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育升家中有四個孩子,妻子沒法工作,全職在家帶四個孩子,最大的七歲,最小的雙胞胎才兩歲。植育升被勒流派出所非法關押後,家裏失去了經濟來源,失去教育孩子的精神支柱,小孩缺少父親看管,七歲的女兒上學期期末考不及格,下學期測驗只有三十七分,以前教學由父親教導從未考試不及格。
植育升被非法關押前用真、善、忍的法理教育孩子,孩子都比較聽話,女兒也很敬重父親,由於父親沒有回家超過半年,失去父愛,也缺少好的教育,孩子經常哭鬧,經常晚上很晚才回家,有時竟然超過晚上十一點。兒子也是長期沒見到父親,經常哭喊父親,缺乏父愛,心靈受到創傷,經常跑到外面,不願回家,忙亂的母親經常找不到孩子在哪裏。現在正是學期末,學校催交學費,兩個孩子再次面臨失學的危機,女兒學費每學期高達四千元,兒子幼兒園學費二千五百元,這學期學費還是由朋友東拼西湊幫助。兩個雙胞胎更是可憐,由父親在的時候肥肥胖胖經常笑現在變得黑瘦多病悶悶不樂。家裏還有年邁的父母,身體狀況不好,一直擔憂兒子的現狀,農村沒退休,經濟也是指望兒子。植育升妻子現在一人擔起全家大大小小事務,妻子多次追債未果,拖欠植育升的工款一直不歸還,面對家裏的經濟壓力及孩子的心靈創傷變化,真的以淚洗臉。全家大大小小七口人一個月開銷超過八千,母親一人根本照顧不過來。
梁建輝、余耀輝、劉飛楊和張海賢等參與綁架的警察,也有妻兒父母,你們良心何在?現在全家都指望著植育升早日回來。
參與迫害的警察的行為已違反了下述法律條文:
1、違反《憲法》第37條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違反了《刑法》第238條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上述被舉報人對植育升非法拘禁,已經觸犯了刑法。
3、違反《刑法》第427條
《刑法》第427條規定: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違反了《公務員法》第54條
《公務員法》第54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檢法人員都是公務員,梁建輝對植育升的非法取證、延期留置、非法拘留、違法批捕、違法審判等等,都是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都在違反上面《公務員法》,都該受到刑事制裁。
5、違反《刑法》第397條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此要正告梁建輝和相關參與迫害的人員:誰犯罪,誰負責;共同犯罪共同負責;重大決策終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