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鄭淑雲聽證會後的第二次聽證會。
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李忠舫,女,今年六十八歲,家住葫蘆島市連山區錦郊鄉,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正在連山區北大營電線桿上粘貼法輪大法福音時,被連山區公安分局錦郊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隨後非法抄家,搶走許多書籍、資料、電腦、打印機等私人財物。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李忠舫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李忠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
李忠舫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
李忠舫和親友不服葫蘆島市中級法院的裁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中級法院接收了申訴手續,中級法院答應在三個月內答覆。
此後親友多次向中法打聽開庭時間,直至八個多月後才得到開庭通知。而且只允許直系親屬一人出庭。
聽證會上午九時開始,大約進行了五十分鐘。李忠舫親屬申訴人宣讀了申訴書。申訴人指出,葫蘆島市一審、二審法院定性李忠舫「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查遍所有中國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定性法輪功是×教。它完全是一頂政治帽子,是江××利用手中權力發動的一場政治迫害運動。
申訴人特別強調指出,李忠舫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兩個法院至今也沒有拿出證據。如果一個平民百姓能夠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將會被國際社會笑話!
申訴人指出文化大革命屠殺「替罪羊」的歷史教訓;指出國際社會對江澤民流氓集團的追查;指出現政權對「打虎拍蒼蠅」打掉的都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主犯。
申訴人語重心長地說:我今天來到法庭,不僅僅是為我的當事人的冤案作辯護,更是為了公檢法人員而來,我想和你們說說心裏話。我不希望所有參與迫害李忠舫的部門、人員將來被清算,現在糾正錯誤的「裁定」還來得及。
在宣讀「最後陳述」時,主持法官幾次打斷申訴人發言,認為「文化大革命」離現在太遠;其它的事情與本案無關。可是法官卻講了與本案毫無關係的話題。
申訴人遞交了「申訴書」、「辯護詞」;遞交了「公通字(2000)第39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證據。闡明:法輪功書籍、資料出版合法。
法庭沒有當庭裁定。
主持法官:薛 麗,(女)辦電:0429-3166433
書記員:孫丹陽(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