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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汪剛強等三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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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應城市法輪功學員汪剛強、熊文志(曾用名熊文德)、熊繼偉分別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八點半、十點半、下午三點在安陸市法院被非法開庭,三位律師依法駁斥公訴人的所有指控,要求無罪釋放。

律師來安陸之前接到了他們當地律協和律師事務所領導打來的警告電話,不許作無罪辯護。庭審開始後,三位律師分別為三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無罪辯護。

在質證辯護階段,三位律師把公訴人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和所謂的證據從法律角度一一推翻,並做了詳細的法律法規論述。律師對公訴人構陷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提出質疑,當律師指出公訴人所謂的證據的不實之處時,公訴人無言以對,這讓在場所有的旁聽人員明白了所謂的證據和指控是經不起推敲的。

熊繼偉在自我辯護時說:「法庭是主持正義的地方,法官是懲惡揚善的,我學法輪功身體健康,做一個好人,法輪功洪揚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自己不構成公訴人指控的《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無法指明我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二)公安部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兩個文件明確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4種沒有法輪功。」

法官和公訴人無言以對……期間只要熊繼偉提法輪功就被審判長打斷,不讓他提法輪功。

全國著名律師就相關案件辯護說「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是特殊主體,即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缺少了法律實施者的參與,均無法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個普通公民只有遵不遵守法律,無權無條件破壞法律實施。

法官通常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給法輪功學員判刑,律師說兩高司法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明顯越權。首先看我國憲法是怎麼規定的。《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憲法》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35條也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傳播與信仰相關信息的權利同時也是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他們合法言論自由權的行使,是完全合法的。

《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兩高司法解釋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即兩高解釋與《立法法》和《憲法》等相抵觸,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解釋之實,作為執法機關的兩高明顯越權。所以兩高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這次庭審的審判長是安陸市法院刑庭庭長楊耀龍,審判員是刑庭副庭長毛翠娥、劉姓陪審員和書記員王娟,公訴人是安陸檢察院劉培建、胡偉等三人,參與旁聽的人除了家屬和村幹部外,還有二、三十個不明身份的人參與旁聽。

法院戒備森嚴、剝奪家屬辯護權、阻撓旁聽

九月十九日上午八點,安陸市法院門口開始戒嚴,設置障礙物禁止車輛通行,搞得司機怨聲載道,法院周圍警車、消防車聚集,還出動了公安、特警、保安、交警、便衣警察等人員,真是如臨大敵。

路邊行人看見這一幕,猜想這一定是大案、要案在安陸開庭,一問才知道是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審,覺得不可思議。

這就是中共獨裁統治下的一種「特色」,放著真正的罪犯不管,卻動用老百姓的血汗錢對付手無寸鐵、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

構陷三位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到了安陸檢察院後,熊文志和熊繼偉就委託家屬做辯護人,兩位家屬已向安陸法院遞交了相關的手續,可開庭前,主審法官楊耀龍剝奪了兩位家屬的辯護權,只允許她們作為家屬進入法庭旁聽。

庭審當天氣溫高達三十五度。首先被非法庭審的是汪剛強。一審是公開庭,公民本來可以自由旁聽的,可法院不僅禁止公民旁聽,還限制家屬旁聽,只允許汪剛強的妻子一人進去旁聽,連他的父母都不允許進去。他的父母十個多月沒見到自己的兒子,很想進去看兒子一眼,最後卻只能在高溫下坐在法院門口的地上傷心又無奈的等待。

熊繼偉的三位同事得知他開庭的日子,深感他的為人,很關心他,想進去旁聽,看看他。提前幾小時從當地坐車(四十公里的路程)趕到安陸法院,結果被告知只允許熊繼偉的妻子一人進去旁聽,他們只好冒著炎熱在法院門口焦急的等待了幾個小時,直到下午五點多鐘庭審結束才離開。

當天應城市610、公安局國保大隊、四里棚派出所和東馬坊派出所警察、東馬坊政法委、610、村委會幹部,還有孝感市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等一行數十人在法院門口阻止民眾參與旁聽,三位家屬不能直接進入法院去領旁聽證,是應城市610的主任胡西軍把三位家屬的身份證拿到法院去領的旁聽證,然後再把旁聽證交給家屬,並將家屬帶到法院安檢處告知這是家屬,同時他們還安排一名村幹部以家屬的名義陪同家屬一起進入法院旁聽。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檢出台了「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再次重申公檢法人員執行上級錯誤命令不再免責,案件的經手人只要活著,就得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

庭審當時沒有宣判結果。但願這些審判長和法官們能以法律和事實出發,不宜以領導的意志為依據而影響獨立公正裁決,遵循內心良知的召喚,善待法輪功學員,立即無條件釋放他們,也是為自己留下一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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