),電話,13947473688;辦電,0474─7588609
陪審員,母應祥; 書記員,陳璐璐
公訴人: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馮貴元,電話,13664048400;公訴科,馮育軍。

烏蘭察布市政府地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察哈爾西街18號,郵編:012000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韓赤銳,地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烏蘭察布西路59號,郵編:012000

另附:
興和縣法院兩工作人員電話:18147401814;1394746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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