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華女士從九月五日被非法抓捕,一共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德陽市旌陽區孝感鎮法輪功學員張國華女士在賣谷後往回返的路上,被德陽市國保綁架、非法抄家,聲稱她用油漆噴塗了「愛黨」標語牌。國保警察到張國華家中搶劫走了私人物品,過程中,既沒出示搜查證和《立案決定書》,也沒有留下任何抄走物件的清單。
九月二十五日,家屬依法聘請了北京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張國華,結果被德陽看守所、旌陽刑警支隊、旌陽國保阻撓不准會見。律師說:依照中國現行法律,不能會見當事人的只有以下三種: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動犯罪;三、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這三點她一個女人都不沾邊,為甚麼不讓我會見?北京律師提出要依法控告他們,這群人也知道自己在執法犯法,就電話告知律師可以會見,但要求會見時要先通知他們。
十月十一日上午九點左右,北京律師到德陽看守所會見了張國華女士,知道了旌陽區公安分局已經將構陷張國華的所謂卷宗送往旌陽區檢察院。北京律師立即趕往旌陽區公安分局,想與相關公安辦案人員辯論,並指出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但是,北京律師在旌陽刑警支隊坐等了近兩個小時,直到中午十二點多下班,也沒有一個公安人員來見律師。
當天下午兩點半,北京律師又到旌陽區檢察院,遞交了「不予逮捕申請書」。第二天,即十月十二日下午六點,張國華被釋放回家。第二天,孝感鎮派出所通知張國華,由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公安分局簽署,從十月十三日執行對法輪功學員張國華實施「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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