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豔隨後被送到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關押,半個月後被通海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通海縣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李海豔一年有期徒刑。李海豔堅稱自己無罪,已經提起了上訴。
李海豔,女,六十歲,兩年前開始接觸和修煉法輪功。此前,她疾病纏身,關節炎婦科病肝病貧血,眼睛不能見風吹風,遇風就疼痛流淚,不能勞動不能自理。很長時間走遍各大醫院,均未能醫治。接觸並通過修煉法輪功後,她很快就康復了,全身的疾病都沒有了,與正常健康者一樣能體力勞動幹活。
但是,被關進看守所後,遭受長時間的腳鐐手銬強製約束體罰,李海豔又失去了行走能力,雙腿無法站立,會見律師的時候她只能是從地上爬行出監室。
十一月三日在法院開庭,李海豔只能是被法警安置在輪椅裏推進法庭,整個開庭過程,李海豔疲乏虛弱無力,但是意志清醒堅定,「我無罪!我沒有犯罪!」
李海豔一直希望能有律師為她進行無罪辯護。家人聘請到律師,可是,起初連會見都被禁止和阻攔。後來了解到,是因為李海豔遭受監管虐待,身體受傷不能站立行走,看守所、公安局等部門害怕李海豔的不幸遭遇被律師看到被家屬曝光,因而極力設法阻撓律師會見。律師據理力爭,並對看守所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經過多次努力才得以會見到李海豔。
李海豔說,在看守所裏因為拒絕背誦監規、拒絕簽訊問筆錄,因而被戴上重戒具腳鐐,連續一個多月的腳鐐和手銬懲罰,最終導致雙下肢癱瘓不能站立,無法行走。
李海豔向警察向辦案機關勸善,請求公正對待她,她在看守所期間一直惦記牽掛八十多歲的年邁母親,希望被釋放或取保回家照料老母親,但一直沒能獲得批准。
法庭上,辯護律師為李海豔作了無罪辯護,並且對警察暴行導致李海豔雙腿傷殘失去行走能力的違法行為提出了控告,要求立即釋放李海豔。
律師認為,李海豔既沒有組織發起或者參加任何組織的事實和行為,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危害社會和他人的任何動念,而且向小區住戶遞送的光盤書籍等均是講述宇宙天體萬物運行規律以及倡導人們去惡揚善誠實守信樹立正氣的行為規範。而且,庭審程序不公,指控和舉報李海豔的全部證人,無一依法到庭接受庭審質證。
辯護律師還強調,信仰自由是國家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法輪功是一種宗教信仰,在包括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在內的世界其它各國均能自由存在和發展,被告人基於個人的思想認識、親身體驗和獨立判斷,自己進行修煉,這是李海豔的基本公民權利,李海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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