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演示:鐵椅子 |
自從得知孫茜遭受酷刑,她的母親和妹妹心裏又痛又急,要控告四個警察知法犯法,還孫茜一個公道。
12389,是公安部開通的「全國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舉報電話」,撥通電話後回覆說:第一看守所不是他們管轄範圍。可是他們又不能提供看守所的直屬上級,反覆撥打多次,不肯立案調查。
無奈之下,家屬只好走上了投遞訴狀之路。2017年5月31日,第一次來到北京市紀委監察局信訪接待室,也說這不是他們的管轄範圍,並說要控告方自己獲取現場錄象資料方能受理。可是錄象材料在看守所裏,哪裏是平民百姓可以隨意取得的。信訪接待室推到北京市公安局。
家屬到了市公安局,又推說朝陽分局是直屬上級,得找他們;到了朝陽分局,又推說這事還得找紀委監察局信訪接待室。
孫茜家人被推來推去轉了一大圈兒,2017年6月3日第二次到紀委監察局信訪接待室,接待員工號是25號,看過資料後直接說不受理,要等到相關案情有結果才行,然後就轉過頭不再說話了。跟他要這個說法兒的文件,25號接待員直接就離開座位走出接待室,不再出現。
孫茜老母親等了很久不見其人,轉問其他接待員,回覆說:同事已經給出答覆,其他人不能再答覆了。
回家後諮詢律師,四處查找相關規定,究竟這個訴狀應該投給誰?最後,查找到北京市紀委監察委的職權範圍,他們應該是受理部門。而且,關於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
「在行政訴訟中,訴訟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有責任提供為甚麼作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另外,從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看,主要也是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各種材料審查其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要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依據,而且應對提供的材料加以證明。」
依據這條規定,紀檢監察委25號接待員的回覆是與此相矛盾的。
2017年6月19日,第三次來到紀委監察局信訪接待室,這次接待員的是工號33號(據說是主任接待員)。查過身份證件,找到已經去過2次的記錄,直接把控告材料退回,說以前答覆過,不再受理。孫茜家人向他列舉法規的規定,還沒等說完,33號接待員已經起身離開,喊其回來,就像沒聽到一樣,徑直離開了接待室。
接待室內4個工位已空無一人,孫茜老母親急得要哭了,經陪同人勸解,才帶她離開了。
至此,歷經半個多月的控告,以多個政府機關的不作為而暫被擱置。但是,孫茜家人不會中止要事實真相、要法律公正的繼續努力!
在此,呼籲加拿大政府和所有正義人士,繼續關注並積極營救孫茜,幫助無辜蒙冤遭受酷刑的孫茜早日走出牢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